起订量:
中级会员第8年
生产厂家为保证文物库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
保障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安全,
特制定本
制度:
*条
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库房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房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
库房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
各库房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
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九条
库房用的一切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
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库房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库房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未经库房主管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库房,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