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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Z-20 主营抛投式气胀救生筏

型号
KHZ-20
东台市港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高级会员13年 

生产厂家

该企业相似产品

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化服,隔热服,保温服,油污水分离器,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员装备,逃生梯

    东台市港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黄海之滨-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水陆交通十分便捷。我公司是专业化销售绝热型浸水保温服,船用绝热型浸水保温服,消防抢险救生充气垫,船用燃油蝶式分离机等船用消防、救生产品的企业,工厂生产装备齐全,检测手段完备,技术力量雄厚,生产经验丰富。多年来东方人凭着自己的勤劳、智慧和不断开拓进取的精神,使公司在船舶消防、救生用品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船用油污水分离器装置、牺牲阳极、救生衣、救生灯具、救生艇筏属具、号钟号锣、静水压力释放器、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产品均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修正案及国标的要求,并通过CCS产品认证。其中部份产品已出口到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并深受海内外客商的*好评。公司的生产设备主要有:各种金属切割机床15台、各种焊接设备19台、各种车床17台、工业缝纫机19台,各种检测设备二十多台件。公司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于2002年2月通过了BS EN 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公司全体员工奉行“信誉为本、以质取胜”办厂宗旨!



联系人:邢新
电话:0515-85098910
手机:13770271530
传真:0515-85752650

地址: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人民路70号

详细信息

主营抛投式气胀救生筏

A型救生筏,

适用范围:适合于航行船舶上使用。
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和SOLAS74/96修正案及LSA、MSC、81(70)的规定。
属局设备:Apack或Bpack(短程航行船舶)。
充胀方式:救生筏从船上投落后即可自动充胀展开,即使船舶瞬间沉没未做投落操作,筏在静水压力释放器的作用下仍可从水中浮出并自动充胀展开。
zui大存放高度:安装高度距水面18-42m。


筏 型

定 员

筏体外形

蓬柱形式

对边宽、直径(mm)

总重量(kg)

外型尺寸(mm)

Model







CRVF-A6

6

正六边形

平桥式

2116

85

¢590×1030

CRVF-A10

10

正八边形

平桥式

2720

110

¢630×1100

CRVF-A15

15

正八边形

平桥式

3300

140

¢710×1150

CRVF-A20

20

正八边形

平桥式

3720

170

¢750×1220

CRVF-A25

25

正八边形

平桥式

4100

185

¢750×1380

B型救生筏,

适用范围:适合于国内航行船舶上使用。
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非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规定。
充胀方式:与A型筏相同。
zui大存放高度:安装高度距水面18m。


定 员

筏体外形

蓬柱形式

对边宽、直径(mm)

筏高度(mm)

总重量(kg)

外型尺寸(mm)

Model








QJF-B10

10

正十二边形

斜桥式

2720

1400

85

¢590×1030

QJF-B15

15

正十二边形

斜桥式

3157

1450

140

¢630×1100

QJF-B20

20

正十二边形

斜桥式

3614

1550

160

¢750×1220

QJF-B25

25

正十二边形

斜桥式

3996

1850

180

¢750×1220

1、SOLAS公约及《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关于货船救生艇筏配备要求。海上人命安全是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SOLAS公约对救生设备的配备,特别对救生艇筏配备标准经过多次修正逐步提高,至83修正案(1986年7月1日生效)得到了充分完善《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也随之修正,具体配备要求如下:

1.1货船应配备

(1)船舶每舷1艘或多艘符合规则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机动](1986.7.1前可以为开敞式救生艇),其每舷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另有符合规则要求一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存放在一个能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并其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果上述救生筏不是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则每舷可用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2为代替满足上述1.1条的要求,也可按下列配备

(1)1艘或多艘符合规则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的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另有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1.3船长为85m以下的货船(除油船、液货和气体运输船外)

(1)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除非1.3要求的救生筏是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在任何一舷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的总人数。

(4)至少配备1艘符合规则的救助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船长大于85m时,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全封闭救生艇和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救生筏。当船长为85m以下,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救生筏,并保证在任何一舷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还有一舷的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救生筏可用。另外,至少还有1艘符合规则的救助艇可使用。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沿海航区货船救生艇筏的配备要求:从92规则到2004规则对救生艇筏的配备未作修正,具体配备要求如下:

2.1救生筏的配备总量为全船总人数的11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配备的救生筏总容量为全船总人数的110%既可,对船舶的长度、救生筏的构成及存放位置都未作要求。

通过两者相对比,航行船舶通过SOLAS公约的不断修正,使救生艇筏配备能zui大限度地满足实际救生需要,而沿海货船救生艇筏配备要求未作修正,始终处于较低标准状态,不能zui大限度地满足实际救生需要。

主营抛投式气胀救生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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