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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剂 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 气体灭火消防装置 管网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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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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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详细信息

七氟丙烷(HFC-227ea)是一种化学方式的洁净气体灭火剂。它无色、无味、无毒、不导电、不污染被保护对象。特别是对大气臭氧层无破坏作用,ig541七氟丙烷,(ODP值为零)符合环保要求,是卤代烷灭火剂在现阶段比较理想的替代物。该灭火剂的灭火效能高、速度快、无二次污染。

可用于扑救下列区域火灾:

 (1)防护的设施含贵重物品,七氟丙烷200,无价珍宝,或公司赖以生存发展及维持正常运作所需资料档案及软硬件设施等;

 (2)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使用水系统会造成水损的设施;

 (3)人员常住的区域;

 (4)药剂喷放后清洗残留物有困难的区域;

 (5)药剂钢瓶存放空间有限,少量灭剂即能达到灭火效能者;

 (6)防护对象为电器设备,须使用非导电性的灭剂者。

技术参数:

· 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平方米,容积不宜大于3600立方米;

· 当采用预置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容积不应大于1600立方米;

七氟丙烷(HFC-227ea)自动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HFC-227ea)自动灭火系统是一种以七氟丙烷(洁净气体)作为气体灭火剂的灭火系统。七氟丙烷是无色无味的气体,具有不导电、毒性低、无二次污染、灭火效率高、对大气臭氧层无破坏作用,七氟丙烷,特别它对电子、电器设备无腐蚀污染,并可低压液压贮存,是目前代替1301和1211的产品。这种自动灭火系统适用于有人员作业的场所,即计算机房、通信设施、变压器配电房、图书、档案馆和可燃液体、气体等高价值产品、财产的消防保护。   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由火灾探测器、自动报警控制器、固定灭火装置、灭火输送管道和喷嘴等组成。我厂生产的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可组成单元独立系统、组合分配系统和无管网装置等多种形式,对单区和多区进行消防保护,并具备自动、电气手动和机械应急三种控制方式对灭火系统进行消防启动。

4.2.1 按控制区域数目可分为:
    a)单区控制装置;
    b)多区控制装置。
4.2.2 按控制的灭火系统可分为:
    a)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b)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c)气溶胶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e)泡沫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f)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
    g)其他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4.2.3 按结构可分为:
    a)合体式控制装置;
    b)分体式控制装置。

5.2.1 驱动力
    在工作温度下,气动型驱动装置的驱动力与生产单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过10%。        
5.2.2 工作压力
    气动型驱动装置的工作压力由系统设计要求确定。
5.2.3 密封要求
    气动型驱动装置按7.2.6.1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1.1倍工作压力,保压3min,各密封部位不得有气泡泄漏。
5.2.4 强度要求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保压2min,驱动装置不得有变形、渗漏现象。
5.2.5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2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气动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在和工作温度下各连续动作10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
5.2.6 耐腐蚀要求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气动型驱动装置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驱动力应不下降。试验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和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应符合5.2.3和5.2.5的要求。
5.2.7 标志
    在气动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工作压力、工作环境温度、厂名或商标。

5.3.1 驱动力
    液压型驱动装置的驱动力与生产单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过10%。
5.3.2 工作压力
    液压型驱动装置的工作压力由系统设计要求确定。
5.3.3 密封要求
    液压型驱动装置按7.2.6.2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1.1倍工作压力,保压3min,各密封部位不得有渗漏。
5.3.4 强度要求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工作压力,保压2min,驱动装置不得有变形、渗漏现象。
5.3.5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3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液压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在和工作环境温度下各连续动作10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
5.3.6 耐腐蚀要求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液压型驱动装置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驱动力应不下降。试验后,再进行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应符合5.3.5的要求。
5.3.7 标志
    在液压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输入压力范围、工作压力、工作环境温度、驱动力、厂名或商标。

5.4.1 驱动力
    在生产单位公布的容积及温度条件下,电爆型驱动装置的驱动力与生产单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过10%。
5.4.2 工作电压
    电爆型驱动装置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不大于24Vd.c.。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4.1的要求。
5.4.3 绝缘性能
    电爆型驱动装置当去除电爆部件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4.4 时效试验要求
    电爆部件在经过90d的时效试验后,其驱动力应满足5.4.1的要求,与未经时效试验对照组的部件比较,其平均驱动力差应不超过±20%。
5.4.5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1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电爆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额定工作电压下进行),在和工作温度下各连续进行10次(其中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和110%下各进行5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或变形。
5.4.6 双电爆动作要求
    电爆型驱动装置采用双电爆部件的,每个电爆部件均应满足5.4.1~5.4.5的要求,且一个电爆部件失效时,另一个电爆部件应能使驱动装置正常动作。
5.4.7 标志
    在电爆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工作电压、电流、工作环境温度、驱动力、电爆部件的有效期、厂名或商标。

5.6.1 输出压力和气体生成量
    在生产单位公布的容积及温度条件下,燃气型驱动装置输出的压力与生产单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过10%。气体生成量应不小于设计值。
5.6.2 工作电压
    额定工作电压应不大于24Vd.c.。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6.1的要求。
5.6.3 壳体工作压力
    燃气型驱动装置壳体工作压力应不小于气体发生剂所产生的压力的1.5倍。
5.6.4 壳体强度要求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工作压力,保压2min,壳体不得有变形、渗漏现象。
5.6.5 壳体超压要求
    按7.2.8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试验压力为3倍的工作压力,保压2min,壳体不得有破裂现象。
5.6.6 壳体密封要求
    按7.2.6.3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保压2min,壳体各密封部位不得有气泡泄漏。
5.6.7 绝缘性能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燃气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6.8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1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燃气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额定工作电压下进行),在和工作环境温度下各连续进行10次(在额定工作电压85%和110%条件下各进行5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
5.6.9 耐腐蚀要求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燃气型驱动装置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性能应不下降。试验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应符合5.6.6和5.6.8的要求。
5.6.10 时效试验要求
    驱动装置在经过90d的时效试验后,其输出压力和气体生成量应满足5.6.1的要求,与未经时效试验对照组的部件比较,其平均输出压力差应不超过±20%。
5.6.11 抗跌落要求
    按7.2.12规定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试验时驱动装置不应有误动作,试验后再进行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应符合5.6.8的要求。
5.6.12 耐湿热要求
    按7.2.13规定的方法进行恒定湿热试验,试验后再进行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应符合5.6.8的要求。
5.6.13 标志
    在燃气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工作电压、电流、有效期、壳体工作压力、工作环境温度、输出压力、气体生成量、厂名或商标。

6.1.1 控制装置应能为驱动装置等部件提供合适的电源。
6.1.2 控制装置能直接或间接通过控制部件使驱动装置动作。
6.1.3 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装置其火灾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控制装置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控制装置需要接收来自同一灭火防护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灭火信号,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控制装置接收到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灭火状态;
       2)接收到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装置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灭火状态;
       3)接收到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装置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c)当控制装置内部、控制装置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d)控制装置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1)控制装置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2)控制装置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和火灾报警传输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其中1)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2)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e)控制装置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1)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2)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3)主电源欠压。
6.1.4 控制装置应具有自动、手动转换功能,控制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无论控制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消防设备应始终有效。
6.1.5 控制装置应具备对其主要连接部件(驱动装置、反馈部件、现场启停按钮等)连线状态进行自动检测的功能,当这些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自动给出声、光故障信号。
6.1.6 在控制装置上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应有防止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该键应放在易于操作的部位。“紧急启动”和“紧急中断”按键应单独放在面板的一个区域,按键的颜色应与其他功能按键有明显的区别,按键所处的状态应有灯光显示。
6.1.7 控制装置每个区应提供外控输出触点。
6.1.8 控制装置应具有自检功能,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能切断自检回路中受其控制的外接部件。如控制装置进行每次自检所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控制装置应能投入到灭火控制程序中。
6.1.9 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装置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6.1.10 控制装置应具有信息传输功能,能够传输火灾信息、灭火动作、手动与自动转换和系统设备故障信息。
6.1.11 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输出启动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
    b)具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至少应在0s~30s内可调,且应有延时状态的光信号显示。要求具有自动控制灭火剂释放时间的控制装置,其释放时间的控制也应可调。分档可调时,每档间隔应不大于5s,时间的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间的20%。
    c)具有灭火剂释放反馈信号的显示功能。
    d)要求有液位指示的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具有液位显示和高、低液位报警。
    e)具有制冷装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能控制制冷机启停和制冷机工作状态显示。
    f)要求有压力指示和高、低压力报警的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和高、低压力报警。
    g)相应气体灭火系统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2 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输出启动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
    b)具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至少应在0s~30s内可调,且应有延时状态的光信号显示;
    c)接受反馈部件的反馈信号并用声光警报显示其状态;
    d)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3 气溶胶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输出启动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
    b)具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至少应在0s~30s内可调,且应有延时状态的光信号显示;
    c)具有“检修开关”,在灭火装置检修期间,此开关动作应能切断启动线路;开关的状态应在控制装置上用光信号显示,灯光颜色应为黄色;
    d)具有对灭火装置电引发器进行定期巡检的功能,巡检周期应可调,并能对电引发器的断路和短路故障进行报警;
    e)接受反馈部件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f)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4 自动喷水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控制水泵的启停;
    b)水泵工作、故障状态显示;
    c)水泵电源工作状态显示;
    d)控制电磁阀、电动阀的启闭并有阀动作情况显示;
    e)水池、水箱的水位指示;
    f)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的和气压显示;
    g)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充气状态显示和、气压显示;
    h)报警阀、压力开关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显示;
    i)监控雨淋阀的启停状态;
    j)其他有关阀门所处状态显示;
    k)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输出启动和停止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和消防水泵的控制信号;
    b)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c)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6 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手动和自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b)消火栓按钮动作位置显示;
    c)主备消防泵工作指示;
    d)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7 其他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控制装置在接收到火警信号或对其实施手动控制操作后,应在3s内完成(执行)相应的控制功能(有延时要求的除外)。控制装置可以设置延时功能,但延时时间不能超过30s,且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b)控制装置具有接收现场设备状态信息的功能时,应在完成控制功能后10s内接收现场设备的状态信息;具有向消防中心反馈信息的功能时,应在完成控制功能后10s内向消防中心发出反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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