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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柜式厂家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剂 七氟丙烷灭火瓶组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厂家 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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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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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详细信息

柜式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装置,储瓶柜有单瓶柜和双瓶柜两种。柜式灭火装置的结构型式还可根据工程要求作特殊设计,如设计对地板层、吊顶层等特殊保护对象实施保护等。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GQQ70/2.5
工作原理

柜式灭火装置一般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灭火控制器、紧急启/止按钮、声光报警器、放气指示灯等消防设备配套使用。当防护区发生火情,感温、感烟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灭火控制器的逻辑分析后,即发出声光复合报警信号,同时发出联动指令,关闭联动设备,经过一段延时时间后,发出灭火指令,启动电磁型阀驱动器,开启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值班人员如发现火情后,可按下防护区门外的紧急启动按钮,实施灭火操作;电磁型阀驱动器上还设有手动按钮,紧急情况下还可进行机械应急手动操作灭火。

使用与维护
1、系统安装完毕,应遵照设计内容及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查、试验和调试,并经验收合格才可交付使用。
 
2、系统应由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3、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设备使用技术档案,对使用状况、维修检查与试验作详细记录。
4、每月应对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保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全部系统组件的安装位置不得有其他物件阻挡或妨碍其正常工作;
(3)控制器面板上的指示灯应正常,各开关位置应正确,各连线应无松动现象;
(4)火灾探测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应无任何会干扰或影响火灾探测器探测性能的擦伤、油渍及油漆;
(5)对七氟丙烷灭火剂贮存装置进行内部压力检查,压力表的指针应在正常的范围内。
 
5、每年应对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防护区外的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2)储瓶柜、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灭火剂输送管路与喷嘴的连接、灭火剂输送管路本身的连接应安装牢固;
(4)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合格方能继续使用;
(5)各喷嘴孔口,应无杂物堵塞;
(6)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
(7)手动控制、手动/自动切换、紧急停止操作应正常。
6、每五年对系统和贮存装置、阀件、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包括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动作功能试验等,更换密封件、密封膜片及其他易损件等。
7、系统动作喷射灭火剂前,所有人员必须在延时时间内撤离现场。灭火完毕后,必须首先启动通风系统,废气排净后,工作人员才能进入现场。废气未排净前,如需进入防护区,则要佩戴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8、灭火系统一经启用后,应由专业维修单位或专业人员对系统所有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恢复原工作位置,使其工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9、检查、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需要协助解决,使用单位可来人或来电通知我公司。

10、无关人员勿乱摸乱动本灭火装置部件,以免发生意外。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条文说明

3.5.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类仓库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周边建筑的影响范围广,有关防火间距要严格控制。本条规定除要考虑在确定厂房的防火间距时的因素外,还考虑了以下情况:
    (1)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和金属钾、钠、锂、氢化锂、氢化钠等甲类物品,发生爆炸或火灾后,燃速快、燃烧猛烈、危害范围广。甲类物品仓库着火时的影响范围取决于所存放物品数量、性质和仓库规模等,其中储存量大小是决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如某座存放硝酸纤维废影片仓库,共存放影片约10t,爆炸着火后,周围30m~70m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可燃物均被引燃。
    (2)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受到火灾或爆炸作用的后果较严重,相关要求应比对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要严些。
    (3) 甲类仓库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仓库的影响。甲类仓库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等因素。一般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为8m~10m,近者为3m~4m。考虑到车辆流量大且不便管理等因素,与厂外道路的间距要求较厂内道路要大些。根据表3.5.1,储存甲类物品第1、2、5、6项的甲类仓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乙、丙、丁、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最小为12m。但考虑到高层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表3.5.1的注将该甲类仓库与乙、丙、丁、戊类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从12m增加到13m。
3.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除甲类仓库外的其他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明确了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满足灭火救援、防止初期火灾(一般为20min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1) 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考虑“热辐射”强度的影响。
    (2) 考虑在二、三级风情况下仓库火灾的影响。
    (3) 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虽较甲类的低,但发生爆炸时的影响仍很大。为有所区别,故规定与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25m、50m。实际上,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与甲类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设计应尽可能与甲类仓库的要求一致,并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局等来确保和增大相关间距。
    乙类6项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这些物品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如果积蓄的热量不能散发出来,就会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这些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增大。
    本条注2中的“总占地面积”为相邻两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之和。
3.5.3 本条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除本规范第3.5.2条的注外,还规定了其他可以减少建筑间防火间距的条件,这些条件应能有效减小火灾的作用或防止火灾的相互蔓延。
3.5.4 本条规定的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为单个粮食筒仓与除表3.5.4注1以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粮食筒仓组与组的防火间距为粮食仓群与仓群,即多个且成组布置的筒仓群之间的防火间距。每个筒仓组应只共用一套粮食收发放系统或工作塔。
3.5.5 对于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据调查,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两个相邻不同业主用地合理留出空地问题,通常做到了仓库与本用地的围墙距离不小于5m,并且要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邻不同业主的用地上的建筑物距围墙为5m,而要求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m时,则另一侧建筑距围墙的距离还必须保证10m,其余类推。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条文说明

3.6.1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避免因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围护结构有相适应的泄压面积,厂房的承重结构和重要部位的分隔墙体应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
    采用框架或排架结构形式的建筑,便于在外墙面开设大面积的门窗洞口或采用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能为厂房设计成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形式提供有利条件。此外,框架和排架的结构整体性强,较之砖墙承重结构的抗爆性能好。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尽量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和排架结构,能够起到良好的泄压和抗爆效果。
3.6.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般,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内和在开敞的空间爆炸,爆炸压强差别较大。在密闭的空间内,爆炸破坏力将大很多,因此相对封闭的有爆炸危险性厂房需要考虑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3.6.3 为在发生爆炸后快速泄压和避免爆炸产生二次危害,泄压设施的设计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 泄压设施需采用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设计尽量采用轻质屋盖。
    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是指门窗的单位质量轻、玻璃受压易破碎、墙体屋盖材料容重较小、门窗选用的小五金断面较小、构造节点连接受到爆炸力作用易断裂或脱落等。比如,用于泄压的门窗可采用楔形木块固定,门窗上用的金属百页、插销等的断面可稍小,门窗向外开启。这样,一旦发生爆炸,因室内压力大,原关着的门窗上的小五金可能因冲击波而被破坏,门窗则可自动打开或自行脱落,达到泄压的目的。
    降低泄压面积构配件的单位质量,也可减小承重结构和不作为泄压面积的围护构件所承受的超压,从而减小爆炸所引起的破坏。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防爆泄压指南》NFPA68和德国工程师协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规定泄压面积构配件的单位质量不应大于60kg/m²,但这一规定仍比《防爆泄压指南》NFPA68要求的12.5kg/m²,为39.0kg/m²和德国工程师协会要求的10.0kg/m²高很多。因此,设计要尽可能采用容重更轻的材料作为泄压面积的构配件。
    (2) 在选择泄压面积的构配件材料时,除要求容重轻外,具有在爆炸时易破裂成非尖锐碎片的特性,便于泄压和减少对人的危害。同时,泄压面设置靠近易发生爆炸的部位,保证迅速泄压。对于爆炸时易形成尖锐碎片而四面喷射的材料,不能布置在公共走道或贵重设备的正面或附近,以减小对人员和设备的伤害。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爆炸后,用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将被摧毁,高压气流夹杂大量的爆炸物碎片从泄压面喷出,对周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等均具有一定破坏性,因此泄压面积应避免面向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 对于我国北方和西北、东北等严寒或寒冷地区,由于积雪和冰冻时间长,易增加屋面上泄压面积的单位面积荷载而使其产生较大静力惯性,导致泄压受到影响,因而设计要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积雪。
    总之,设计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泄压面积的单位质量(即重力惯性)和连接强度。
3.6.4 本条规定参照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爆炸泄压指南》NFPA 68的相关规定和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有关研究试验成果。在过去的工程设计中,存在依照规范设计并满足规范要求,而可能不能有效泄压的情况,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有关爆炸危险等级的分级参照了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见表8和表9;表中未规定的,需通过试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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