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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目前数据中心中应用广泛的气体灭火系统之一,很多诸如配电室、档案室、图书馆、集装箱等防护区都配置了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之前我们就分享过一篇关于七氟丙烷灭火原理的文章,今天我们来讲一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基本要求,内部构成和启动方式,以便在紧要关头能够及时扑灭火灾。
一、基本要求
根据GB25972-2010《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标准规定,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基本要求如下:
1.工作温度范围:0℃~+50℃
2.充装密度/压力: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充装密度
——2.5MPa贮存压力时为1120kg/m³
——4.2MPa贮存压力时(焊接结构贮存容器)为950kg/m³
——4.2 MPa贮存压力时(无缝结构贮存容器)为1120kg/m³
——5.6 MPa贮存压力时为1080kg/m³
3.系统喷射时间:10秒
4.灭火剂释放时间:在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下,灭火剂从容器阀喷出的时间不应大于系统喷射时间的80%
5.2.1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其层数和高度可按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要求确定。
5.2.2 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高层厂房和粉煤气化单元与煤粉制备单元合建的高层厂房,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500m²。
煤气化水煤浆制备厂房,其煤储斗部分与磨煤机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煤储斗部分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磨煤机部分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8000㎡。确需在防火墙上设置观察窗或开设设备孔洞时,应分别采用防火窗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5.2.3 甲、乙类构架除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要求外,其层数不宜超过4层。
5.2.4 厂房内按工艺及管道布置需设置钢格栅板的楼面,其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2.5 储煤库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2000㎡,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2000㎡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防火墙分隔。圆形煤库的直径不宜大于120m。
卸煤装置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
条文说明
5.2.1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受工艺及设备布置等条件要求,其层数较多、高度高,这类厂房在工艺及工艺设备上都采取了本质安全措施,并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事故发生,因此,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条件下,本条规定其层数和高度可不受限制。
5.2.2 国内目前已有规模的煤粉制备、煤气化、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在1000m²~2500m²,且无人值守。例如:布置1台气化炉的粉煤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1000m²~1500m²;布置2台气化炉的粉煤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2000m²~2500m²;布置4台气化炉的粉煤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3000m²~3800m²。布置4台气化炉(三开一备)的水煤浆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2500m²;布置5台气化炉(四开一备)的水煤浆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3000m²;布置6台气化炉(五开一备)的水煤浆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3500m²。
本条根据现有的煤化工工程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煤化工工程今后的发展趋势,对煤粉制备、煤气化等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做了适当的放宽,但对每层建筑面积进行了严格控制。
水煤浆气化水煤浆制备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为保证工艺需要和满足消防灭火等要求,本条对厂房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做了规定。本条中高层部分指原料煤缓冲储斗(碎煤仓)区,单(多)层部分指磨煤机区,国内工程的设计,在这两个区之间大都采用了防火墙进行分隔。若水煤浆制备厂房的高层部分与单(多)层部分之间没有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厂房内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按不大于4000m²确定。
煤气化等厂房上、下层之间楼板上的开口较多,设备、管道连通也较多,有些部位因工艺需要难以进行防火封堵,对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楼层之间的吊装孔等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备、管道开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尽量采取防火封堵措施。敞开式、半敞开式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一般按层计算,不考虑有无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影响。
5.2.4 当厂房内存在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环境时,工艺及设备布置一般要求楼层设置钢格栅板作为操作和检修平台,此时,上、下楼层钢格栅板面积可不考虑叠加计算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内,但疏散楼梯按自然楼层设计。
5.2.5 随着国内煤化工工厂生产能力的增强,现行国家标准对室内的储煤库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的控制满足不了大型化生产的需求,本条通过调研及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其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做了规定,圆形煤库可不再分隔防火分区。
卸煤装置地面上卸煤的格栅板面积可不考虑叠加计算在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3.1 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形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5.3.2 受条件限制需封闭的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可燃气体压缩机等动设备厂房和煤气化的工艺水处理厂房,以及因检修和操作条件限制需局部场所封闭的煤气化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一层可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该层外墙表面积(不含屋顶面积)的8%,且宜均匀布置在不同朝向的外墙上;
2 甲类厂房泄压比值C不宜小于0.16(㎡/m³),乙类厂房泄压比值C不宜小于0.11(㎡/m³),泄压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宜分层计算;
3 封闭厂房及场所的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的规定。
5.3.3 当控制室、区域性控制室、仪表机柜间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储铺等邻近布置时,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要求;当需进行抗爆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进行设计。
5.3.4 装置的控制室、仪表机柜间、变配电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不得与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甲、乙A类设备房间外的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装置的控制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宜布置在装置外。当控制室、仪表机柜间、变配电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布置在装置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当平面布置位于爆炸性气体环境附加2区时,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6m;
2 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面向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侧的外墙,宜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3 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分析化验室不应布置在控制室和变配电室的上方。
5.3.5 当装置的控制室、仪表机柜间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邻近布置时,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抗爆要求。抗爆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装置的变配电室面向爆炸危险区域范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
装置的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设置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3.6 当消防泵房的外墙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液化烃管道法兰的水平距离小于15m,该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
5.3.7 消防给水增压泵房宜独立布置。当设置在所服务的煤气化、油煤浆制备等高层厂房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3.8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与经常有人操作的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封闭厂房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与相邻房间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门错位布置。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门不宜与其他房间的门正对设置,且不得设置门槛。
5.3.9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其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疏散门口的外侧应采用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
5.3.10 煤储运系统(栈桥除外)、煤粉制备等易积存煤粉的厂房或部位,宜采用不易积粉尘的建筑构造做法,其室内墙面、楼地面应采用光滑、易清洗、不积粉尘的饰面材料。
5.3.11 甲、乙类建筑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防止粉尘、可燃液体和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积聚在地沟内的措施,并应封闭盖板的缝隙,地沟与相邻建筑连通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且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
5.3.1 煤气化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介质或产品,多为甲、乙类易燃、易爆物质,为了安全生产,这类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内,便于泄漏出的可燃气体和煤粉尘及时扩散,减少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可能性。当厂房敞开或半敞开时具有良好的泄爆效果,可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避免厂房因主体结构受到破坏而造成重大损失。
当厂房需要围护时,其围护材料除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防火的有关规定外,还要适应室外环境条件,满足防雨水、防冻、防积雪等要求。
5.3.2 本条中的受条件限制,系指属于风沙大、雨雪多的严寒和寒冷的大部分北方地区。因冬季检修、故障停车或生产运行操作时,一些生产的动设备在敞开或半敞开环境中会受到低温等不利条件的影响,需要采取保温及封闭措施,例如,一些独立的建筑如集中布置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场所和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其他如生产物料以工艺水和渣为主、检修工作量大、火灾危险性比煤气化厂房相对低的煤气化灰水处理厂房,可采取封闭形式。另外,为避免设备和管道冬季冻堵、检修人员耐受低温、大风和暴雪等恶劣气候,以及避免关键设备在低温环境下运行对设备寿命或安全运行有较大的不利影响,煤气化厂房中生产物料以工艺水和灰(渣)处理为主的楼层,局部操作、维护和检修量大、难以开展露天作业的“输煤”楼层、“烧嘴”楼层及“煤锁”楼层,泵等动设备场所及关键设备“法兰连接”楼层,可采用局部封闭的方式。封闭后自然通风条件差,可燃气体或粉尘容易积聚,为避免发生火灾爆炸危险事故,工程设计单位要依据工艺、布置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款、第3款,是对外墙开启窗面积和通风的规定。在不影响生产和检修的情况下,要尽量保持敞开,以保证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冬季生产和检修期间要求外窗保持关闭状态时,上述场所的机械通风措施要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的有关规定。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装置中的油煤浆制备及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等甲、乙类厂房,以及水煤浆制备丙类厂房和水煤浆给料丁类厂房,可不额外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第2款,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散发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的泄压比C值没有明确规定,本条规定的泄压比C值,是根据已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设计时要尽量加大泄压比C的取值。需要注意,采用轻质墙体作为泄压设施时,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防爆铰链和泄爆螺栓,避免泄爆时伤害到周围人员和设施。泄压设施的设计除本标准规定外,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3.3 控制室是全厂性的控制室,属一类重要设施,区域性控制室(指控制2个及以上生产装置的控制室)、装置的控制室和仪表机柜间,属区域性重要设施,都是实现生产控制的重要场所,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邻近布置时,设计中的主要难点是爆炸风险量化评估(确定爆炸源位置、产生的爆炸当量,需要保护的人员及设备财产与爆炸源距离等),精准的计算(爆炸荷载作用下抗爆墙设计的解析计算),选择适宜的产品和节点加固处理等主要技术问题。本条规定,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要求,当需要进行建筑抗爆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有关规定。
5.3.4 生产装置的控制室、仪表机柜间、变配电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属于性质重要、经常有人工作或产生明火及火花的场所,因此与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几率较高的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不应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一般布置在生产装置外。本条第1款要求,当布置在生产装置内时,要避开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区域范围。
第2款,是为了生产装置发生事故时,保护室内设备和人员安全。
本标准第5.3节、第5.4节中“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确定。
5.3.5 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和仪表机柜间,按生产装置设备和建筑物布置要求,一般距甲、乙类生产装置比较近,为了保护室内重要设备和人员生命安全,避免受到生产装置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抗爆要求。抗爆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生产装置的变配电室面向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侧的外墙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其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宜考虑抗爆构造如采用配筋砌块、钢筋混凝土实体墙等。
考虑到人员集中的房间若存在可燃介质,会引起安全隐患,规定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设置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3.6 本条根据大连某油库“7·16”火灾事故的教训,对距离有爆炸危险性的可燃介质管道法兰较近的消防泵房的外墙提出了防护要求。
5.3.8 封闭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与相邻房间连通时,要尽量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联系,或在防火分隔墙上开门时要设置符合本条要求的防护门斗。门斗隔墙要采用不燃烧实体防火隔墙。
5.3.11 泄漏的可燃液体、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粉尘易在地沟等低洼处积聚,存在安全隐患,若地沟与相邻厂房或构架连通,发生事故时,影响范围会扩大,因此,应采取规定的保护措施。地沟包括管沟和排污水沟。煤气化厂房首层由于工艺需要设置的渣水沟,可不执行本条采用封闭盖板分隔方式,但在正常生产和检修维护期间,也应采取防止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可燃粉尘积聚在渣水沟内的措施,以及采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含可燃液体的排污水沟的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第7.3.2条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将相对密度大于0.75的可燃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