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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 机房用七氟丙烷 七氟丙烷 机房 七氟丙烷灭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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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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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详细信息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是用于在变电站、配电室、机房、车间等易燃物质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情况下,快速减少危险的理想解决方案。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可以快速将无毒、无腐蚀的有效灭火气体,七氟丙烷-注入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区域,以有效阻止和扑灭可能引发的火花和火焰。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不仅安装简单,而且维修保养也十分方便。它可以实现自动执行,一旦发现火警,就会立即发起应急灭火程序,有效避免因火灾可能带来的损失。此外,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还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因为它使用的是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可大大提高工厂、实验室、电力站等危险场所的安全性。它可以更快地灭火,大大降低火灾可能对设备、设施和文物所造成的损失。它可以在有限的空间内广泛使用,甚至可以应用于特殊环境下。由于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十分受欢迎,成为对安全性要求的行业的宝贵安全设备。

6.2.1 一般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设计,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进行设计。

6.2.2 分区要求

6.2.2.1 防火区/防火小区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可跨越多个楼层。

6.2.2.2 厂房的所有房间(结构空间除外)应划分为防火区/防火小区,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应具有编码,且宜在现场清楚标明。

6.2.2.3 每个厂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边界部件与其他厂房进行实体隔离。某些因工艺或布置所限无法在厂房边界处实施实体隔离措施,或厂房之间无可燃物的情况除外。

6.2.2.4 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宜利用电厂已有的建筑、结构布局。

6.2.2.5 宜尽可能将核安全相关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避免一场火灾引起核安全功能的共模失效。

6.2.2.6 火灾荷载集中的区域宜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如:集中布置的电气机柜间、仪控机柜间、电缆间、电缆竖井、油罐间、蓄电池间等)。减少其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区域(特别是容纳核安全设备和电缆的区域)所造成的影响。

6.2.2.7 主控制室、远程停堆工作站应分别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一场火灾对两者同时造成影响。

6.2.2.8 用于人员疏散的楼梯间和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该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

6.2.2.9 因工艺布置、限制事故后氢气聚集及事故后泄压等要求,安全壳内无法按实体隔离要求划分防火区时,应划分为防火小区。

6.2.3 边界要求

6.2.3.1 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实体隔离屏障(墙、门、楼板、嵌缝、通风管道防火阀、机械和电气贯穿件封堵等)的耐火极限应满足火灾危害性分析结果且不应低于1h,用于确保核安全功能的防火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并满足4.5.3要求的抗震、定期试验及质保要求,确保防火屏障的完整性,避免一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内发生的火灾蔓延到其他防火区/防火小区。

6.2.3.2 防火区与其他防火区/防火小区的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保持完整性,开口或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3.3 防火小区与其他防火小区的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或空间隔离要求,其实体的防火屏障耐火极限不低于1h。当因工艺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进行防火封堵的,应确保火灾不会蔓延至该防火小区外,或火灾蔓延不会影响核安全。

6.2.3.4 边界防火部件(防火墙、防火门、防火阀、防火风管等)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其所在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耐火极限要求。

 

6.3.1.1 应选用绝缘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采用无油化设备,尽量减少使用可燃性物质;中压配电装置宜选用真空开关,在特殊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还要选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

6.3.1.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所有电缆应为阻燃或耐火电缆,应符合GB/T18380(所有部分)中规定的至少一项阻燃试验要求或GB/T19216(所有部分)规定的至少一项耐火试验要求。

6.3.2 电气设备布置和电缆敷设

6.3.2.1 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之间应采取实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措施,并尽量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以避免一场火灾引起的共模失效。

6.3.2.2 主控制室内部应将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进行隔离,将其布置在不同机柜或控制盘内。当由于运行或操作要求必须设置在同一个机柜或控制盘内时,冗余系列之间应保持如下的合理间距

    a)当盘台为阻燃材料时,则其最小水平分隔距离为2.5cm,最小垂直分隔距离为15cm。如果接线能经受下列最坏瞬态情况,最小垂直分隔距离可减少到2.5cm:
        • 非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 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冗余通道的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b)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如金属板、金属罩、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其他不燃材料等手段对其中一个冗余系列进行有效的实体隔离。

6.3.2.3 反应堆安全壳电气贯穿件的位置应远离机械贯穿件。

6.3.2.4 电缆应与外表面温度大于100℃或介质为易燃流体的管道和设备之间保持至少1.0m的距离,除非这些电缆是上述管道或设备的供电、控制或测量电缆。如果无法满足该项规定,则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或隔离措施,以保证电缆与上述管道和设备的隔离。

6.3.2.5 电缆桥架宜采用竖向与水平交替的敷设方式(台阶式),对于层高超过6m的楼层,竖向线路宜每隔5m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对于层高不超过6m的楼层,竖向线路宜每隔5m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或在穿越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

6.3.2.6 对于距顶板小于1m且未由固定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多层水平电缆桥架,应至少每隔25m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以防止火灾蔓延。

6.3.2.7 对电缆穿越防火边界处的墙体和楼板的实体部位处的孔洞进行防火封堵。

6.3.2.8 如果可燃或易燃液体可能侵入电缆沟时(例如辅助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和电源间等),则该电缆沟内禁止敷设与核安全相关的电缆。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电缆沟覆盖防护盖板前用砂土填埋或衬上矿物吸收材料。

6.3.3 管道布置

6.3.3.1 尽量避免使用能吸附可燃液体的保温材料。当必须使用时,保温材料外应加金属密封保护层以防止保温材料吸附可燃液体。禁止任何沥青类材料作为密封保护层使用。

6.3.3.2 当高温管道或设备附近可能存在挥发性可燃液体的泄漏而引起火灾风险时,应对这些高温管道或设备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蒸汽排放阀应采用密封套进行隔热处理。

6.3.3.3 为了限制可燃流体管路上的泄漏,管道连接应采取焊接方式。当不得不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承插焊式法兰,所有螺母应锁紧。宜尽可能减少管道的接头数量,不宜使用软管连接,当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软管。

6.3.3.4 对防火屏障的管道贯穿孔应根据贯穿孔的具体情况(如:一根或多根管道贯穿、管道直径或截面积、管道温度、是否有保温层、墙的壁厚及特性、环形间隙大小等)按下列要求执行:
    ——防火屏障上的所有贯穿孔应进行防火封堵。但反应堆厂房某些区域由于要考虑事故工况下的卸压要求,允许有未封堵的孔洞,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贯穿相邻两个不同厂房的管道,应使用柔性耐火材料进行孔洞封堵或采用柔性耐火接头,以承受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位移。

6.4.1 建筑物构件

    构成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等应为不燃烧体。

6.4.2 架空地板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架空地板。

    若不得不使用架空地板时,宜采用不燃材料。楼板和架空地板之间高度大于0.8m且设置有可燃物时,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 管沟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管沟。

    若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得不使用管沟、且存在可燃液体流入风险时,应在沟槽内装完管道后,在沟内填砂子或不燃性矿物纤维,然后盖上防护盖板,避免可燃液体意外流入发生火灾。当上述管沟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时,应在该处设置允许水流通过但防止火灾蔓延的油水分离器或其他措施。

6.4.4 吊顶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应为不燃烧体。

    应限制天花板与吊顶空间内的可燃物数量。

    上述空间内应最远每25m用不燃烧体隔开。如果吊顶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6.4.5 防火嵌缝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各种类型嵌缝(包括但不于:伸缩缝、变形缝、沉降缝、构造缝、预制缝等),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该防火屏障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房边界处时,应满足不低于2.0h的耐火极限要求。

6.4.6 防火封堵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封堵,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其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房边界处时,应满足不低于2.0h的耐火极限要求。

6.4.7 防火门

6.4.7.1 具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处应设置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应边界耐火极限要求。

6.4.7.2 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关闭,且与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防止火灾蔓延,其状态信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

6.4.7.3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其门扇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6.4.7.4 防火门应具备20万次启闭内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能力,即不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故障和损坏。

6.4.7.5 对人员经常通行的防火门可设置开关状态指示装置反馈至主控制室。

6.4.8 防火盖板

6.4.8.1 防火盖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所在防火屏障的耐火极限要求。

6.4.8.2 人员通行用(带助力)防火盖板的开启力应适于手动开启并配置助力开启推杆,其正常开启角度不小于90°。

6.4.8.3 位于疏散通道的防火盖板应具备防冷烟性能并配置闭锁装置。

6.4.9 电缆防火包覆

6.4.9.1 电缆防火包覆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4.9.2 对散热量较大的动力电缆,不宜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可采用设计变更或路径修改的方式防止发生共模失效。如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对电缆的影响。

6.4.9.3 对于测量电缆、控制电缆以及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可采取全封闭防火包覆措施。

6.4.9.4 当反应堆厂房外的低压动力电缆(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除外)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的影响,宜参考附录C确定防火包覆型式或对电缆承载电流及其启动相应设备的能力进行测定。

6.4.9.5 带通风散热孔的防火包覆,通风散热孔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包覆内的电缆造成损坏。

6.4.10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

6.4.10.1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4.10.2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的设计应便于受保护设备的维修和定期检查,其拆装操作不应降低其耐火极限和稳定性。

6.4.10.3 宜考虑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内温度上升的影响。

6.4.10.4 封闭防火箱体上的开孔(用于通风散热、卸压、窥视检查等功能)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箱体内的设备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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