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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七氟丙烷是一种常用的灭火剂,广泛应用于各种消防系统和设备中。充装七氟丙烷药剂的价格因各种因素而异,包括充装体积、充装压力、充装时间和充装场所等。
七氟丙烷是一种以化学灭火为主兼有物理灭火作用的洁净气体化学灭火剂,因其对环境的友好性和灭火能力而被广泛应用。然而,七氟丙烷在某些情况下对人体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一般情况下,七氟丙烷是无毒的、不易燃的,并且在常规使用中对人体低毒性。但在高浓度的情况下,七氟丙烷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呼吸道刺激、头痛、眩晕等。
此外,在火灾现场,高温可能使七氟丙烷分解产生有毒气体,如氢氟酸,对呼吸道、眼睛等造成损害。
为了确保安全,建议在使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场所,确保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远离危险区域,遵循安全规定,以降低潜在的健康风险。同时,操作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灭火设备的维护也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总之,七氟丙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体的危害较小,但在情况下仍可能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控制浓度和接触时间,降低潜在风险。
8.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于核电厂各厂房和建筑物中存在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
8.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8.1.3 为了综合考虑火灾情况下的灭火救援和确保核安全功能,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应与机组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8.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8.1.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经过抗震鉴定并能承受安全停堆地震力引发的极限地震条件。
8.1.6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部件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的质保分级要求,其设计阶段需满足质保等级要求并且系统在运行阶段要接受定期试验检查。
8.1.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软件部分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对软件的相关要求。
8.1.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电磁兼容试验。
8.1.9 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机组主消防控制室,非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
8.2.1 总体要求
8.2.1.1 核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包括:核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规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配套设施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结构应为网络型架构。每个火灾报警控制器作为火灾报警网络的一个节点,网络中任何一个节点的故障不应影响其他节点的正常运行和通信。
8.2.1.2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和配置应满足核电厂消防响应要求。核电厂应设置核岛消防控制室、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常规岛可单独设置消防控制室或与核岛消防控制室合用,可根据需要设置厂房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核岛消防控制室应与机组主控制室合并设置。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控制区主出入口或生产办公楼。
8.2.1.3 核岛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机组相关区域的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其他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值班室根据核电厂消防程序管理要求显示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多机组共用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应至少送至其中一台机组核岛消防控制室,远程手动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由其中一台机组核岛消防控制室实现。
8.2.1.4 核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及执行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操纵员工作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宜包括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主机、总线和多线控制盘等。
8.2.2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8.2.2.1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由核岛分布式控制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火灾报警信号应经过确认后再启动相关消防设备。确认火灾的方式可有以下几种:同一报警区域或探测区域内2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发出报警;现场人工确认或通过工业电视系统的视频图像人工确认。
8.2.2.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电控防火阀应由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控制,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8.2.2.3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电控防火阀、防排烟系统应在主控室或就地实现手动控制。
8.2.2.4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8.2.2.5 需人工确认火灾后启动的固定灭火系统,应在主控室或就地实现手动控制。
8.2.2.6 具有消防功能的安全级设备(灭火系统安全壳隔离阀、连锁安全级风机的防火阀),应由主控制室操纵员确认火灾后,根据系统设置和规程要求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设备对其进行远程手动控制。
8.2.2.7 固定灭火设备、防火阀、排烟阀、防排烟风机的开启和关闭状态信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或就地设备。
8.2.2.8 反应堆冷却剂泵、上充泵、辅助给水电动泵、汽机厂房、循环水泵及重要厂用水泵、柴油发电机组燃油输送泵等区域宜设置工业电视系统,用于这些重要区域的火灾复核。
8.2.2.9 常规岛及其他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重要消防设备(如变压器、主油箱、电动给水泵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应在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
8.2.3 系统布置要求
8.2.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火灾就地模拟盘或火灾显示盘、火灾报警接线箱、各类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置、输出模块、输入模块、消防专用电话、电源装置及电缆等。
8.2.3.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要求
在任何存在火灾危险的区域(除水池、通风竖井、没有火灾风险的密闭空间、卫生间以及其他特殊场合外),均应安装可寻址的火灾探测器,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探测地点的环境(温度、湿度、电离辐射、腐蚀性气体、房间压力;爆炸危险;辐射剂量等环境)对火灾探测设备的影响,确定火灾探测器类型的选择,以保证其探测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a)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b)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宜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c)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d)因放射性而不易进入的强辐照场所以及反应堆主泵区域,安全重要电气柜、仪控柜等区域宜选择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e)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f)在易燃易爆区域,应采用本安防爆型火灾探测器。
g)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h)在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i)高火灾风险区域的电缆间和电缆夹层的动力电缆托盘及变压器区域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或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j)碘吸附器的上游宜选择温度传感器,下游宜选择感烟探测器或温度传感器。
k)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探测器,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时,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l)对火灾形成因素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8.2.3.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手动火灾报警功能可由设在火灾就地模拟盘上的防火区/防火小区报警按钮或设置于主要出入口、通道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实现。
8.2.3.4 火灾就地模拟盘的设置
火灾就地模拟盘设置于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入口或各楼层主要楼梯口明显部位。
火灾就地模拟盘应设置模拟平面图和报警指示灯装置,可快速识别着火的区域。报警指示灯宜按探测区域设置。
火灾就地模拟盘宜设置防火区/防火小区报警按钮及现场操作员用于控制的按钮,应设防止误碰的措施。
火灾就地模拟盘宜包含以下内容的部分或全部:
a)建筑平面图、房间编号等;
b)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划分情况;
c)火灾探测器位置示意及状态显示;
d)防火阀、排烟阀和防排烟风机的位置示意和状态显示;
e)固定灭火设备的位置示意和状态显示,如主要管道、控制阀门、水流指示器等;
f)固定灭火系统阀门的启动控制按钮;
g)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的防火阀集中关闭控制按钮;
h)排烟阀、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的启动控制按钮;
i)就地模拟盘的运行、测试、故障、报警等状态显示信息。
8.2.3.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的设置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工作站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常规岛重要区域灭火系统(包括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能在主控室区域手动控制,手动按钮的控制采用硬接线控制方式。
设置在主控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应满足主控室噪声条件要求。
8.2.3.6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电气厂房的电子设备间或主控室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各个部件(包括探测器、声光警报器、输入输出模块等)状态的主要信息。
8.2.3.7 电源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由220V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并且应保证机组大修期间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供电。
备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装置或蓄电池组,在主电源中断时自动投入,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
8.2.3.8 布线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满足消防设备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功能要求。电线电缆的截面积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及传输距离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采用托盘内敷设方式或穿镀锌钢管明敷方式。引至终端设备(火灾探测器底座盒、接线箱盒等)的电缆及电缆拐弯处均需加金属软管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