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订量:
免费会员
生产厂家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灭火原理:lG541是由大气中氮气(52%)、氩气(40%)和二氧化碳(8%)混合而成,灭火机理是通过释放灭火剂在短时期内会使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降低到能支持燃烧的 12.5%以下,达不到燃烧条件的氧浓度环境下实现灭火,而且对短时间停留在防止区内的人员无伤害,是纯物理作用方式灭火。
IG541气体灭火剂喷放后不会形成浓雾影响视野,利于逃生,且防护区内的工作人员仍能正常地呼吸,便于火灾发生后能及时扑救,减少损失。喷放时温度变化很小,不会对被保护区设备构成二次损害。
IG541设备构成及系统组成:IG541 设备由钢瓶、容器阀、集流管、瓶组架、高压软管、氮气瓶、选择阀、减压阀等构成。IG541气体灭火系统由ig541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系统、管网输送系统三大部分组成。
特点:1.IG541灭火剂是无色、无味、无毒、不导电的纯“绿色”洁净灭火剂。
2.组合分配,远程压力输送,适合大空间、能够远距离保护防护区,输送距离可达150m。
3.IG541气瓶固定安装在特定的气瓶间,不占用防护区空间。
应用场景:IG541气体灭火系统可应用于经常有人的场所和高精密电子仪器、贵重设备房及其他高价值的馆藏机构和重要场所,适用于扑救A、B、C类火灾和E类电气火灾,如电子计算机房、电力调度中心、博物馆、文物馆、高铁、机场、银行等场所。
10.2.1 电抗器的磁距范围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体,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FC和静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的空心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应设强迫散热系统。
10.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外廓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大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当电压为22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
3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10.2.3 室内配置有单台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99%油量的贮油设施。
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0.2.4 室外充油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1000kg 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
量20%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还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2 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 贮油或挡油设施的平面尺寸,应大于充油电气设备外廓每边各1.0m。
10.2.5 变(配)电所内的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通过与其功能要求无关的管道和线路。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10.2.6 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控制室、配电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隧(廊)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缆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用防火分隔及封堵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缆竖井宜每隔7.0m或按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封堵分隔;
2 电缆、电缆桥架在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3 电缆局部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包(带)、防火槽盒进行封堵。
10.2.7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或电气室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及电缆防火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0.2.1 运行中的电抗器在一定空间(即:“磁矩”)内均有较强电磁场效应,当其安装在室内如不采取电磁防护措施时,因邻近效应和产生涡流,将对室内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构件等产生影响,导致结构件温度升高,随着时间的累积容易引发火灾。故本条规定安装在室内时,应设置强迫散热系统。“电抗器的磁矩”应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确定,并确定电抗器所安装的室内空间的合理尺寸。
10.2.2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第6.6.2条、第6.6.3条及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有关规定制定的。结合有色企业变电所的特点和重要性,对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作出了不低于3.00h的规定。
10.2.3、10.2.4 这两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第6.6.6条、第6.6.7条的有关规定制定,其目的是保证在事故状态下,绝缘油能排到安全处,限制因事故范围扩大而引发火灾的可能。
10.2.5 本条规定是基于电气控制和装置室或电缆夹层的安全运行考虑而制定的,因为气、水、油类压力管线的敷设不可避免会有管接头或阀门,一旦产生气(液)体泄漏,将对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造成威胁,易产生火灾隐患。一般情况下,本条所涉及的电气室或电缆夹层,当需要蒸汽或热水采暖时,暖气(水)管线应采用焊接管且中间不得有接头和阀门。
“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的规定,有利于确保运行维护时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10.2.6 电缆火灾的发生概率在有色企业中相对较高,往往从一个发火点处会沿着孔洞、沟(廊)道、夹层等蔓延,殃及电气盘(柜)及设备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防火封堵十分必要,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设计施工。2001年10月某铜业公司就是因电缆引发火灾把整个中控室设备及系统全部烧毁,酿成重大停产事故和经济损失。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第5.1.10.3条有关规定,制定本条规定。具体实施方法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缆防火阻燃设计与施工》06D105和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要求。
10.3.1 主电缆隧(廊)道内空间尺寸,应满足人员的检修、维护和事故状态下施救的要求。当电缆隧(廊)道两侧设有支架时,支架间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9m;当一侧设有支架时,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隧(廊)道的净高不宜小于1.9m。
10.3.2 电缆隧(廊)道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其局部段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4m。
10.3.3 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做好通风设计,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敷设电缆数量较多且有较多电缆缆芯的工作温度达到70℃以上、或因其他因素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长距离的隧(廊)道,宜分区段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地面以上建筑物电缆夹层宜在外墙上设置通风设施,并应在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
10.3.4 电缆隧(廊)道每隔70.0m~100.0m应设置一道防火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当电缆隧(廊)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隔的间隔长度不应大于180.0m。
10.3.5 电缆隧(廊)道内应设排水设施,并应采取防渗水、防渗油和防倒灌的措施。
10.3.7 电气室、电缆夹层内,不应敷设和安装可燃液(气)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且不宜敷设与本室(层)无关的热力管道。
10.3.8 电缆的选择、敷设和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0.3.9 对带有重要负荷的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其两回路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缆不宜在同一条电缆隧(廊)道内敷设。当难以满足要求时,应分别在隧(廊)道两侧的电缆架上敷设;对于只有单侧电缆架的隧(廊)道,不同回路的主电源电缆应分层敷设,并应采取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涂防火涂料、加防火隔板、加装防火槽盒或阻燃包带等,对主电源回路电缆实施防护。
10.3.10 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2.0~3.0m的区段及与其并行敷设的其它电缆在此范围内,均应采取涂防火涂料或包防火包带等防火措施。
10.3.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3.12 车间的高温特殊区段或部位,其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炉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位;
2 穿越或邻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采取隔热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金属熔体高温及渣液喷溅的措施;
3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有隔热保护措施:
1)加热炉和冶炼炉本体、包子房、热风炉的地下;
2)熔炼车间的浇铸区地下;
3)金属熔液罐和渣罐车运行线的下方;
4)冶炼炉、余热锅炉炉顶等高温场所;
5)供热锅炉房的炉体及其炉顶栏杆区段;
6)高温及热力管线的上方等。
4 存放热锭、坯极板、浇铸包及铸锭缓冷区的场所附近不宜设置电缆沟;必须设置时,电缆应穿钢管埋设并采取相应的隔热措施;
5 金属熔液罐车和渣罐车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应装设拉紧装置,并应有防止喷溅及隔热防护措施;
6 熔炼炉(含电弧炉、矿热炉等)的短网母线在穿越钢筋混凝土墙时,短网周围的墙体和穿墙隔板应采用非导磁性材料;
7 电炉的水冷母线(电缆)应远离磁性钢梁,或采取水冷母线(电缆)传输路径的断面周围金属构件不构成磁性回路的措施;
8 热轧车间横穿冲渣沟的电缆管线,应敷设在沟的过梁内或采用穿钢管外加隔热保护层敷设。
10.3.13 矿山井下电缆的选择和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竹、木材质支护的进风竖井井筒中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耐火电缆;
2 禁止在生产运行期内的溜井中敷设电缆;
3 地面引至井下变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线路,其电缆间距不应小于0.3m,在竖井中不应敷设在同一层电缆架上;
4 竖井井筒中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
5 巷道个别地段的地面必须敷设电缆时,应穿钢管、加扣角(槽)钢或用其他刚性不燃体做固定覆盖保护。
10.3.1~10.3.3 有色冶金工程的电缆敷设方式种类繁多,主要有直埋、明设、暗敷(墙内与埋地)、电缆沟内敷设、电缆隧(廊)道内敷设、沿电缆桥架敷设、架空敷设、在电缆夹层或电缆室内敷设等,本节规定了与防火设计有关的电缆敷设要求。
主电缆隧(廊)道是指由“总变(配)电所”【或区域变(配)电所】至各主要车间的主干隧(廊)道,一般它有多条分支引至有关车间。主电缆隧(廊)道一般较长,有的可达数百米以上。由于廊道内电缆数量较多,电缆运行中会产生热量,例行检查和运行维护人员也要经常进出,特别是在事故状态下,会有多人进入处理事故,因此对廊道内人员的最小活动空间和通风均有要求,以便于电缆隧(廊)道适时降温,延长电缆的使用寿命,也便于常规检查和事故处理。
10.3.4 本条规定了电缆隧(廊)道防火分区的划分方法。分区长度可根据电缆隧(廊)道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敷设电缆的特性和数量等确定,一般在70.0m~100.0m之间。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加常开式防火门分隔,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可自行关闭。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口,宜采用软质防火封堵材料,便于更换或增添电缆时不致损伤电缆。具体实施方法见本规范第6.2节和国家建筑标准图集《电缆防火阻燃设计与施工》06D105的有关要求。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缆隧(廊)道,其防火分区的长度可增大一倍,但不应超过180.0m。
10.3.5 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等电气空间,如果其墙面和地面出现渗水、漏水的现象,并形成积水,不仅会给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带来诸多麻烦和不安全,而且在雨季,电缆长时间受到水的浸泡,其绝缘会遭到破坏,尤其当遇有含侵蚀性的地下水时,其遭受的破坏更为严重。因此,对于这类电气防护空间,均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对其墙面和地面做必要的防水处理,并设置排水坑,一旦出现局部渗漏时,也可设法及时将水排除,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10.3.6 从企业现状调查中发现,个别企业为了节省工程量,确有在电缆沟内同时敷设可燃油(气)管道的案例,这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可燃油(气)管道发生泄漏并在沟(道)内聚集,电缆再发生绝缘损坏短路打火,极易引起火灾和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故工程设计必须明确禁止!
10.3.7 电气室、地下电缆室、电缆夹层内,一般均敷设有大量电力和控制、信号和信息电缆,它们在运行中将产生热量。如果热力管道敷设其中温度更加升高,不利于电缆的安全运行,甚至会加速电缆绝缘老化,容易引起火灾。故不宜在上述空间内敷设热力管道,更不应将可燃液(气)或其他可燃管道和非电气设备布置在上述空间内。
10.3.9 工业企业中的系统控制电源、消防电源等,需两路电源供电的属重要负荷回路,它们对于工艺系统的安全运行与自动控制、消防系统的可靠运行至关重要。本条之规定意在保证两路供电电源在火灾等恶劣事故状态下,至少保证一路供电回路能继续工作。
10.3.10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制定。
10.3.12 由电缆故障引起的火灾在有色企业中时有发生,有时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电气专业应严格执行防火设计相关专业规范,同时又必须结合冶金企业的特点和工况实际,对高温、热辐射、高压、腐蚀、粉尘、潮湿等环境场所,其电气设备选择、安装和线路敷设等,应采取避让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免电气管线遭受外机械或高温、腐蚀等损伤而导致电气绝缘破坏,引发火灾,因此给予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6、7款的规定是为防止短网、水冷电缆周围的金属墙体、隔板和结构件因电磁场效应而产生涡流,使金属导磁体或构件累计发热,成为火灾隐患。
此外,应防止明火、焊渣、高温金属及废渣溶液的喷溅窜入电缆沟(槽)内。
10.3.13 矿井电缆选择和敷设时按以下要求:
2款是为确保电缆线路的安全运行、避免其被矿石砸坏绝缘层引起短路而引发火灾,故作出“禁止在生产运行期内的溜井中敷设电缆”之规定。当该溜井已经完成其“生产运行期”的任务,采矿工艺已将其作为废弃溜井处理、且其地质岩石条件比较稳定,电气线路在该废弃的溜井中敷设电缆的方案合理时,则不受此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