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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IG100气体灭火剂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不导电的纯“绿色”压缩气体,它由大气中存在的气体氮气组成,原料非常丰富,灭火过程中不影响人的视野且不产生温差和腐蚀性分解物,灭火剂的释放只是将来自大自然的气体放回大自然,既没有臭氧耗损潜能值(ODP),也不会产生“温室效应”,更不会产生损害大气的化学物质,不会造成诸如卤代烷及其替代灭火剂在灭火过程中伴生的毒性问题,是一种理想的绿色、环保、灭火剂,适用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也是近年要逐步淘汰七氟丙烷灭火剂的理想替代物。
主要应用场所为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变压器室、电器开关和配电室、发电机房、浸油槽、烘干设备、喷漆间、电器仪表室、控制中心、图书馆和档案库、文物资料珍藏库等。特别是数据中心场所。
系统主要有IG100药剂瓶组、容器阀、减压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驱动瓶组、管网、喷头等组成,主要设计形式为组合分配系统,即多个保护区共设一套系统,对整体实行综合保护,但不具备对各个保护区同时灭火的功能,一般一套系统最多保护8个防护区。
3.1.1 供水厂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厂制水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过程水质控制标准、企业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水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保证管网末梢压力。
3.1.3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2章的规定,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2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各工序的水质、水位、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对检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
3 进厂原水和出厂水必须计量,且流量仪表计量率应达95%以上。制水工艺过程应根据需要配置流量计。流量计应接其等级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4 制水工艺中的投药系统应优先选择计量泵,以便于进行自动控制,根据计量泵或计量装置的特性,定期进行校准。
5 制水生产过程的电量消耗应按工序分别进行计量。输配水泵组应按单机组分别配置电量表,并依据当地计量部门量值传递的要求,定期对其进行检测。
6 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必须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并应对其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
3.1.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3.1.5 供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应与相应的制水生产能力相匹配,并满足制水生产工艺的要求。
3.1.6 制水系统及其构筑物不宜超设计负荷运行。特殊情况超负荷量应视池型和系统运行要求确定,当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的下限值为负荷量。
条文说明
3.1.1 各供水厂水源水质不同,供水厂生产工艺不同,从可操作性出发,各供水厂必须有针对自己水厂生产特点的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其中的“工艺过程水质控制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
3.1.2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21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22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
不间断地供水是对水厂的基本要求,同时水压不达到要求就无法保证供水,因此该条款为强制性。
3.1.3 本条是强调应对投入运行的系统进行优化,以实现优质、安全,高效、节能的目的。同时强调制水工序的质量控制要有计量,如主要水质参数和压力、水位、电量等参数,要配置在线监测仪表;进出厂水均应以表计量,以实现对单耗、制水成本的正确核算。出厂水计量还将为产销差率的计算提供依据。执行本条文应注意在制水工艺系统选择计量泵时,要优先考虑是否便于进行自动控制。
3.1.4 该款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供水排水设计手册》(第3册,城市给水)6.1.2药剂投加量,必须设置计量设备进行较准确的计量。并应注意对计量设备本身的标定和经常校验。另外,各地区供水企业的管理办法中对净水药剂投加量都有规定,并分别对投加药剂的计量泵也有要求。
因为药剂投加量和投加药剂类别的选择,对供水厂优化处理工艺的调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出厂水水质最重要的环节,因此,这条应当为强制性。
3.1.5 本条明确了供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的能力与制水生产。
3.2.1 预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预处理技术应根据水源水质、水温变化,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水力停留时间、运行水位、冲洗周期、气水比、生化水力负荷和排泥周期等工艺参数。
2 粉末活性炭投加量、投加点和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在考虑粉末活性炭与其他药剂相互抵消和协同作用的影响后合理确定。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与氯等氧化剂的投加点保持一定的距离。投加点的设置还应保证足够的吸附时间。
2) 粉末活性炭投加时必须采取防粉尘爆炸措施。当采用干式投加时,应以粉末活性炭在水中快速均匀分散开、减少结团、提高粉末活性炭利用率为原则。当采用湿式投加时,应有专用设备,并应先配成浆状,搅拌均匀后再投加。
3) 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进行搅拌试验后合理确定。实际投加量还应依据水力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
3 预氧化(包括预氯化、和臭氧氧化)使用的各种氧化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试验结果确定药剂投加量、投加方式和投加点。同时,应定期监测消毒副产物的影响,当副产物有超标现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当原水浑浊度较高时,应采取预沉淀使高浑浊度降到常规工艺可接受的浑浊度标准。
5 当原水pH偏离混凝剂适宜范围,或为去除某种污染物时,均应经实验确定合理的pH调值量。pH应能使混凝剂充分发挥其药效,并使污染物去除效果达到。
3.2.2 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水药剂投加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加量应以当日原水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进行投加,并应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2) 投加浓度应按制水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制、计量投加。
3) 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进行选择。混凝剂应加在混合的处,有机高分子助凝剂应加在混合工序之后、絮凝工序的始端。
4) 投加方式应依据原水水质和混凝效果选择,并应因地制宜地选用流量比例投加或其他自动控制方式投加。
2 混合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强度应满足投加的净水药剂快速均匀扩散到水中。
2) 利用进水泵进行混合的工艺,药剂投加点的设置应防止因带入气体而影响水泵及其后序的工作质量。
3 絮凝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水量,通过调整絮凝工序设施和设备运行数量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
2) 应对絮凝效果进行控制,可采用对投药后水样做烧杯实验、观察絮凝池出口絮体的形态及与水体的分离度来判断絮凝效果,并调整絮凝剂的投加量。
3) 应定期排除絮凝池的积泥。
4 沉淀、澄清、气浮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严格控制沉淀、澄清、气浮工序的运行水位。
2) 沉淀池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控制连续排泥时间和排泥周期。澄清池应根据泥渣的沉降比控制回流量、排泥和排泥时间。气浮池应根据浮渣厚度和出水水质确定清渣时间和周期。
3) 应定期停池清理池中死区积泥。
4) 应严格控制沉淀池、澄清池、气浮池出水水质,并使其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
5 过滤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生产实际情况并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滤池滤速、运行水位、冲洗周期、冲洗时间、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
2) 滤后水质应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滤后水浊度应优于出厂水浊度标准。
3) 滤池冲洗后应采取措施控制投入运行时滤池的初滤水浊度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4) 应定期测定滤池滤料层、承托层的相关技术参数。
5) 应对定期测定的参数进行分析,对测定的技术参数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应对滤池进行维修。
6 消毒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法消毒剂的投加量应以消毒试验推荐值为参考进行投加。并依据处理水量、水的pH、水温和接触时间等参数调整投加量。
2) 氯消毒时可采用一点加氯法或多点加氯法,并应严格控制游离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大于30min,严禁将液氯向水体中直接投加。必须具备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氯气吸收或中和的设施。
3) 当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应将有效氯在水体中的浓度作为消毒的控制指标,有效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
4) 当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在使用现场制备并应严格控制制备原料的稀释浓度,同时应对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建立快速、灵敏、适合现场操作的检测方法,实现对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的有效控制。
5) 出厂前加氨的工艺系统应严格控制氯、总氨的比例为3:1~4:1,并具备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氨气吸收设施。
7 清水池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和生产实际的要求,严格控制清水池的水位,严禁超上、下限(、水位)运行。应装有在线连续检测水位计或固定式水尺。
2) 当供水量低于设计负荷时,清水池应在24h内有水位和水位的运行过程。
3) 应定期对清水池进行清洗,地下式清水池排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抗浮采取相应的措施。
3.2.3 深度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活性炭的反冲洗不宜采用含氯水,宜采用砂滤池出水或炭吸附池出水。
2 活性炭滤池进水应严格控制浑浊度小于1NTU。
3 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活性炭滤池滤速、接触时间、运行周期、反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
4 活性炭失效的评价指标应主要以去除污染物效果能否达到目标值为依据。
5 活性炭经评价失效后,应再生处理或更换。
6 臭氧的投加量,宜控制水中余臭氧量为0.2mg/L。
3.2.4 供水厂污泥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浓缩、脱水后的污泥干固率不应小于22%。
2 当滤池冲洗水经沉淀后的上清液和污泥浓缩上清液回用时,回流量与原水比宜为5%~10%。其沉淀、浓缩过程加注有机絮凝剂为阳离子聚合物的上清液严禁回用。回用水经与原水掺混后应符合三类水体的标准,并应具有防止原虫、病毒富集的有效措施方可回用。
3 污泥脱水后的脱水液严禁回用,当排入下水道时应符合排放标准,脱水液中残留有机絮凝剂不应对下水道造成影响。
3.2.5 地下水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构筑物应布置长期观测设施监测地下水开采动态。长期观测网、长期观测孔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来确定。
3 在单井或井群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破坏深层土层。
4 地下水净水处理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运行。
5 地下水铁锰去除工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自然氧化法和接触氧化法时,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曝气量。
2) 当采用化学氧化法直接过滤时,应进行实验室试验确定投加量。
6 地下水膜处理工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纳滤膜处理装置时,应采用超滤膜(或微滤、砂滤)作为前处理工艺。
2) 当膜系统停止运行时,不得使膜变干,必须对膜进行定期清洗。
3) 纳滤膜处理过程中当进水水质稳定,膜装置的进出口压差明显增加时,应进行冲洗。
7 地下水氟处理工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絮凝沉淀法工艺时,硫酸铝除氟混凝pH应为6.4~7.2,投加量宜为(100~300)mg/L。聚铝絮凝沉淀的pH范围应为5~8,当采用铝盐且处理后的水pH低于6.5时,应进行调pH处理后出厂。
2) 当采用吸附过滤工艺,且低于正常吸附容量时,应进行吸附再生或更换。
8 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第6款的规定。
9 清水池工序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第7款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1 本条对常见的预处理工艺的工序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由于原水水质差异较大,因此,工艺运行的技术参数控制差异较大,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3.2.2 本条分述了净水药剂投加、混合、絮凝、沉淀、过滤、消毒和清水池储存成品水各工序的运行质量要求,由于全国各水厂净化设备、设施的多样化、原水水质差异较大,对上述各工序均未提出具体技术参数,只是分别明确了工艺参数项目。由各供水厂按照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厂具体工艺形式、水源状况制定好各工艺的控制参数。
本条第5款第4)项中过滤工序的质量控制应对滤池滤料层、承托层进行相关技术参数的测定。如:要注意从滤料层的厚度、承托层的平整度、滤床冲洗膨胀率、滤料级配和滤料含泥量等方面进行测定。
3.2.3 当前用于水的深度处理有颗粒活性炭吸附法、臭氧-活性炭联用法或生物活性炭法、合成树脂吸附法、光化学氧化法以及膜分离法等。
本条主要对应用较为成熟的臭氧、活性炭技术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由于全国各地原水水质和地区的差异,本条仅进行了部分原则性的规定,采用深度处理工艺时应根据原水水质,进行动态中试,依据实验结果选择应用。
3.2.4 本条对脱水后污泥含固率控制在不小于22%是因为装车外运时,不产生泥水外溢、不造成污染环境的要求。浓缩上清液回用的水质,以不对水处理产生影响为原则,并且强调浓缩过程加注的有机絮凝剂为阴离子时可回用,主要是考虑有机絮凝剂单体毒性的影响。
3.2.5 本条第6款第2)项中当膜系统停止运行时,要注意不能使膜变干,应定期对膜进行冲洗,以防止微生物的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