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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在储能消防系统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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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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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详细信息

储能集装箱目前大部分是一种可移动式储能集装箱电站,目前主要采用户外安装方式,作为电厂或变电站辅助生产设备可满足快速布置需求。储能集装箱一般20尺、40尺是常见的,集装箱一般是比较狭长的区域,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一般安装在门口一侧,避免与集装箱原有设备产生交叉妨碍情况。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作为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其中一种型式已广泛应用在机房、配电房、档案室、储能集装箱等防护区,具有灭火性能强、灭火剂性能稳,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等特点。
一、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功能特点:

系统有以下三种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

当感烟、感温两路同时报警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启动声光报警器,发出声光报警并延迟30s后下达灭火指令,按下列程序工作:

(1)联动关闭开口密闭装置、通风机、防火阀等设备。

(2)延迟30s后打开电磁阀打开驱动气体瓶组容器阀,释放驱动气体,驱动气体顺序打开相应的选择阀和灭火剂瓶组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2、手动控制

当烟温感探测器中有一路报警时,室内声光发出声光警报,当两路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室外声光报警器亦发出声光警报,但系统只处于报警状态,并不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操作人员确认火情后,可手动按下气体灭火控制器上的“紧急启动”按钮或防护区门外的紧急启停按钮上的“启动”按钮,气体灭火控制器延时30S启动灭火系统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3、机械应急操作

压下电磁型驱动装置上的手柄打开驱动气体瓶组容器阀,释放驱动气体,启动系统实施灭火。若上述操作失效,先扳动相应选择阀上的手柄,打开选择阀,再按下该防护区的灭火剂瓶组先导阀手动手柄,开启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二、储能消防系统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施工流程:

1、项目对接会议:销售工程师和工程部同事召开项目对接会,会议主要是施工前的主辅材准备、施工注意事项、施工进度把控及施工人员安全,确保施工顺利完工。

2、进场前培训:进场安全培训,介绍施工环境及注意事项,劳保用品佩戴及着装要求。

3、探测器报警设备部分:探测器、报警设备采用KBG线管,布线中间无接头,保障线管横平竖直,接线准确无误。

4、气体灭火管道施工:因集装箱狭长,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需布置释放管路,这样药剂才能达到集装箱的另一端,达到有效的灭火效果。

5、扫尾验收部分:标识标牌安装,组织客户进行储能消防系统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测试验收,培训及资料移交。


三、储能消防系统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注意要点

1、储能集装箱预留开孔问题:集装箱尺寸是根据客户需求来打造的,一般20尺、40尺是常见的,储能消防系统作为单独的系统,系统包括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盘及紧急启动、停止按钮、防气指示灯等部件,这些是需要进行预留开口,尤其是泄压口的开孔,都要在集装箱集成前就设计好,这方面很多没有深入研究的公司没有这个意识,造成漏雨给电器系统带来安全隐患,消防系统也会增加因短路勿喷的风险。

2、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气体灭火装置的位置选择和固定方式是要点。集装箱比较狭长,如果仅将灭火装置放在角落不布置释放管路,这样药剂达到集装箱另一端就比较难,很难达到有效的灭火效果,特别40尺的集装箱。对于固定方式前期就要考虑好加固方式,而不是灭火装置到了临时想办法,造成很多返工及隐患。

3、防雨问题:储能集装箱放在的露天室外时室外的报警装置要选用防雨的或者用普通的加防雨措施。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这点很重要,否则如条所述消防报警系统会产生被腐蚀或者短路勿喷等情况。

4、切电问题:储能集装箱内非消防用电一般有空调或新风系统,照明等,需在烟感和温感同时动作时,电源被切掉,这个是前期设计中就需要考虑到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这些系统的走线和灭火装置的走线合理安排,不能混乱,避免干扰误报勿喷。

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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