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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装置简介: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也称火探管灭火装置、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是由灭火剂瓶组、探火管、信号反馈装置等组成。探火管灭火装置采用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无需任何电源、专门的火灾探测器、复杂的设备和管线,集报警和灭火于一体,是一种成本低廉、结构简单、高度可靠的灭火装置。该装置采用柔性可弯曲的探火管作为火灾的报警部件,同时探火管还可以兼做灭火剂的输送及释放管道,可以很方便的布置到每一个潜在的着火点附近,灭火效率。
直接式工作原理: 直接探火管式灭火装置采用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探火管通过容器阀、释放连接体连接到灭火剂瓶组上,固定在火源最可能发生处的上方,进行火源探测。当火灾发生时,探火管在受热温度处被软化并爆破,探火管中压力下降,启动容器阀,灭火剂通过探火管破裂的出口释放灭火。
间接式工作原理: 间接探火管式灭火装置采用七氟丙烷或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探火管通过容器阀连接到灭火剂瓶组上,固定在火源最可能发生处的上方,进行火源探测。当火灾发生时,探火管在受热温度处被软化并爆破,探火管中压力下降,启动容器阀,灭火剂通过释放管至喷嘴释放灭火。
特点:1.报警、灭火合一,点对点灭火,适合小空间灭火的一种灭火装置。
2.无需任何电源和火灾报警控制器。
3.设计简单,安装简便,不占用户的有限空间,无需另外设置气瓶间。
4.距离保护物很近,灭火效率高,费用低廉。
应用场景:探火管式灭火装置主要适用于小空间变配电柜、电子设备间、米波机房、不间断UPS室、继电器室、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部位、电梯控制柜、带槽盒的电线电缆槽或桥架、气体场所相对密封外壳的特殊或重要机柜设备等场所。
7.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小时用水量时,水源供水及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7.6.2 当厂区的生产用水水池符合消防水池的技术要求时,生产用水水池可兼做消防水池使用。
7.6.3 当厂区室内消火栓给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厂房(仓库)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
7.6.4 工程中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 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出现火情时,压力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3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6.5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一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
7.6.1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
当厂区给水干管的管道直径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即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时,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或引入管的直径太小,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均应设置消防水池以便储存消防用水。
厂区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在检修时可能停水,影响消防用水的安全,因此,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且由枝状管道供水或仅有一条进水管供水,虽能满足流量要求,但考虑枝状管道或一条供水管的可靠性不强仍应设置消防水池。
7.6.3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4.4条要求不能满足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临时高压系统初起火灾的水量、水压要求。具体要求有:
1 水箱设置高度宜满足最不利消火栓处静压不低于70kPa;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时,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³时,可采用18m³;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7.6.4 在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中,选用稳压泵是用于满足厂区集中(或区域)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需要,考虑管网漏失水量存在,按工程经验,规定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本条规定是参考钢铁、火电等系统的工程经验,加以制订的。
7.6.5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消防泵站内的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生活或生产给水泵与消防水泵共用泵组时,此时泵组的电力负荷应满足消防泵的电力负荷等级。
8.2.1 氧气站、氢气站、天然气站、氨压缩机室、油库、蓄电池室、化学品库及煤粉制备(封闭式)车间等甲、乙类厂房(仓库),严禁采用电散热器或明火采暖。
8.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仓库)内应采用表面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采暖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为热水时,不应超过130℃;
2 热媒为蒸汽时,不应超过110℃;
3 煤焦输送通廊,不应超过160℃。
8.2.3 变(配)电室采暖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管道不应穿越变压器室,不宜穿过无关的电气设备间,当确需穿过时采暖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且应采取隔热措施;
2 当配电室、蓄电池室需要采暖时,应采用可焊接的散热器,室内采暖管道应焊接连接,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
8.2.4 采暖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管道及闪点小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8.2.5 厂房(仓库)内采暖管道、构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2.6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8.2.1 有色金属工程品种繁多、工艺复杂,存在易燃、易爆性气体(氢气、氧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炔等)、金属粉尘(铝粉、镁粉、锌粉、羟基镍粉等)、各类燃油(煤油、重油等)、各类化学物品(氨、氯、硝酸)以及煤粉等,这些易燃、易爆物品遇高温、明火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此特制定本条规定。
8.2.2 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聚集于散热器而自燃起火,应严格限制散热器的温度。热水采暖温度比较稳定,蒸汽采暖温度变化比较大,因此,本条规定采暖热媒为热水时,不应超过130℃;而采暖热媒为蒸汽时,不应超过110℃。运煤通廊采暖耗热量很大,有时采暖散热器布置困难,需要提高采暖热媒温度。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规定,运煤建筑的蒸汽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此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2条规定不一致,但更加符合有色金属行业具体情况,因此为本款采用。但煤粉制备生产厂房的采暖热媒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3 变压器室不允许采暖管道穿过,是基于采暖管道一旦漏水、漏气,或烘烤电器设备,容易造成电器短路或火灾事故;其他配电装置等设备间有各种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和高压电缆,同样需要对采暖管道的接口提出较严格要求。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证工作条件,配电室、蓄电池室冬季设采暖设施,要求这些房间的散热器及管道全部为焊接连接,避免漏水、漏气,防止引起电器短路等事故。铸铁散热器不能焊接,且容易漏水,因此规定应采用可焊接的散热器(如钢制排管散热器)等。且管道的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不燃烧材料。
8.2.4 依据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制定。
8.2.5 本条是对生产厂房内的采暖管道、构件和保温材料作出防火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做到。本规定不包括辅助设施及民用建筑的采暖管道、构件和保温材料。
8.3.1 可能放散爆炸危险性介质的厂房(仓库)或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通风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并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通风机的启停开关应按配置要求设置,并应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且安全的位置;
3 应采用防爆型风机。
8.3.2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通风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时,通风机和电动机均应采用防爆型,且应采用直连;
2 当单独设置在风机房内时,通风机和电动机均应采用防爆型,宜采用直连,也可采用三角皮带传动;
3 当单独设置在室外安全场所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型。
8.3.3 通风、空调风管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设置防火阀。主风管的防火阀应与风机联锁,且宜采用带位置反馈的防火阀,其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3.4 设置机械通风的电缆隧道,通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应能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
8.3.5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和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在丙、丁、戌类厂房(仓库)中,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不穿越防火分区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8.3.6 输送或排除有爆炸危险性气体或粉尘的通风(空调及除尘)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法兰应跨接,且不应采用易产生静电聚集的绝缘材料。
8.3.7 使用或产生氢气的厂房(仓库),对顶部各类死角,应采取避免可能聚集氢气的相关技术措施。
8.3.1 在可能放散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液体挥发的房间(位置),如气体站的氢气瓶间、挥发性液体储槽间等,由工艺专业提出条件,应设置防爆型的事故通风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且具有防爆安全性的地点安装控制开关,以便发生紧急事故时,事故排风系统能够立即投入运行。当排除含有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时,风机的开关一般设在室外。
8.3.2 在有色金属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常使用或产生一些有爆炸性危险介质,如在提纯工艺过程中,使用氢气等易爆性气体,萃取则是易燃液体存在的生产环境;镉工段镉置换工序也属易燃易爆的场所;净液工段净液工序在酸液中加入锌粉等置换时产生出氢气;富集置换岗位在酸液中加人锌粉也置换产生氢气。以上场所当易燃介质达到一定浓度遇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此外,电解工段刷板机的毛刷摩擦阳极板时会产生大量固体颗粒状金属,干燥的粉尘聚集在一起,遇火则将发生燃爆。
从安全角度出发,凡在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场所的通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系统,由于系统内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介质,遇到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其通风机和电动机及其调节装置均应采用防爆型的;同时通风机与电动机应采用直联,不允许采用可能产生静电而发生爆炸危险的三角皮带传动;
2 当通风机和电动机单独布置在风机房时,与爆炸性危险物质分开,虽然安全一些,但系统中所排除的空气混合物,其爆炸危险性并没有降低,故规定通风机和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的。而通风机的室内环境条件好一些,因此允许通风机和电动机采用三角皮带传动;
3 当通风机和电动机在室外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的,而电动机则区别对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0259一96的有关条文规定,在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的;在非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通常是指远离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场所,其电动机是可以采用封闭型的。
8.3.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规范中对通风(或空调)作出了较明确规定,在有色金属工程中,通风空调设计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并优先采用防火阀与通风空调的风机连锁,火灾时及时关闭防火阀,并立即使系统风机停止运行。另外,通风空调系统主干管上的防火阀如处于关闭状态,对通风系统影响很大,为此推荐在大中型工程的风管上,设置带有位置反馈信号的防火阀,通过DCS系统可以用来监视防火阀的工作状态,防火阀非正常关闭时,及时准确地复位。在支管上的防火阀如对通风系统影响不大时,防火阀的工作状态是否需要监视,可以根据车间或工段的重要性以及是否设置DCS系统等因素加以确定。
8.3.4 此处的通风机是作为隧道内通风而设置的,是普通型的通风机。因此为防止火灾烟气蔓延,电缆隧道的通风系统在火灾发生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停止工作。
8.3.5 本条是对风管和保温材料的规定。甲、乙类生产厂房或甲、乙类仓库的生产或储存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等物质,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大,火灾发展迅速,国内外有不少火灾因通风、空调系统风管蔓延烟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例。本条规定风管和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在丙、丁、戊类厂房中,规定通风、空调风管和保温材料应首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风管按防火分区布置,不穿越防火分区时,可采用难燃材料(经阻燃处理的材料)制作。基于在有色金属工程中,湿法冶炼(浸出、净液、电解)等车间一般都散发大量热、蒸汽和有害气体,建筑防腐蚀要求高。考虑到排除有酸碱腐蚀性气体或蒸汽时,风管等材料的防腐性能,因此规定在不穿越防火分区时,可采用难燃材料(经阻燃处理的材料)制作,如采用玻璃钢的风管,这些高分子材料一般是可燃材料,需要在风管材料中加入阻燃剂或外表面用防火涂料等措施。满足防火要求。以上难燃材料或经阻燃处理的材料,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中测定的难燃材料标准。
8.3.6 本条为防止粉尘聚集静电,设置导出静电的接地,直接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输粉管道的接头之间应用导体跨接。
8.3.7 在结构受力及构造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室内顶部梁的腹(中)部设置导流管(孔)有利于氢气的排出,避免形成死角聚集氢气,发生燃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