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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 mineal fibre compositus fire resistant shutter
指用无机纤维材料做帘面(内配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用钢质材料做夹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所组成的能符合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卷帘。
防火卷帘门(Fire shutter doors)是一种适用于建筑物较大洞口处的防火、隔热设施,产品在设计安装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技术。防火卷帘门是现代高层建筑中的防火设施,防火门除具备普通门的作用外,具有防火、隔烟、抑制火灾蔓延、保护人员疏散的特殊功能。防火卷帘门面积计算应根据国家建筑工程预决算标准执行。
防火卷帘门的安装要求和使用说明
1、安装卷帘门的洞口上部不得设有通风管、水管等;
2、卷帘门安装好后,安装吊顶,吊顶边缘应离帘板50mm,以免摩擦;
3、调试及使用时,严禁底部 站人。电器设施不得擅自拆搬;
4、根据消防管理规定
5、每季度在例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一定要不能漏检启动电机的链条润滑油,这也是好多物业单位,或者消防单位在检查时疏漏的一个重要环节
防火卷帘门面积计算应根据国家建筑工程预决算标准执行。
计算方法为:(防火卷帘门洞口高度+600mm)×(卷帘门洞口宽度+200mm)附注:(洞口高为梁底下至毛地面,导轨需要预埋) 包箱及门楣面积计算为:(洞口宽)×(底面+立面)展开计算面积。高度在做测量后与屋顶的 距离要保持30cm的间隙。
1.0.1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供水厂管理,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0.3 本规程规定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与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为编制本规程的目的。1994年颁布的《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94已经实施了15年,规程实施以来,对全国城镇供水厂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发展对水质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2006年底我国发布了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新标准水质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另外,城市水资源日益短缺,水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对城镇供水厂提出了挑战。为适应原水的变化,许多城镇供水厂不断进行改造,采用新型的处理工艺和工艺组合以期达到合格的水质指标要求,显然原规程已经不能满足各地的需要。一大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新建或改建的城镇供水厂急需运行维护和安全方面的标准,因此对该规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本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1 结合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对水质化验指标提出新要求,特别是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质化验的要求更加严格。
2 增加了预处理工艺方面的技术要求。
3 增加了活性炭、臭氧等处理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运行维护要求。
4 增加了污泥处理方面设备设施的要求。
5 增加了地下水处理方面设备设施的要求。
6 对配电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增加了防雷保护装置、直流电源等装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7 增加了变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8 增加了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9 增加和完善了安全方面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我国供水厂的现状和发展,按照能够满足各地的使用,争取(3~5)年不落后的目标完成本规程修订工作。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为以地表水厂和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企业。
1.0.3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除水处理专业外还涉及许多工种和岗位,如电气、机械、暖通等,这些专业都有许多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例如《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57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等,水处理专业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现行行业标准有《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等。
2.1.1 供水厂应设立水质化验室,并应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还应负责检验原水、净化工序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可由供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水质监测中心共同承担完成。
2.1.2 当供水厂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水质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要求。
2.1.3 水质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不应作为供水水源。当限于条件必需利用时,供水厂必须增加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应加强对相关指标的监测。
2.1.4 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要求。
2.1.1 净化工序是指供水厂在处理自来水过程中采用的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等工艺单元。中心化验室是指当一个公司下辖多个供水厂时,在各个供水厂分别建立自己的水质检验室的基础上,由公司单独成立的检验技术能力更强、层次更高,承担公司下属各个供水厂水质检验及对供水厂检验室提供技术指导的水质检验机构;当一个公司下辖只有一个供水厂时,其供水厂水质检验室可视为中心化验室。
2.1.3 本条规定了当水源中个别,指标无法达标时,应区别对待,如对水体环境功能影响严重的指标超标,则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但对水质影响程度有限的指标,如个别地区饮用水源粪大肠菌群超标或富营养化程度较严重,但经供水厂处理后能达到饮用水的标准,这类水源经地方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
2.1.4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1 2007年7月1日卫生部、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前言中明确规定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款。
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第9.1.2条规定“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的采样点选择、检测项目和频率、合格率的计算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执行。”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的第6.4节规定: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上述规定强调了管网水水质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因此,相对的出厂就要更严,才能使管网水符合该标准要求,也才能使用户真正用上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保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2.2.1 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
2.2.2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挣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
2.2.3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和全部补压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2.2.1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第9.1.2条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中第7.2节对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检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第7.3节当原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2 建设部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8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原水是供水的原材料,水源水质是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前提条件,没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供水企业不能掌握原材料质量,也将无法保证供水的安全,依据上述规定,考虑到水源水质对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性,规定这一条为强制性条款十分必要。
2.2.2 本条强调了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对原水进行超前监测,以便水质突变时,能提前考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超前的时间宜足够长,使供水厂有时间采取应对措施。适当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2.8.1 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药剂及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
2.8.2 对水质可实行职能部门、供水厂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
2.8.3 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应贯穿于检验的全过程。
2.8.4 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
2.8.5 中心化验室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国际、国内有关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
2.8.6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2.8.7 供水厂的水质检验及数据报送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8.6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章第9条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的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3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1)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2)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3)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监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供水水质检验是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手段,但首先是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准确合格,否则水质检验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因此该条款为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