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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主要用在不适于设置水灭火系统等其他灭火系统的环境中,比如计算机机房、重要的图书馆档案馆、移动通信基站(房)、UPS室、电池室和一般的柴油发电机房等。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并能在防护区空间内形成各方向均一的气体浓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该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护区的空间、立体火灾。系统包括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液体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组成。
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钦、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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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二、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三、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西安消防公司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四、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五、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西安消防公司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