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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品牌SRT汽车内饰雾化测试仪
品牌SRT汽车内饰雾化测试仪适用于汽车、飞行器等内饰材料,如汽车内饰塑料件、聚氨酯、纺织品、皮革、胶粘剂、非织造布、热可塑性弹性体等材料在高温下其挥发性成分蒸发的评价,亦可用于车前氙气灯高温雾化现象的测定。
汽车内装饰材料如皮革、塑料、纺织物以及粘结材料的胶粘剂等,都含有一些挥发性物质,尤其是在阳光的照射下,车内温度升高,会加剧这种挥发。挥发气体在汽车窗户或挡风玻璃上凝结,造成视线不良,会影响驾驶者的视线和行车安全;还有些挥发物质会对人体有害,影响驾乘者的身体健康。为了合理控制挥发性物质的产生,对用于汽车内饰的材料进行雾化试验是十分必要的,成雾值超出标准指标的材料将不可以用于汽车内饰。
雾化试验仪一般遵循标准DIN 75201制造,分为光泽度法(A法)和重量法(B法)两种测试方法,测量过程为:把待测材料放入沐浴在高温液体中的特制玻璃杯内,材料中的挥发性物质凝结在玻璃杯口放置的低温玻璃板或铝箔上,测量玻璃板成雾前后的光泽度值即可得到A法的测试结果,称量铝箔冷凝前后的重量即可得出B法的测试结果。
雾化试验仪适用于汽车、飞行器等内饰材料,如汽车内饰塑料件、聚氨酯、纺织品、皮革、胶粘剂、非织造布、热可塑性弹性体等材料在高温下其挥发性成分蒸发的评价,亦可用于车前氙气灯高温雾化现象的测定 [2] 。
基础应用:
汽车内饰:适用于汽车内饰材料,如仪表盘、旋钮、座垫、地板革、顶棚材料等进行高温挥发性成分测试。
塑料颗粒:适用于塑料原料颗粒的的高温挥发性成分测试扩展应用。
扩展应用:
地毯:用于地毯在高温条件下的挥发性测试。
皮革:用于皮革在高温条件下的挥发性测试。
海绵、橡胶、EPE保温材料:适用于海绵、橡胶、EPE保温材料的高温挥发性测试。
车前疝气灯:适用于车前疝气灯高温雾化现象的测定。
胶粘制品:适用于胶粘类制品的高温挥发性测试。
产品特点
▲宽范围、高精度控温装置轻松实现非标测试
▲6个试验工位设计,可同时进行试样试验和空白试验
▲设备运行稳定,为用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测试原理
试样在起雾杯中被加热,并开始挥发,挥发气体在已经被冷却腔降温的玻璃板或铝箔上冷凝。冷凝过程结束后,取下玻璃板或铝箔,通过对玻璃板或铝箔的冷凝成分的雾化值或重量测量,并和未冷凝前的数据相对比,从而得出试样的雾化挥发特性。
该设备符合多项国家和标准:ISO 6452、DIN 75201、SAE J1756、QB/T 2728、BS EN 14288、 PV 3920、PV 3015、ES-X83231、NES M0161、D45 1727、GM 9305P、TSM 0503G
三种测量方法
光泽度法:试样在起雾杯中被加热所蒸发出的气体冷凝在低温玻璃板上,通过对玻璃板冷凝前后的光泽度值进行对比并计算,可得出试样的成雾值。
雾度法:试样在起雾杯中被加热所蒸发出的气体冷凝在低温玻璃板上,通过对玻璃板冷凝前后的雾度值进行对比并计算,可得出试样的成雾值。
重量法:试样在起雾杯中被加热所蒸发出的气体冷凝在低温铝箔上,通过称量铝箔冷凝前后的重量变化,可得出试样雾化-凝结物的重量。
操作步骤:
▲试样的前期准备
▲开启高、低温浴槽并达到设定温度
▲清洗起雾杯及起雾玻璃板
▲放置试样
▲放置起雾玻璃板或铝箔
▲放置冷却腔
▲两槽保持设定温度、并正常运转至试验要求时间
▲取下玻璃板或铝箔,放至规定时间
▲测量玻璃板的光泽度、雾度或铝箔的重量
▲比对数据并得出后结果
高温槽温度范围:室温~150℃(室温~280℃另购)
高温槽控温精度:±0.1℃(150℃)
低温槽温度范围:0~100℃
低温槽控温精度:±0.1℃
高温槽外形尺寸:670 mm(L)×490 mm(B)×540 mm(H)
低温槽外形尺寸:400 mm(L)×220 mm(B)×520 mm(H)
高温槽净重:32kg(不包括导热介质)
低温槽净重:15kg(不包括导热介质)
电源:AC 220V 50Hz [3]
安全说明
使用者应该做了所有合理的安全措施,如果有任何疑问,在使用之前应该寻求专业意见。
该仪器设计是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控制的环境中使用。
该仪器在住宅、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使用,遵照标准EN 50081-1.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未经授权修改本
仪器自*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者自发货之日起15个月的质量保证,以先发生者为据。仪器已通过检验与测试,因此无材料和工艺缺陷。本保证书代替其它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任何由于违反此保证条款而造成的特殊或间接损害负责。
责任仅限于对在船上和工厂交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有缺陷部件提供维修或换货。对由于滥用、使用不当、事故、变更、忽视、未经授权的维修或安装造成仪器或部件的损坏将不予保修。对缺陷认定和造成的原因有zui终决定权。
当部件经过维修或更换后,依据该保证书在设备原保修期或自发贷之日6个月内的保修继续有效,以时间较长者为据。
保留对其产品进行更改和改进的权利,但无义务对已生产的产品执行改进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