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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投式船舶气胀救生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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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易安救捞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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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抛投式船舶气胀救生筏适用当船长大于85m时,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全封闭救生艇和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救生筏。当船长为85m以下,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救生筏,并保证在任何一舷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还有一舷的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救生筏可用。另外,至少还有1艘符合规则的救助艇可使用。

抛投式船舶气胀救生筏认可标准
1、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修正案,第III章,第4、13、21、26、31和34条
2、MSC.48(66)《救生设备规则》第I、IV章及MSC218(82)、MSC.293(87)
3、MSC.81(70)《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第1部分,第5节;第2部分,第5节及MSC.226(82)、MSC.295(87)、MSC.323

要求如下:
1.1货船应配备
(1)船舶每舷1艘或多艘符合规则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机动](1986.7.1前可以为开敞式救生艇),其每舷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另有符合规则要求一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存放在一个能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并其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果上述救生筏不是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则每舷可用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2为代替满足上述1.1条的要求,也可按下列配备
(1)1艘或多艘符合规则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的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另有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1.3船长为85m以下的货船(除油船、液货和气体运输船外)
(1)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除非1.3要求的救生筏是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在任何一舷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的总人数。
(4)至少配备1艘符合规则的救助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船长大于85m时,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全封闭救生艇和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救生筏。当船长为85m以下,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救生筏,并保证在任何一舷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还有一舷的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救生筏可用。另外,至少还有1艘符合规则的救助艇可使用。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沿海航区货船救生艇筏的配备要求:从92规则到2004规则对救生艇筏的配备未作修正,具体配备要求如下:
2.1救生筏的配备总量为全船总人数的11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配备的救生筏总容量为全船总人数的110%既可,对船舶的长度、救生筏的构成及存放位置都未作要求。
通过两者相对比,航行船舶通过SOLAS公约的不断修正,使救生艇筏配备能zui大限度地满足实际救生需要,而沿海货船救生艇筏配备要求未作修正,始终处于较低标准状态,不能zui大限度地满足实际救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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