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发布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 来源:ITS114综合
- 2024/9/13 9:21:1733765
【智慧城市网 企业关注】 近日,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实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9日至10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邮编:310009;
邮箱:85591358@qq.com
联系人:徐雷,联系电话:0571-87800120。
《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四条,《办法》提出,中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
(一)设施装备新改建,是指直接服务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于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智慧扩容、安全增效和产业融合等方面的要求,对部署交通基础设施运行状态感知设备、建设沿线通信传输网络、交通诱导系统、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必要配套设施等的支出;
(二)软件及数据工程,是指直接用于保障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场景正常运行,对车路云一体化试点、船岸云一体化试点、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测、数字化管养、运行监测预警、数字治超及大件运输全链条监管、运行管控、应急指挥调度等系统平台和必要配套设施进行新改建的支出;
(三)标准指南规范研究,是指在省实施方案建设任务范围内,由省政府组成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实施,用于编制在全省范围内可复制推广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指南等的支出。
《办法》明确,原则上以实施主体为单位,对不同类型项目采用不同标准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一)收费公路及服务区经营管理和管理服务单位(含其授权单位)、公路水路数据运营单位等为实施主体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中央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暂定),省级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二)省本级信息化项目、标准规范指南研究项目,中央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暂定);
(三)除中央奖补资金外,省本级项目投资由省级财政统筹支出;(暂定)
(四)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为实施主体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中央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暂定),省级资金原则上与中央奖补资金实行1:1配套(暂定),其中,为落实国家一体化任务要求,已纳入省实施方案但无法享受中央奖补资金的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省级资金可在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80%(暂定)范围内予以一定支持,项目其余资金由实施主体参照本办法进行落实;
(五)企业和地方政府为实施主体的标准规范指南、体制机制研究类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以及实施范围为省级(含)以下航道等的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由实施主体全额支出,原则上不享受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资金支持;
(六)与交通基础设施新改建工程同步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原则上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资金,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七)符合数字化转型升级要求的在建项目(特指已获得立项批复,且未完成交工验收的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未享受过中央补助资金的,该类项目在省级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期内的投资,按以上规定予以奖补;
(八)各项目中央奖补资金占核定投资额比例依据经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的省实施方案确定。
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
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成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省级示范通道及网络通行效率提升、安全水平提升、行业管理效能提升和公路水路数字化产业协同创新水平提升的总体绩效目标,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奖补资金是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取“奖补结合”方式,予以支持我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中央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省级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对我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予以配套支持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定义项目投资,主要包含设施设备购置安装费用、应用系统及数据工程费用等工程费用以及标准规范指南编制费用、体制机制创新研究费用、工程咨询监理费用、项目绩效评价费用等其他费用。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纳入经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的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示范通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方案中包含部分超出示范通道范围的一体化项目,适用范围中可考虑不特指示范通道内项目,下同)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及其实施项目。
宁波不享受省级资金相关政策,其市级配套资金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明确。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该办法,并总体负责全省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督查等工作。
第四条 各设区市和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与拨付流程等,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初审、动态跟踪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交通集团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依据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政策期限确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支持项目需是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其中,中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
(一)设施装备新改建,是指直接服务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于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智慧扩容、安全增效和产业融合等方面的要求,对部署交通基础设施运行状态感知设备、建设沿线通信传输网络、交通诱导系统、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必要配套设施等的支出;
(二)软件及数据工程,是指直接用于保障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场景正常运行,对车路云一体化试点、船岸云一体化试点、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测、数字化管养、运行监测预警、数字治超及大件运输全链条监管、运行管控、应急指挥调度等系统平台和必要配套设施进行新改建的支出;
(三)标准指南规范研究,是指在省实施方案建设任务范围内,由省政府组成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实施,用于编制在全省范围内可复制推广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指南等的支出。(暂定)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二)传统土建工程、楼堂馆所建设等不符合数字化转型支持方向的建设内容;
(三)充电桩、换电站、光伏及输配电设施等设施装备购置、安装、建设、运维等;
(四)车载终端设备更新;
(五)不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依法获得相关前期审批手续;
(二)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其他中央资金补助;
(三)申报项目涉及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要求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原则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采用扶持鼓励方式,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将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至各实施主体。
(一)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并全额出资的项目、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和省交通集团(含其所属单位)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将中央和省级资金指标一并下达省交通运输厅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拨付至相应实施主体;
(二)其他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将中央和省级资金一并下达各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应实施主体。
第十条 原则上以实施主体为单位,对不同类型项目采用不同标准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一)收费公路及服务区经营管理和管理服务单位(含其授权单位)、公路水路数据运营单位等为实施主体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中央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暂定),省级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二)省本级信息化项目、标准规范指南研究项目,中央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暂定);
(三)除中央奖补资金外,省本级项目投资由省级财政统筹支出;(暂定)
(四)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为实施主体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中央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暂定),省级资金原则上与中央奖补资金实行1:1配套(暂定),其中,为落实国家一体化任务要求,已纳入省实施方案但无法享受中央奖补资金的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省级资金可在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80%(暂定)范围内予以一定支持,项目其余资金由实施主体参照本办法进行落实;
(五)企业和地方政府为实施主体的标准规范指南、体制机制研究类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以及实施范围为省级(含)以下航道等的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由实施主体全额支出,原则上不享受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资金支持;
(六)与交通基础设施新改建工程同步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原则上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资金,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七)符合数字化转型升级要求的在建项目(特指已获得立项批复,且未完成交工验收的项目,含单位工程或具体标段),未享受过中央补助资金的,该类项目在省级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期内的投资,按以上规定予以奖补;
(八)各项目中央奖补资金占核定投资额比例依据经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的省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奖补资金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核定标准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核定金额的费用不予奖补。
第十二条 各实施主体应当在合法合规、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落实项目建设运维资金兜底保障责任,并参照本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妥善管理。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属地范围内各实施主体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四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总体负责全省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示范项目原则上按照“先印发总体建设方案、后审批设计文件”的两阶段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经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同意后,由牵头主体会同有关实施主体对示范项目的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进行分解细化,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印发。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主要包括:示范项目所属数字化转型升级方向,示范项目牵头主体和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及需求分析,建设思路、建设范围、建设目标和绩效指标,建设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各实施主体工作内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目标、绩效目标、投资金额分解方案等。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中含政府实施的信息化项目以及部分在建工程等建设内容的,在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上报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省本级信息化项目和市级及以下政府(含其组成部门)实施的电子政务类标段(或单位工程),按本级政府部门审核权限,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二)在建工程需提供相关实施依据作为所属示范项目的支撑组件,一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牵头主体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
第十八条 在第二阶段项目审批管理中,各实施主体同步履行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批程序。
(一)政府实施的信息化类和体制机制研究、标准规范指南研究类项目,按既有规定履行相关项目管理程序,并申请中央和省级资金;
(二)除软件项目外,非政府实施的信息化类和体制机制研究、标准规范指南研究类项目(含单位工程、具体标段),各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批复的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及本办法要求,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认真编制项目专项设计文件(代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负责。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项目(含单位工程、具体标段等,下同)是否符合总体建设方案和支持范围
2.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划及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3.项目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4.申请资金额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专项设计文件(代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项目绩效目标及评估方式是否可行
7.项目完成后对全省总体数字化转型是否有推动作用
8.所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真实、有效;
(三)非政府实施的信息化类和体制机制研究、标准规范指南研究类的软件项目(含单位工程、具体标段),各实施主体应当参照专项设计文件(代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认真编制详细业务需求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审查、审批。
(一)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单位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含单位工程、具体标段)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查、审批;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原则上应统一组织编制本地区内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项目的(含单位工程、具体标段)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以及市本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县级以下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应严格按照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合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出具批复决定;
(三)其他单位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含单位工程、具体标段)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按照隶属关系,由省交通集团或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出具批复决定;
(四)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中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中已对应划分的投资总额,绩效目标不得低于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中明确需履行的绩效目标;
(五)同一实施主体承担多个项目建设内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并报批项目(含单位工程、具体标段)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
(六)省、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咨询评估,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投资,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
第二十条 各实施主体应当签订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申请承诺书(原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随项目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 各实施主体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通知要求,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设计文件或详细业务需求方案报批及内部管理程序。
第五章 项目评估与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牵头主体和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各类项目需按照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各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得降低项目绩效目标,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方案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变更调整的,省交通运输厅下属单位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其他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交通集团或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报告,经原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四条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并督促整改或改进。省交通集团及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季度通过书面形式和系统分别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指标完成进展、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全省实行分级分类的绩效自评机制。
(一)各实施主体应至少于年度绩效和验收评估前1个月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并对各自绩效自评价数据、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下属单位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告,其他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省交通集团或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二)各牵头主体应会同省交通集团和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以及相关要求对各实施主体提交的自评报告开展初评工作,形成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初评报告,并提交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牵头主体提交的绩效自评材料和各实施主体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省级绩效评价报告。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以示范项目为单元进行年度和验收综合绩效评估。综合绩效评估以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批复的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为依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在综合绩效评估结果中的权重占比原则上为5:5。
第二十七条 示范项目综合绩效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一)年度综合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示范项目,全额核定当期奖补资金总额,验收综合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示范项目在全省中央奖补资金总额内,可视情况给予增量奖励;
(二)综合绩效评估等级为“合格”的示范项目,扣减当期奖补资金总额的10%(暂定);
(三)综合绩效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示范项目,原则上取消当期中央和省级资金,并视情况追回先期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牵头主体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批复的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制定示范项目内部的综合绩效评估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项目内部绩效评估组织形式、具体评估指标以及奖补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估结果挂钩规则等。
第二十九条 强化绩效评估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划拨中的引导作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和综合绩效评估结果合理分配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资金。
(一)省本级项目或标段(或单位工程),根据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批复的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中明确的资金划分方案全额下达中央奖补资金,其余项目投资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地方政府(含其组成部门)实施的项目或标段(或单位工程),以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批复的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为基础,按照年度和验收综合绩效评估情况下达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资金,其项目投资由实施主体统筹安排;
(三)其他主体实施的项目或标段(或单位工程),以经两厅批复的示范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为基础,按照年度和验收综合绩效评估情况下达中央奖补资金,其余项目投资由实施主体补足;
(四)浙江省未全额获得中央奖补资金时,各项目分配得到的中央奖补资金按比例下调。
第三十条 省交通集团及设区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资金拨付至各实施主体。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集团及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和各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全过程项目审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的监督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设区市财政部门若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或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应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交通集团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