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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江苏省科技厅
2024/9/12 16:42:2832639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江苏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将于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与此前的试点阶段相比,省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显著增加。
 
  管理办法所称江苏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省创新券”),是指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购买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的普惠性财政补贴凭证。
 
  省创新券资金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创新券的实施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激励创新、促进共享”的原则。
 
  省科技创新券为普惠性财政补贴凭证——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购买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服务。全国范围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等,都可成为省科技创新券服务单位,向江苏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
 
  管理办法优化了省科技创新券制度。例如:扩大政策惠及面,将以往仅支持在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调整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孵创新创业企业、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或合作的企业、省科技副总任期内的合作企业等皆纳入支持对象;缩短兑付周期,从按季兑付缩短为按月兑付;探索开展承诺制,遴选一批条件好、体系全、流程规范的服务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单位为企业完成服务并确认服务信息后,补助资金即可兑付给企业。
 
  在支持标准方面,原则上联动地区与省创新券按照不低于1:1比例联动(苏北五市与省创新券按照不低于3:7比例联动)。省创新券对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苏北五市14万元),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25%(苏北五市35%)。未纳入联动支持的企业,仅享受省创新券。
 
  在管理与监督方面,对于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企业和服务单位均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创新券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停拨或追回省创新券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涉嫌违法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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