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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修订

来源:ITS114综合
2024/8/2 8:45:2237816
  【智慧城市网 企业关注】近日,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23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23〕654号),由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修订的行业标准《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计划号:JT 2023-78)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进行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8月28日前反馈至起草组,电子邮箱为yong.yang@ctvic.cn。
 
  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四川智慧高速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2011年首次发布为JT/T 817—2011,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任务来源
 
  我国每年在公路机电系统方面的投资达到千亿规模,随着智慧交通、车路协同等相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一规模还在不断扩大,且需求、技术、应用场景的复杂性日益显著,对公路机电系统设备的智能化管理、复杂电磁场条件下的工作可靠性、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标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重点在于规范、保障产品电气安全,不同气候环境下的工作可靠性等,并未考虑到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对产品功能、指标的需求,缺少电磁兼容、信息安全、监测反馈等方面要求,严重制约了公路机电系统设备相关产品标准的规范化应用。为了更好地规范公路机电设备的设计选型,引导保障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急需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202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23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23〕654 号文),下达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的修订计划,计划号为JT 2023—78。
 
  主要修订内容
 
  标准代替JT/T 817—2011《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与JT/T 817—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氙弧灯人工加速老化试验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分类一章;增加了外观质量、噪声限值、功能、接触电流、骚扰电压、浪涌抗扰度、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工频磁场抗扰度、脉冲磁场抗扰度、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信息安全、运行状态监测和可靠性的技术要求;更改了能耗、通信接口与协议、电源物理接口、电气强度、电源适应性、防雷电性能、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耐低温工作性能、耐高温工作性能、耐湿热工作性能、耐低温存储性能、耐候性能、外壳防护等级、环保的技术要求;删除了设备外壳颜色、一般规定;更改了能耗要求、通信接口、电源物理接口、电气强度、电源适应性和静电放电抗扰度的试验方法;增加了外观质量、噪声限值、功能要求、接触电流、骚扰电压、浪涌抗扰度、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工频磁场抗扰度、脉冲磁场抗扰度、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信息安全、运行状态监测和可靠性的试验方法;增加了检验规则;删除了试验报告的要求等。
 
  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规定了公路机电系统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要求,适用于公路机电系统设备的生产、使用和检验。
 
  1、分类
 
  按照设备使用地点分为室外机电设备、室内机电设备、收费亭内机电设备和车载型公路机电设备;按照适用环境温度分为S1型(-5℃~70℃)、S2型(-5℃~55℃)、A型(-20℃~55℃)、B型(-40℃~50℃)、C型(-55 ℃~45℃)、J型(-55℃~85℃);按照供电方式分为直流供电设备和交流供电设备。
 
  2、技术要求
 
  对外观质量、噪声限值、结构稳定性、能耗、功能、机械互换性能、通信接口、电源物理接口、电气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环境适应性能、外壳防护等级、信息安全、环保、运行状态监测、可靠性等的技术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
 
  信息安全中提出,具有控制系统的设备应具备访问和控制、日志记录、安全通信、远程管理、合规等功能。
 
  运行状态监测中提出,公路机电设备应具备工作状态与故障状态的自动监测与上传功能,以及对通信状态和电源接口参数的自动监测与上传功能。
 
  3、检验规则
 
  设备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设备试制定型鉴定或老设备转厂生产;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设备性能时;设备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两年一次;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出厂检验:设备出厂检验由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相关规定逐项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判定:型式检验中,设备控制性参数不合格时,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若其他项目出现不合格,应在同一生产线终端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次型式检验判为不合格;出厂检验的样品若有一台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若所有样品的被检项都合格,则判批合格,否则需对整个批进行逐台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出厂检验中,剔除的不合格品允许返修,返修后重新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但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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