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才支付处理费!西藏6县试点建设小型垃圾焚烧设施
-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4/8/1 17:42:1737508
试点范围
拟在日喀则市定结县(覆盖县城及所辖9个乡镇)、昌都市边坝县(覆盖县城及所辖10个乡镇)、山南市措美县(覆盖县城及所辖3个乡镇)、林芝市察隅县(覆盖县城及所辖5个乡镇)、那曲市尼玛县(覆盖县城及所辖13个乡)和阿里地区噶尔县(覆盖县城及所辖4个乡)共6个县开展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
试点内容
1.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建设。统筹试点县县域,覆盖县城及所辖乡镇农牧区,布局建设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应采用热解气化焚烧或直接焚烧工艺,技术工艺应符合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点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优化。围绕试点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县域为单位统筹协同,综合考虑技术可靠性、投资运行经济性,因地制宜研究乡镇农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优化方案。
试点项目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特许经营期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技术路线、项目生命周期、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年。
实施模式
试点项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6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投建营一体化方式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项目专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达到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标准。特许经营期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技术路线、项目生命周期、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年。
项目参照“揭榜挂帅”的方式,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验收评估退出机制。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完工后,经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建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满足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点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通过验收的,正式进入项目运营期,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量、按效支付垃圾处理费用;若建设完工一年内无法实现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则特许经营者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退出,政府方无需支付任何补偿,且特许经营者负责已建设施的拆除与环境恢复。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集《西藏自治区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的公告
相关资料下载:
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工作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