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网

登录

《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发布

来源:济宁大数据
2024/7/25 8:43:5332751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为建立健全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构建公共数据应用生态,发挥公共数据价值。7月16日,济宁市发布了《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
 
  《细则》共分十章三十五条,不仅对市县两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体系进行了规范,更是对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供需对接、申请审核、安全保障、监督评估等一系列流程都提出了系统性的要求。
 
  《细则》规定,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使用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申请使用无条件共享数据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提供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共享;申请使用有条件共享数据的,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提供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共享。
 
  《细则》明确,共享工作实行供给清单、需求清单对接机制。提供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供给清单,供给清单中应当标注数据领域、数据项、数据格式等信息,明确数据的共享类型、共享条件、更新频率等,供给清单应通过统一平台发布,并进行动态更新。
 
  今年以来,我市积极推进公共数据相关工作,发布了《济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济宁市公共数据开放2024年度工作计划》。《细则》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公共数据工作制度,对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车联网安全筑基工作方案》的通知

相关资讯:

首页|导航|登录|关于本站|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