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来源:生态环境部
- 2024/6/14 18:46:0737369
主要内容:
(一)明确在环评中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和相关行业。结合新污染物管理相关政策,将建设项目环评中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确定为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标准化监测方法、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评中重点关注的行业为《行动方案》中提出的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此外,考虑到制革、电镀行业会使用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排放多,污染突出,从新污染物治理、以及与常规污染物环境治理协同的角度,本《通知》将制革、电镀行业也纳入重点关注范围。
(二)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等制定不予审批的项目清单。《通知》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禁止生产和使用相关新污染物的要求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制定了不予审批环评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清单,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际环境公约要求保持一致。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严格核对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中涉及新污染物的情况,对列入清单的项目(豁免的除外)依法不予审批。考虑到目前各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也增加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一些工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明确了对新污染物的管控要求,《通知》还要求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三)明确了环评中新污染物评价的要求。《通知》从清洁生产、工程分析、污染治理措施、环境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等方面,根据新污染物是否具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监测方法,对新污染物实行分类管控,明确了新污染物的评价要求。对有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如石化行业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农药和医药行业的甲醛等)提出达标判定要求,在环评中评价其达标排放情况,提出监管执法要求;无排放标准有污染防治技术的,要求采用污染防治技术;既无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的,加强日常监控。对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如地表水中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醛、乙醛,土壤中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提出评价该污染物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要求;虽无环境质量标准但有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如环境空气中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土壤中的甲醛、乙醛等),可只开展监测保留本底值,无需评价。
(四)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提出将新污染物管控、自行监测等要求载入到排污许可证上,并依证执法监管。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技术创新和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并探索开展新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方法以及管控措施等试点。要求开展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确保《通知》中的管理要求在环评工作中得到落实。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