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两部门联合开展手机信号放大设备与屏蔽设备专项治理行动
- 来源:浙江经信
- 2024/6/4 8:52:2233780
【智慧城市网 企业关注】为规范相关领域手机信号放大设备与屏蔽设备设置使用,保护移动通信安全稳定,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从6月1日起,省经信厅联合省教育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手机信号放大设备与屏蔽设备专项治理行动。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旨在通过加强服务与强化监管,促进相关领域手机信号放大设备与屏蔽设备的合规设置与使用,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公众移动通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手机信号放大设备即手机信号放大器,其作用是增强覆盖区域手机信号。然而,市场上一些非法信号放大器未经国家入网认证和安全检测,往往性能较差、杂散严重,非但不能增强手机信号,反而可能造成信号干扰,影响一定范围内的正常通信。
手机信号屏蔽设备即手机信号屏蔽器,其作用是干扰手机与基站之间的通信,使手机在干扰器工作范围内无法正常连接到通信基站,从而达到屏蔽效果。私自安装使用屏蔽器,将影响正常通信,并可能给紧急通信、公共安全等方面带来潜在威胁,劣质“三无”屏蔽器还可能存在电磁辐射严重超标的情况,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违规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设备与屏蔽设备,严重影响公众移动通信稳定与安全,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让更多的单位和个人了解违规设置使用此类设备的危害性,了解相关管理规定及违规设置使用的法律后果,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主动整改,合规设置使用,共同维护良好电波秩序。要联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开展合规服务,指导相关领域依法合规设置使用此类设备。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违规设置使用此类设备的危害性及后果,主动自行整改,合规设置使用。欢迎广大群众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咨询服务电话:967206。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