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2024/5/22 18:46:1137220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道路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因地面裸露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条例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和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三)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泥浆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五)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六)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四十八小时以内未能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定时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七)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扩建施工现场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
(二)采取密闭方式从建筑上层清运易起尘物料或者废弃物。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二)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封闭存放;
(三)对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搬运,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作业区清理灰尘和垃圾时,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
(五)机械剔凿作业时,采取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施工现场,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作业时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等措施;
(二)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网;
(三)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采取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等有效措施。
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等施工现场,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等措施;
(四)各类地下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进行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