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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绍兴市数据局
2024/5/15 9:16:1931810
  【智慧城市网 城市在线】日前,绍兴市数据局发布《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2022年1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省政府于2023年8月1日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总则、职责分工、授权申请程序、运营实施、授权终止、安全监管、附则等七个部分。
 
  (一)总则。主要从总体要求、适用范围、用语含义等方面说明主要内容。
 
  (二)职责分工。建立市、县两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具体由市数据局牵头,网信、发改、经信、公安、国安、司法、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
 
  (三)授权申请程序。明确了发布公告、资格审查、授权备案、社会公开、签订协议、期满重新申请等核心环节和具体操作规范要求。
 
  (四)运营实施。明确运营域平台建设、运营要求、数据申请、数据加工、数据导出、授权收益、运营报告、运营评估等具体规范要求。
 
  (五)授权终止。明确授权运营终止分为授权运营单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授权终止时,协调机制有关单位应对退出条件进行审查,授权运营单位应依照协议约定做好退出工作和数据处置工作。
 
  (六)安全监管。明确了安全原则、政府监管、单位职责、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内容和职责。
 
  (七)附则。主要明确文件的施行日期。
 
  三、特色与亮点
 
  (一)明确授权流程。《细则》以工作推进的时间顺序为轴心,对授权方式、安全条件、行为规范等块状要求进行全面解构和重塑,按照授权运营申请、实施、监管、退出等步骤和节点,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
 
  (二)探索收益共享。探索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定价和收益分配模式,鼓励多方合作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运营,探索成本分摊、利润分成、股权参股、知识产权共享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机制,推动公共数据价值转化,赋能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确保安全可控。强调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明确由市级统建授权运营域,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突出集约建设。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数据局
  解 读 人:孙彦、吴星同
  联系电话:0575-85085593
 
  正文:
 
  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促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统筹规划、稳慎有序”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数据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术语定义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下简称“授权运营”):指市、县两级政府按程序依法授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单位”),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
 
  授权运营协议:指市、县两级政府与授权运营单位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合理收益的测算方法、数据安全要求、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
 
  授权运营域:指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组织建设和运维,为授权运营单位提供加工处理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服务的特定安全域,具备安全脱敏、访问控制、算法建模、监管溯源、接口生成、封存销毁等功能。
 
  数据产品和服务:指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包、数据模型、数据接口、数据服务、数据报告、业务服务等。
 
  二、职责分工
 
  (一)协调机制。建立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数据局牵头,网信、发改、经信、公安、国安、司法、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授权运营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审议给予授权、终止或撤销授权等重大事项,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组建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家组,统筹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建立本级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监督评价,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本级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根据需要组建县级专家组,统筹协调解决本级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职责分工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指导和监督工作。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推进授权运营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授权运营工作。本级政府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的编目、归集、治理、申请审核和安全监管等授权运营工作。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信息系统使其直接获取数据运营权。
 
  发改、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对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依法处置,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市场监管会同发改、经信、司法等部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专家组负责提供授权运营业务和技术咨询。协调机制有关单位可委托专家对授权运营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辅助决策。
 
  三、授权申请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布重点领域开展授权运营的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公告内容包括申请条件、授权运营工作要求,所需提交材料、申请方式、申请时间等。
 
  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运营申请表;
  2.最近一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3.数据安全承诺书;
  4.安全风险自评报告;
  5.授权运营单位资格证明佐证材料;
  6.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授权运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材料。初审通过后,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对授权运营单位的资质实力、安全条件、信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论证评审意见。资格条件审查内容包括:
 
  1.基本条件审查: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授权运营领域所需的专业资质、知识人才积累和生产服务能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符合相应信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
 
  2.技术安全条件审查:落实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具有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和商用密码安全性评估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具备成熟的数据管理能力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近3年未发生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
 
  3.应用场景审查:应用场景明确,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并设置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应用场景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在授权运营期限内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能够取得显著成效;按照应用场景申请使用公共数据,坚持最小必要的原则。
 
  4.重点领域具体安全要求审查: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授权备案。市、县两级协调机制有关单位综合专家组评审结果,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将拟授权运营单位名单报本级政府。市、县两级政府坚持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具体应用场景,确定授权运营领域和授权运营单位。
 
  (四)社会公开。有关单位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授权运营单位名单等信息。
 
  (五)签订协议。市、县两级政府委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授权运营申请单位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授权运营范围、授权运营期限、授权方式等。其他细节事项由授权运营单位与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商议决定,并在协议中体现。
 
  (六)期满重新申请。授权运营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授权运营的,授权运营单位应提前6个月按程序重新申请。
 
  四、运营实施
 
  (一)建立平台。市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为授权运营活动提供支撑平台,区、县(市)原则上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授权运营工作。授权运营域的建设需按照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并提交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验收。
 
  授权运营域应满足以下条件:遵循已有公共数据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复用统一用户认证组件、用户授权服务等公共数据平台能力;实现网络隔离、租户隔离、开发与生产环境隔离,具备数据脱敏处理、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审核功能,确保全流程操作可追踪,数据可溯源;满足政府监管需求,支持集成外部数据,具备分布式隐私计算能力;满足授权运营单位基本数据加工需求。
 
  (二)运营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下列要求:
 
  1.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不得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的授权运营岗前培训;
 
  3.定期报告运营情况,接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授权运营涉及的业务和信息系统、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合理收益规定。完善公共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
 
  (三)数据申请。授权运营单位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提交公共数据需求清单,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源单位审核通过后获取。申请省回流市、县数据的,应当经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获取。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经脱敏、脱密处理后,或经相关数据所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后获取。数据不得以“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获取。
 
  (四)数据加工。获取公共数据后,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在授权运营域内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运营单位所有参与数据加工处理的人员须经实名认证、备案与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操作行为有记录、可审查。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
 
  2.原始数据对数据加工人员不可见。授权运营单位使用经抽样、脱敏的公共数据进行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模型训练与验证;
 
  3.经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授权运营单位可以将依法合规获取的社会数据导入授权运营域,与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融合计算。
 
  授权运营单位在数据加工处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质量问题的,可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数据治理需求。需求合理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数据提供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治理。
 
  授权运营单位在开展公共数据运营过程中,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五)数据导出。授权运营单位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导出授权运营域前,应当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导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导出。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授权运营域。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包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导出授权运营域。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导出授权运营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流通交易。
 
  (六)授权收益。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采用有条件无偿使用方式进行授权;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可在价值评估基础上,探索采用有条件有偿使用方式进行授权,并在授权运营协议中予以约定。
 
  授权运营单位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普惠公平、收益合理原则,严格执行公共数据产品定价和合理收益规定,对加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确定价格,并依据授权协议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参与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鼓励多方合作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运营,探索成本分摊、利润分成、股权参股、知识产权共享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机制。
 
  (七)运营报告。授权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限内,应当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与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存储、加工处理、分析利用、安全管理及市场运营情况等。
 
  (八)运营评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级授权运营单位开展授权运营情况年度评估,对授权运营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作为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和限期整改。通过评估的授权运营单位,可继续承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限期整改的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30日内整改完成,报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再次评估。未通过或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反馈评估结果,依据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终止其授权运营工作,并重新发布信息,审核符合条件的授权运营单位承担授权运营工作。
 
  五、授权终止
 
  (一)终止情形。授权运营终止分为授权运营单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主动退出包括授权运营协议期满退出和提前终止协议。确需提前终止协议的授权运营单位,应提前6个月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主动退出申请,提交提前终止申请书,并做好数据处置工作。
 
  授权运营单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暂时关闭其授权运营域使用权限。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改正,并反馈改正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终止其公共数据授权。
 
  (二)退出审查。授权运营协议终止或撤销的,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授权运营域使用权限,及时删除授权运营域内留存的数据,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有关单位应当对授权运营单位的退出条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授权运营工作不合规、数据安全漏洞、数据泄露等安全隐患,若审查结果不通过,授权运营单位有义务依照授权运营协议完成整改工作。
 
  六、安全监管
 
  (一)安全原则。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
 
  (二)政府监管。市、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授权运营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机制对应的负责部门,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培训,培训主题与内容应当针对培训对象作调整;
 
  2.实施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合规管理,对授权运营域的操作人员进行认证、授权和访问控制,记录数据来源、产品加工和数据调用等全流程日志信息;
 
  3.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做好针对授权运营行为中产生数据信息的监督追踪,定期开展安全监督工作成果检查和安全检查系统技术升级。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授权运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依法依规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整改;
 
  4.会同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一授权一预案”要求,结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应用场景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
 
  5.监督授权运营单位落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授权运营单位开展数据安全检测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安全措施。
 
  (三)单位职责。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实行“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任制,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授权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依照授权运营协议约定,配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完成安全审查、信息登记、检测评估和培训演练工作,如实提供评估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3.依照授权运营协议约定,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日常监测、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审查等机制,确保各参与主体在公共数据管理、需求审核、开发利用、技术支撑等全流程的安全可控。
 
  4.依照安全承诺书,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安全事件或重大风险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5.在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授权运营单位如发现存在数据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依照安全承诺书第一时间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上报,密切配合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处置及调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6.发现可能或已经发生数据泄露等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依照安全承诺书,立即通知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社会监督。社会公众有权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进行监督,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授权运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授权运营单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属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不良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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