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印发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4/4/29 10:32:3640224
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下设四个扶持方向:(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对在深圳智能传感MEMS中试线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予以支持。(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传感器领域相关扶持的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支持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电分立器件)、103(传感器)、104(多芯片组件)、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ISO/TS 16949、ISO26262体系的培训与认证。(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鼓励传感器应用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联合研发企业,共同研发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
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资助标准:对于企业在相应平台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的3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针对两款产品的一次性工程费申请补贴。
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资助标准:对中央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国家与市级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所涉及产品单一自然年的采购额(或销售额)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本市智能传感器产业快速集聚,支持智能传感器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专项扶持计划中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和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的申报、资助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扶持计划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扶持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下设四个扶持方向: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对在深圳智能传感MEMS中试线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予以支持。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传感器领域相关扶持的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支持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电分立器件)、103(传感器)、104(多芯片组件)、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ISO/TS 16949、ISO26262体系的培训与认证。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鼓励传感器应用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联合研发企业,共同研发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
第五条 申报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协会、研究机构等机构;
(二)项目的实施地需在深圳市内;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各扶持方向专项申报条件: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申报单位需在我市深圳智能传感MEMS芯片中试验证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已经结案并形成相关支出。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1.中央财政资金市级到账时间为申报指南发布前的三个年度内。
2.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专项需属于智能传感器领域。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
1.申报单位于申报指南发布前三年内已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ISO/TS 16949、ISO26262体系的培训与认证或其传感器产品(包括传感芯片、模组)已经通过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电分立器件)、103(传感器)、104(多芯片组件)、200(被动组件)等可靠度标准认证。
2.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内公司智能传感器领域的营收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或智能传感器业务占公司总营收比重达30%以上。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1.该项目采用联合申报方式开展,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获得其他合作方许可。
2.项目所涉及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应由申报单位和其联合申报方共同研发,在深圳市内完成设计或生产。
3.申报单位或其联合申报方拥有相关产品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单位与其联合申报方应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系,其中一方应为项目产品的应用方,且双方之间在单一自然年内针对项目所涉及产品的实际采购额(或销售额)应大于4000万元(以销售方回款金额为准,不含税)。
5.企业就同一品类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每年仅能参与一个联合体申报,同一企业就不同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被测量量/工作原理不同均算不同品类)每年可分别参与多个联合体申报。
第七条 各扶持计划资助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对于企业在相应平台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的3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针对两款产品的一次性工程费申请补贴。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资助标准:对中央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国家与市级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所涉及产品单一自然年的采购额(或销售额)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申报材料(含电子证照)
1.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单位上年度有关纳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二)专项申报材料
所有专项申报材料需在申报系统上传电子版,并在提供书面材料时提供复印件,具体各扶持方向所需专项材料如下:
1.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与公共服务平台合作的有关材料,如合作协议、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等。
2.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申报单位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的项目合同、国家拨付资金到账的银行回单等有关材料。
3.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认证通过的有关材料;认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有关材料。
4.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及联合体参与产品开发的有关材料,如合作协议、费用支出清单等;单款芯片或模组双方单一自然年采购额超过4000万元的有关材料,如双方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回款单等。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批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并组织开展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的项目,就合规性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审议后,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拟定资助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书面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并提供证据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投诉或举报的,或者相关异议、投诉或举报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助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经营异常、破产等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者暂不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经费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受资助单位在资金下达文件下发后1年内,若企业出现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动事项,需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企业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及孳息,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国库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