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项政策标准4月起生效 涉可再生能源、垃圾管理、再生水等
- 来源:环保在线
- 2024/3/29 16:19:2532712
其中,4月1日起实施的有《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泸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清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
政策法规
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 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办法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 8 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鼓励社会企业提供大件垃圾预约上门运输服务,服务价格应按照市场行情确定,并在相关平台公示。支持清扫保洁企业、垃圾收运企业等环卫企业延伸服务,合理确定预约上门回收价格并公示,与大件垃圾产生者协商一致后,开展大件垃圾上门代运、代投服务。
办法要求,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用水开发、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提升饮用水质量,加强城市供水现代化建设。新建城市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城市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城市供水单位采用水表计量用水量。
于2023年10月26日经内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能力。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环保标准
国标《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标准 浅海和潮间带》
自2024年4月1日起设施,编号为HJ 1342—2023。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的范围、对象、原则、内容与方法等。
自 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HJ 1341—2023。标准明确,观测站的建设应包括综合观测楼、辅助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建设,仪器设备的配置、安装和调试,数据管理、存储和办公设备配置,人员配置,管理体系的构建等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HJ 1340—2023。标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遥感调查的对象、技术流程与工作程序、工作方案编制、遥感数据获取、指标提取、指标分析以及成果归档等方面的要求。
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DB11/T 1139-2023。2014年首次发布,201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文件规定了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指标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措施与管理;文件适用于全年电力能源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数据中心能源效率的计算和考核。
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DB11/T 2175-2023。该标准规定了天地一体化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地面生态监测站地址的选择、固定样地的布设、遥感监测体系的构成以及监测指标的设置等内容。适用于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自2024年4月1日日起实施,标准号DB11/T 2174-2023。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系统、技术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统计要求和监测结果评价等。适用于工业园区或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工作。
自2024年4月1日日起实施,标准号DB11/ 208—2023。文件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加油站企业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自2024年4月1日日起实施,标准号DB11/ 207—2023。2003年首次发布,2010年经历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规定了油罐车运输汽油和航空煤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油罐车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投入使用的油罐车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自2024年4月1日日起实施,标准号DB11/ 206—2023。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汽油和航空煤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但不适用于于生产企业内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
自 2024年4月1日日起实施,标准号DB41/2469-2023。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此外,4月起实施的其他政策法规和标准如下:
自2024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9日。
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要求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各市、县(市、区)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自2024年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方案要求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与实际需求动态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项目布局更加合理,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更加及时,贮存更加规范,环境风险更加可控。
2024年4月3日起实施,编号DB14/T 2967—2024。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检查与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例行检查、联机比对、颗粒物手工比对、考核和归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基本项目运维检查与考核工作。
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标准号DB14/T 2965—2024。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功能和性能、监测站房建设、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联网和验收等内容。
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标准号DB14/T 2966—2024。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
人间四月天,画船听雨眠,每一次绿水青山的改变都是加倍努力换来的。更严格的标准,更细化的政策,总有新规定在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