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做出五点答复!
- 来源:生态环境部
- 2024/3/11 18:52:0132023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1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新污染物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部会同各部门指导各地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针对所涉建议,我们梳理了正在开展的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下一步措施。
一、关于加强新污染物科普宣传工作
针对新污染物治理“新”的特点,我部积极开展多渠道的新污染物科普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座谈会、专家解读、特邀观察员访谈、制作抖音、公众号发布、线上直播等多种方式,集中开展科普宣传。联合湖南卫视录制“海洋微塑料”热点话题节目。通过指导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年会等学术会议,引导科学研究聚焦新污染物治理的重点难点堵点。
二、关于加快新污染物调查摸清底数
我部积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工作。一是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针对高危害、高环境检出的化学物质,开展生产使用情况摸底调查,逐步掌握分布情况。二是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工作。印发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帮扶河北、江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新污染物试点监测。
三、关于推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工作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逐步完善新污染物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一是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筛查工作;印发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开展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评估。二是加强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对14种类具有高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和《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限制电器电子、汽车产品中十溴二苯醚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使用。三是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严格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淘汰六溴环十二烷等23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停止烧碱、聚氨酯等7个行业的用汞工艺,禁止添汞电池、开关继电器等9大类添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
四、关于加强新污染物人才队伍建设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新污染物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新污染物监测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班,对各地监测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地方进行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测水平。二是加强新污染物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第二期)”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第一期)”,部署立项“长江流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研究”和“黄河流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研究”等联合科技攻关项目,围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的原则、方法和指标等开展研究工作。三是加快新污染物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对“十四五”时期的清洁生产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推动工业、农业、建筑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实施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降低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五、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标准体系建设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一是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标准体系,印发《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等技术文件;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和监测规范研究,加快推动新污染物监测标准制修订。三是动态制定管控名录,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等管控名录。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继续积极推动落实《行动方案》各项工作。一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持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工作。二是组织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工作,持续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三是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四是加强科技支撑,把新污染物治理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五是加快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立法,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