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附管理办法原文)
-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2024/2/28 13:51:0441565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为持续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根据停车场管理职能调整的实际以及当前停车管理的需要,我局对原市公安交警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深公交规〔20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深交规〔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深公交规〔2018〕1号)自201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化解停车场内各类交通安全隐患提供了有力支撑。伴随着停车场管理职能的调整,自2023年5月20日起,市公安交警局承担的停车场管理有关政策制定、许可办理、监管执法、智慧停车等职责正式由我局承担。市交通运输局结合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智慧停车发展需要开展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库)(以下简称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为行政执法完善政策依据、提供执法标准。
(二)进一步提高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标准化、智慧化水平,助力智慧停车发展,推动实施预约停车或错峰共享,提升市民出行体验。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在原有框架下修改,包括总则、停车场内安全设施、停车场管理系统、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结合停车场管理职责调整情况,对涉及的职能部门进行调整,并对职责分工相关表述进行完善,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一是将停车场处罚权责部门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整为市交通运输部门;二是调整涉及技术防范和交安宣传的相关表述。
(二)结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将强化经营性停车场的标准化和智慧化建设纳入《办法》,并对相关表述进行完善。一是新增“智慧停车平台”定义,明确相关建设要求,对实施预约停车或错峰共享的经营性停车场提出专项要求;二是明确了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要求,新增“停车场设施”定义,并要求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保证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安全性;三是明确了经营性停车场数据采集的相关要求,包括数据内容、数据采集与传送质量的具体要求以及自动识别车牌信息的相关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表述,理清职责定位,对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一是修正了经营性停车场现场勘验相关表述;二是修正和完善了充电车位的相关表述;三是修正了经营性停车场安全设施相关表述;四是取消了停车场内其他设施设置要求;五是取消非经营性停车场参照执行相关表述。
四、解决的问题
对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相关要求进行明确规范,为行政执法完善法律依据、提供执法标准,推动提升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以下为最新管理办法最新条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根据停车场管理职能调整的实际以及当前停车管理的需要,我局对原市公安交警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深公交规〔20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9日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库)(以下简称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设施,是指场内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停车场管理系统等软件设施。
第三条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设施,保证设施完备、正常运转、数据准确。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申请,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建议意见。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停车场现场勘验意见。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停车场图纸审核和现场勘验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设施要求制定指导性规范。
第二章 停车场内安全设施
第六条经营性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停车场可以按颜色、编号或者标志物等标识方式划分停车区域。
第七条经营性停车场设施中标志的材质、颜色、形状、边框和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标志应当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经营性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所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者发光设施。
第八条经营性停车场标线的颜色、质量及施划尺寸大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停车位应当设置编号。
第九条经营性停车场无障碍车位提供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设置相应指引标牌。
第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出入口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和禁止鸣喇叭标志。
第十一条室内经营性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可以设置龙门架及限高杆,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高;停车位处最小净高低于通道最小净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第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反光防撞护角,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
第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内T字路口、十字路口、坡道与场内、场外通道衔接处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凸面反光镜,凸面反光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内出入口、十字路口、电梯口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需要车辆提前减速的,应当安装减速带。
第十五条经营性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设置车轮挡,车轮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第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内单向车道宽度应当不小于3米,宽度达到5.5米以上(含5.5米)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经营性停车场内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应当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擅自将出入口改为其他用途或者封闭。
第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设置值班岗亭、道闸、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
第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内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治安方面的宣传标语。
第二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停车场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功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车辆信息采集、车牌识别、车辆进出记录、收费管理、实时余位统计等功能。
实施预约停车或者错峰共享的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场管理系统应当具备相应的订单受理、分区管理、分时段车位资源统计等功能。涉及与多个外部停车平台联通的业务,应当保持规则一致、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系统应当与智慧停车平台联网,实现停车场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双向实时交互,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传送协议应当符合市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要求;
(二)响应智慧停车平台的应答延迟时间应当小于3秒,主动传送至智慧停车平台的时间延迟应当小于20秒;
(三)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前款所称的智慧停车平台,是指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建设的全市公共智慧停车平台。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静态信息数据应当包括停车场名称、停车场登记编号及停车场经纬度、停车场进出口编号、停车场对外开放总车位数、充电车位数、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动态信息数据应当包括停车场状态信息、进出停车场车辆信息、停车场余位数及在场车辆数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预约停车或者错峰共享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将订单申请入口与智慧停车平台联通。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以单个停车场为统计单位,采集车辆进出停车场登记编号、进出停车场出入口编号、车辆号牌号码及颜色、图像、车辆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实时向智慧停车平台传送。
采集的车辆图像信息及号牌识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车辆通过停车场出入口时,要至少捕获一张车辆图片,图片中应当包含车辆号牌及车辆前部或者后部的基本特征信息;
(二)图像中机动车号牌部分应当完整、清晰,号牌边缘应当与图像边缘平行,无倾斜;
(三)图像分辨率应当不小于1280×720个像素点;
(四)图像颜色应当不低于24位真彩色;
(五)图像文件的存储大小应当不小于100KB且不大于500KB;
(六)在256级灰度标准下,图像中号牌区域平均灰度值应当不小于70且不大于130;
(七)机动车号牌在图像中的水平像素点应当大于100;
(八)车辆通过停车场出入口时,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车辆图像平均捕获率不小于99%;
2.号牌号码识别平均准确率不小于98%;
3.号牌颜色识别平均准确率不小于95%;
4.能自动识别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规定的机动车号牌信息及港澳车辆号牌信息。
(九)采集的信息数据不得修改。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停车场数据采集与传送质量,保证所管停车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实时在线传送或者更新停车数据,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停车场管理系统的静态数据变化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变化数据报送至智慧停车平台;
(二)停车场管理系统数据传送中断时,应当尽快恢复连接,并将问题原因报送至智慧停车平台。未尽快恢复连接的,由停车场所在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停车场管理系统恢复连接后,应当按要求即时将原有未传送或者传送失败的数据重新上报至智慧停车平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但不完善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