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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4/1/4 10:48:0636391
  【智慧城市网 行业标准】为指导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下称《要求》)修订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标准名称修订为《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2)增加“用电监控”“数据标记”术语定义,明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用电监控系统、数据标记的定义与内容。
 
  3)增加“通信安全”小节,对监测数据的加密方式进行说明。
 
  4)增加“关键生产工况”及“用电”监测的编码规则,按照 HJ 1172 中生态系统分类扩充了 6.7.1 中分类编码表。
 
  5)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修订 6.7.4 数据标记内容以及相关内容。
 
  6)增加了“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
 
  7)附录 B 扩展了表 B.8 现场端设备分类和编码表、表 B.10 现场端信息编码表;扩展了表 B.11 设施用电监测分类和编码表、表 B.12 设施用电监测参数编码表、表 B.13 关键生产工况行业分类和编码表、表 B.14 关键生产工况参数编码表;
 
  8)删除了附录 D 中水污染物的实时、分钟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时、日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9)删除了附录 D 中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日均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10)删除了附录 D 中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日均值(算术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11)删除了附录 D 中烟气数据处理的计算方法。
 
  12)增加了附录 E 数采仪与移动终端通信协议,为现场执法检查中提供了便捷的取证技术方式。
 
  13)增加了附录 F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首次联网报送登记表。
 
  14)增加了附录 G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


 

  《要求》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系统纳入标准,同时也与即将出台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电、水泥、造纸行业的关键工况参数与用电监控的相关技术规范相衔接,为行业管理奠定基础。适用范围完全涵盖了《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的适用范围,同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充,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实施环境监测或污染源监控(监测)的各类仪器仪表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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