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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3/12/27 18:17:1033120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为遵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连云港市近日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需求不断增加,管理难度也日益加大,给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监管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处置场、消纳场无统一整体规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因此,为遵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为了夯实《办法》起草工作基础,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垃圾立法调研。一是学习先进经验。采取线上传输、视频对话等形式,积极向兄弟城市了解相关立法情况和经验。二是开展实地调查。走访各县区建筑垃圾管理现状,采取征求意见、座谈会、发放调研提纲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意见,进一步明确起草需求。
 
  自2022年9月开始,我局对《办法》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按照程序要求,先后两次分别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县区城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今年3月,我局会同市司法局召开立法研讨会,专题修改完善《办法》草案,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最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定义
 
  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办法》适用范围规定为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明确建筑垃圾的定义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二)关于建筑垃圾的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市各有关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进行了详细明确。
 
  (三)关于处置场所的规划建设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处置设施规划、处置场所建设计划、处置场所建设标准、调配场所建设及收益使用等,以及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设立专项资金。明确了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辖区,应与其他辖区协商共享共用。
 
  (四)关于源头减量
 
  《办法》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将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明确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专项处置方案,突出了源头减量具体要求和工艺,建立了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五)关于相关场所核准
 
  《办法》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临时处置场所设置、建筑渣土调配、处置场关停、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以及运输单位核准要求。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费制度、运输核准期限及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核定。
 
  (六)关于运输管理
 
  《办法》主要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管理纳入建筑垃圾智慧管理信息平台系统,通过设置电子围栏,推进建筑垃圾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进一步细化了工地出入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途中管理要求。
 
  (七)关于消纳处置
 
  《办法》明确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和转运调配建筑垃圾要求,对工程渣土处置、拆除垃圾处置以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做了具体要求。
 
  (八)关于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职责,通过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诚信考核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
 
  (九)关于法律责任
 
  为督促、引导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义务,对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指引,最后对法条中用语的含义进行了定义。
 
  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治理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刻理解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全市各部门,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协调合作,科学研判工作形势,精准落实法律责任,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增强民生福祉,作出新的城管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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