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 来源:仪表网
- 2023/11/20 10:40:1034010
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广泛应用在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炉型种类达上百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未作规定的行业或控制指标,按国家或湖南省相应标准要求执行。本文件发布后,国家或湖南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且指标值严于本标准时,按相应标准执行。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1.一般要求
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2 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1.5 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75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2.2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2.3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文件的依据。
5.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本文件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文件的,应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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