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印发《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大力推动智能制造
- 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2023/10/20 15:58:103345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 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引导产业数 字化转型,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推进“122”千百亿产业集群发展的行动方案》(镇区委办〔2019〕140 号)、《镇海区数字经济提质扩量行动计划(2022-2025)》(镇政办〔2022〕35 号)、《镇海区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 工程”行动方案》(镇经信〔2023〕71 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1.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对列入宁波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项目投入给予15%、最高 800 万元奖励。 对列入镇海区数字化车间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项目投入给予 12%、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已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实施上述项目的,奖励标准上浮 20%,封顶不变。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数字化项目。对获评市级“未来工厂”、省级“未来工厂”试点、省级“未来工厂” 的,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列入市级智能制造标杆计划、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计划,获评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 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 奖励。
2.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要求,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 2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给予不超过 6%、最高 200 万元奖励。
对列入高技术、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 2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8%、最高 300 万元奖励。
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本条款项目 2 个。
3.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三个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实施两化融合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 20%-30%、最高 100 万元奖励。推动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 化改造全覆盖,开展智能制造诊断,对实施重点细分行业(产业) 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 30%-50%、最高 100 万元奖 励。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全覆盖,对纳入市级“云上企业”培育 库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服务商辅导企业上云上平台的,给予服务商 1000 元/家、最高 10 万元奖励。
4.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跨越发展。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 10 万、30 万元、5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获评市级企业大脑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优秀工业APP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5.提高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 评估(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级、AAA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6.加强企业信息安全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工控安全诊断提升, 鼓励经认定的工控安全服务商对企业开展工控安全诊断、咨询、评测。对企业实施工控安全提升类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优先列入当年两化融合项目计划或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计划。
7.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通过经信部门初审上报,并获评国家、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类(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等) 等项目的,以及 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元宇宙、机器人等新技术应用场景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市级 1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国家级 5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 享受本条政策不超过 2 个项目。
二、推动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提质发展
8.做大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对新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9.培育数字经济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全省电子信息百家重点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名单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10.鼓励打造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对获评市级数字工厂标杆、省级数字工厂培育、省级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 20 万元、5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11.鼓励核心制造业企业提质跃升。实施数字经济“双倍增”工程,对每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平均超过 20%的重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10 万元奖励,每再增加 5 个百分 点,再给予 5 万元奖励,最高 30 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 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 奖励。
12.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对首次获评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或省级 5G全连接工厂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
13.大力营造数字经济发展氛围。根据经营状况、经济贡献、评优评先、工作配合等情况,每年推荐镇海区数字经济领域先进团体(集体、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三、加快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
14.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市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市级奖励 50%的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一定综合支持政策。
15.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当年列入宁波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且通过鉴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 10 万元;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浙江制造精品”和市认定但省未公布的首台(套)装备的,分别给予 50 万 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内首版次软件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四、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发展
16.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积极培育大中小融通发展的企业梯队。对被认定为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潜力 型培育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40 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非石油化工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 团队 5 万元、8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的石油化工类企业, 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5 万元、8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库的(包 括“小升规”、“月进规”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对规下样 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平均增速且正增长,根据市级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五、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8.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纳入战新企业名录且当年度战新产值占比超过90%的亿元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增长 20%以上且为近 5 年最高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19.搭建高能级战新平台。对获评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0 万元奖励。
20.支持开展两业融合试点创新。对获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六、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21.鼓励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数据采集、信息化普及、先进制造模式推广等精准服务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首次评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22.引导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梯队培育,对开展质量管理提升咨询的企业,经认定为合格、良好、优秀的,按咨询服务费分别给予20%-40%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 30 万元。被评为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 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和 20 万元。实 施企业家和中高层管理干部(含技术骨干)素质提升工程,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提升经营管理人员综合能力。
23.鼓励企业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当年政府指令性展会的,最高给予展位费全额奖励,单家企业最高 5 万元;给予展位特装费 50%、最高 20 万元奖励。
24.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支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公布名单为准)采购注册行政区制造业企业产品,对采购 3 家(含)以上非化工企业产品、且年内采购金额合计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采购方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30 万元。采购方与被采购方不能为关联企业。
七、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25.推动企业创牌创优。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自我申明、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非制造业企业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申明的给予每家 8 万元奖励; 对新获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 8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
26.推进技术标准建设。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 励(修订项目减半奖励。属于专利转化的,增加 40%奖励)。主 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 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后又获省级或国家级的,给予补差奖励。新认定为“浙江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 5 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 不超过 50 万元。
27.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对新获得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质量创新奖减半奖励;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5 万元奖励。
八、实施全域产业治理
28.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落实省、市要求,每年按不低于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的 0.5%计提“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按项目法支持国有公司建设小微企业园、镇(街道、园区) 利用自筹资金实施腾笼换鸟重大项目。按因素法支持镇(街道、 园区)推进工业用地盘活、园区提升、区块改造、企业(行业) 整治、绿色制造、淘汰落后等工作,鼓励工业用地(企业)再开发、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建设。
29.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评区级、市级、省级“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 10 万元、 15 万元、20 万元奖励。
30.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对新获评一至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 元累进补差奖励;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 区)、特色产业示范园、数字化园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奖励。
九、实施绿色制造工程
31.鼓励绿色制造示范。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32.鼓励工业节水。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33.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列入年度计划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34.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对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等绿色化改造项目,设备(技 术)投资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8%、最高 20 万元奖励。
十、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35.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十一、附则
36.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区级各项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37.对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38.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条款需符合企业综合评价、研发投入及企业综合贡献有关要求,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9.区发改局负责第 18、19、20、35 条政策落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第 22 条部分政策以及第 25、26、27 条政策落实,其余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落实。区财政局负责政策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40.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 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41.本政策意见自 2023 年 11 月 12 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 执行至兑付结束。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意见的均可享受。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