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 来源:仪表网
- 2023/10/12 10:55:1738186
为加强对餐饮业排放油烟的控制,2001年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和 HJ/T 62—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方法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分别对餐饮污染源排放的油烟浓度和所采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标准实施对餐饮油烟污染预防和排放控制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促成并推进了油烟净化产业的发展。随着广东省餐饮业的迅猛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标准已不能满足广东省餐饮业污染管控需求,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油烟排放限值较为宽松。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高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餐饮服务单位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急剧增加,相应的油烟污染物排放量随之增加。同时,近年来,餐饮油烟污染排放控制技术水平已有显著提升,GB 18483—2001中2.0 mg/m3的油烟排放限值已显宽松,不利于餐饮油烟排放控制,不利于涉餐饮油烟污染投诉问题处理。
(2)缺少净化设施运维管理要求。监测实践证明,当餐饮服务单位不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时,油烟去除效率明显下降,无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3)缺少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GB 18483—2001中,以油烟颗粒物中的食用油含量作为监测指标,抓住了主要矛盾,但油烟中的VOCs促进了PM2.5和O3的生成,影响人体健康,产生的异味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
(4)监测过程复杂规范执行难度大。GB 18483—2001没有规定永久采样口位置,并且需在作业高峰时段连续采样5次,耗时长,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后不满足判定规则仍需重新采样,实际监测过程中难以满足。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与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比,收紧了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油烟污染物净化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删除了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污染物监测要求:
1.采样位置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油烟与非甲烷总烃采样位置相同,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2.采样点数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和HJ/T397的规定确定采样点数。
3.采样要求
3.1 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在其烹饪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时段进行采样。连续采样不少于 3 次,每次采样 10 分钟。
3.2 油烟和排风量的监测采样按照 GB/T 16157 的规定执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按照 HJ 732 的规定执行。
4.监测方法
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2023年7月1日起,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油烟排放限值及其他措施性控制要求。
3.自2024年1月1日起,珠三角区域各地级市执行本文件规定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控制要求,珠三角区域外的其余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或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4.餐饮服务单位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餐饮服务单位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