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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将资助应急通航企业,低空飞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3/10/10 9:01:3540597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9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产业扶持政策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此次政策修订新增了低空经济、新能源、人工智能及数字经济等产业领域的专项扶持政策。
 
  为推动“总部研发+高端制造”发展战略,实现南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国家、省、市最新扶持政策,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经济发展工作整体部署,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产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了《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产业扶持政策(详见附件),为使政策内容更加科学合理,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限: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含)内。
 
  作为世界无人机之都“核心区”,南山区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新资源丰富,产业规模领先、产业链完备。2022年,全区无人机产业总产值超550亿元,占全国50%以上。南山区还拥有全国唯一的国家级无人机技贸服务工作平台,为低空经济创新发展、“破壁”出海提供有力支撑。此次,南山区发展改革局编制了《南山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简称“《措施》”),共九章25条,主要从壮大低空制造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及加大人才引进和创业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包括多项千万级支持、最高单项补贴6000万元,旨在打造低空经济企业总部及研发基地、建设世界低空经济高地。
 
  《措施》提出,对开通医疗/应急(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配送(起点和终点均在南山区内)等低空物流新航线及架次(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下同)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将低空飞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森林防火、城市消防、交通巡查、公安巡逻、违建巡查、国土测绘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低空飞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南山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支持深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南山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打造低空经济企业总部及研发基地、建设世界低空经济高地,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生产制造,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研发生产制造、试验试飞、检测检验等项目所在地包括南山区行政区域及深汕合作区(南山智造深汕高新产业园)等产业飞地区域。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壮大低空制造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加大创业支持和人才引进等七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相关申报、审核及管理活动等。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二)金融保险类申报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壮大低空制造产业
 
  第六条  吸引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一)对新落户(在本区经营不满1年)的低空经济领域企业,注册资本规模500万元以上(含),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含出口)不低于2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资助。
 
  (二)对新引进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含出口)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整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300万、1000万和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新引进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含出口)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低空核心部件、关键材料及运营服务企业,分别给予60万、150万、300万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租赁办工研发用房、生产制造用房、组装交付及售后服务中心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入驻的企业、机构、平台等,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于落地南山区的低空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1亿元以上(含)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对带动性强、具有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重大贡献的项目,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含出口)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和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已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本措施出台前,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已达标的,仅对本措施出台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更高奖励条件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低空经济企业新增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2000万元以上(含)的产业项目、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三)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链融通发展,推动供需匹配、协作配套、创新合作、资源共享,对属于低空经济产业领域,且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区内其他规上工业企业采购原材料的,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1%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不超过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在南山区产业化的,按不超过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实现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年度销售收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入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认证、成果推广等目录的产品,按照每个目录产品5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区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大型/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型号仅补一次。
 
  第九条  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部委(局)认定并落地南山区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低空经济行业国家级科研单位在南山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区内企业、院校、行业机构成立联合实验室的,与区政府签订协议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风洞实验、试验试飞、适航审定服务等平台建设,鼓励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服务收入的1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评审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的7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加快推进低空经济先导区建设,运营费用报区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照每年实际运营成本进行补贴,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低空经济头部企业、军工央企等知名企业在南山区设立区域研发或运营分支机构、并与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联合研发或采购合作协议,与区政府签订协议后,按照实际支付房租的50%给予补贴,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深圳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院、西北工业大学深圳研究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深圳研究院等航空航天特色院校以及其他经认定的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强低空经济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其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开展标准规范制订。
 
  企业或机构主导制定、修订的低空经济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低空经济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对参与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场地租用按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低空物流。
 
  (一)对开通医疗/应急(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配送(起点和终点均在南山区内)等低空物流新航线及架次(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下同)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1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资助3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4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南山区建设区域低空物流中心,年度运营架次达到500架次的,按项目年度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
 
  (一)对在南山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取得主管部门审批的eVTOL商业航线(起降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为鼓励低空载客运行向清洁能源方向发展,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四条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将低空飞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森林防火、城市消防、交通巡查、公安巡逻、违建巡查、国土测绘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低空飞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举办低空经济论坛展会。
 
  对企业、行业协会在南山区举办学术论坛、行业展会等活动(参与企业不少于50家),且获得国家、省、市级批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低空经济文化体育活动。
 
  (一)推动无人机竞速产业化。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无人机竞速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俱乐部、赛事、产品开发、场馆、产业园、教育和培训等业务,将无人机竞速纳入南山区电竞产业发展重点扶持范畴。
 
  (二)鼓励低空经济从业机构在南山区面向大众开展航空文化体育、低空飞行体验、低空科普等活动,将相关活动纳入南山区促消费(消费券)活动范畴。
 
  第六章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
 
  第十七条  引导企业“走出去”。
 
  (一)对低空经济产业领域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对低空经济产业领域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二)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参加经区政府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十八条  打造无人机出口贸易集聚区。
 
  发挥南山区金融服务及无人机产业聚集的优势,助力低空经济企业产品出口贸易,打造一站式无人机出口贸易服务体系,建设全球无人机出口贸易中心集聚区,为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便利。
 
  第七章  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九条  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新低空经济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开展融资租赁、信贷和保险业务。将低空经济相关金融服务纳入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扶持范畴,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开展低空经济科技金融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拓展科技金融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支持低空经济供应链金融融资,给予低空经济金融相关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保险产品,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对在本地保险机构投保的区内企业,给予年度总保费金额 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将低空经济企业纳入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对象,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股权融资、发债融资、上市融资、出口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项目,优先列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
 
  第八章 加大低空经济创业支持和人才引进
 
  第二十条  支持低空经济人才创新创业。
 
  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且在南山区注册成立、具有良好低空经济产业化前景且经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大力引进培养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全面落实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在人才落户、安置、技能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并在奖励名额上予以倾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低空经济企业,在申请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XX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南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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