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天府新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9/1 11:50:0539538
本办法中的装饰装修垃圾主要是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属以及塑料等垃圾,办法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家庭、商铺、门店、办公楼、厂房、建筑等场所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办法自2023年7月8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全文如下:
眉山天府新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规范管理,推进新区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属以及塑料等垃圾,包括:
(一)砂浆砖瓦类,是指由装修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砖瓦砌块等加工而成的、可作为某些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的、具有一定粒径的颗粒。
(二)可回收物,是指装修垃圾中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木材、玻璃、金属、塑料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装修垃圾中的油漆桶、家用化学品、保温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砂浆砖瓦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家庭、商铺、门店、办公楼、厂房、建筑等场所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新区实际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新区全域装饰装修垃圾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好主管行业领域装饰装修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单位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规范分类、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合法企业进行收运处置,督促缴纳处置费用,坚决打击乱堆乱倒装饰装修垃圾行为。
(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规上工业企业做好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
(二)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装饰装修垃圾收转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财政金融局:负责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化处置经费保障,监督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经营、处置过程中做好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
(四)住建交通局:负责监督新区全域各物业管理单位和在建工地做好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装饰装修垃圾收转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商务局:负责监督城市商业体等所主管行业单位做好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
(六)教体文旅局:负责监督学校、文化、旅游等所主管行业单位做好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
(七)社会事务局:负责监督各医院、敬老院等所主管行业单位做好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
(八)生态环境分局: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查处装饰装修垃圾污染环境行为。
(九)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制定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负责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处置装饰装修垃圾的违法行为;负责收运、处置的计量统计、资金申报拨付;负责监督视高城市规划管控区商铺门店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
(十)各街道(镇):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做好辖区范围内场镇、开放式小区、商铺、门店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卫星遥感、GPS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装饰装修垃圾倾倒、堆放、收集、运输、分拣、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测,提升装饰装修垃圾治理的智慧化水平。
第七条 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产生单位和个人应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合法的收运企业收运处置,主动接受行业监管部门检查,严禁私自运输、乱堆乱倒。
第八条 收运企业应严格依法经营,取得相应城市建筑垃圾收运资质,配足车辆设备,满足收运处置需要,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具有明显标识,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收集运输,沿途不得滴漏、洒落,并建立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各街道(镇)、各物业小区按照方便投放和利于保洁的原则单独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当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便于收运和管理,满足分类投放的要求。
临时堆放点应当实行场地围蔽,保持整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措施,由属地街道(镇)或物业实行常态化管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 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与物业单位签订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服务协议,由物业统一交由具备资质的收运处置企业处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与所在社区(村)签订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服务协议,由社区(村)交由具备资质的收运处置企业处理;
(二)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并装袋,存放在物业或社区(村)指定的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
(三)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装饰装修垃圾混合排放。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垃圾收运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对装饰装修垃圾进行分类:
(一)砖瓦、混凝土等砂浆砖瓦类按再生建材进行回收利用;
(二)木料、塑料、玻璃、金属等垃圾按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
(三)含有有害物质的垃圾及其废弃包装容器按相关要求依法收运、处置;
(四)分拣后的其他垃圾按相关要求规范收运、处置。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垃圾收运企业应当具备城市建筑垃圾收运相应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产生量合理制定收运路线和时间,确保应收尽收;
(二)主动公示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处理价格,按标准收取费用;
(三)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泄露遗撒;
(四)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并喷涂装饰装修垃圾标识;
(五)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主动接入综合执法局智慧管理平台,接受监管;
(六)建立收运、分拣、处置台账,做到及时收运、规范分拣、依法处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在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8日开始试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