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印发《 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23/8/22 9:22:1840655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这是国内首个省域以支持大模型AI服务为主旨的政策文件。
《政策措施》指出,做大智算规模。立足全区数字经济“一带一核一节点多区联动”的总体格局,基于宁夏枢纽算力能力,加快建设一批与制造、水利、交通、教育、文化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紧密结合的超算、智算中心,对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鼓励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持续优化网络架构,重点建设宁夏到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地的直连链路,打造高品质超低时延算力网络,持续降低网络使用成本。支持和鼓励建设量子网络、未来网络和卫星互联网。
鼓励超算、智算中心采用国产自主可控的软硬件,打造全栈全场景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计算平台,提供普惠高性能算力服务。推动以国产化CPU、GPU等硬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工业设计等应用软件为底座的算力平台和大模型的自主研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攻关项目,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数字中国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精神,加快实施数字宁夏“1244+N”行动计划,抢抓国家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机遇,丰富算力基础设施,推进算力赋能应用,构建算力产业体系,加快宁夏枢纽建设,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智算资源统筹供给
(一)做大智算规模。立足全区数字经济“一带一核一节点多区联动”的总体格局,基于宁夏枢纽算力能力,加快建设一批与制造、水利、交通、教育、文化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紧密结合的超算、智算中心,对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推动数据开放。制定自治区大模型训练数据需求清单和供给目录,建立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推动公共数据、社会数据定向有条件向企业开放,向社会推出一批可信高质量的数据集、语料库和通用模型。探索开放一批政府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参与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三)做大数据供给。鼓励金融、保险、农业、交通、生活服务等具备行业大数据供给、开发、治理能力的头部企业落户宁夏,对落户我区的大数据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构建算力网络。发挥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作用,加快建设跨区、跨运营商间直联网和虚拟专网,推动中卫数据中心集群组网互联,鼓励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持续优化网络架构,重点建设宁夏到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地的直连链路,打造高品质超低时延算力网络,持续降低网络使用成本。支持和鼓励建设量子网络、未来网络和卫星互联网。(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通信管理局,银川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五)优化算力调度。加快建设一体化算力交易调度平台,统筹区内外算力调度产业链多主体,探索建设算力申请、调度、保障、结算、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的算力调度机制,建立一体化准入标准等相关规范制度和环境,实现算力资源的整体优化和按需调度。支持数据中心运营企业建设算力集成调度平台,按照纳入集成调度的算力规模,给予每户企业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六)支持自主可控。鼓励超算、智算中心采用国产自主可控的软硬件,打造全栈全场景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计算平台,提供普惠高性能算力服务。推动以国产化CPU、GPU等硬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工业设计等应用软件为底座的算力平台和大模型的自主研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攻关项目,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二、培育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七)鼓励模型创新。支持落地企业开展大模型训练,围绕模型构建、训练、调优对齐、推理部署等环节,积极探索基础模型架构创新,研究大模型高效并行训练技术和认知推理、指令学习、人类意图对齐等调优方法,研发支持百亿参数模型推理的高效压缩技术和端侧部署技术,鼓励开源技术生态建设。对于参数量超过百亿、典型应用场景超过5个的大模型,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八)加大平台开放。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建设开源开放、协同共享的人工智能数据归集、算法汇聚、算力开放及检验检测的创新服务平台,参考平台软硬件投入、人工智能企业用户数、服务成果等方面,择优给予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开放平台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鼓励数智应用。每年总计发放不超过4000万元“算力券”,降低算力使用门槛,用于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算力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等使用区内超算、智算资源,开展核心算法创新、模型训练研发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拓展应用领域。聚焦医疗健康、新型材料、城市治理、环境监测、能源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国家级、区域级重大示范项目、典型行业应用,鼓励使用宁夏超算、智算资源。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落地宁夏,给予不超过落地项目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十一)推动场景开放。采用揭榜挂帅等形式支持企业布局人工智能产业链,加强垂直领域攻关,实现重点场景应用突破,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在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水利、智慧农业、智能制造、电商零售、社会治理等行业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对于形成解决方案和商用案例的,优先评定为示范应用场景,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强化产业培引。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人工智能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飞地园区”等产业载体建设,加速孵化招引一批人工智能初创企业,重点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和行业“链主”企业。经认定的“链主”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500万元资金奖励。自治区“链主”企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为世界企业500强、国家级“链主”企业、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等配套的,按照申报期上一年度配套产品、服务实际履约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对相关智算产业基地、“飞地园区”,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十三)发展高端制造。积极引进国内服务器制造龙头企业,发挥其在供应链的优势,整合数字产业生态资源,重点推动服务器制造、基础芯片的产学研及配套产业建设,吸引更多算力设施企业加入,培育算力设施规模化、集群化,带动建立服务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制造链,打造本地化产业生态。支持服务器制造产业集群和“延链补链强链”重点项目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要素资源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开展监管,围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科技伦理、就业促进等领域建立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引导人工智能相关企业和组织健康发展。强化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建设安全可信和创新发展并重的宁夏枢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宁夏通信管理局)
(十五)加强招才引智。落实好自治区人才政策,突出需求导向,加大对算力产业人才和团队招引力度。实施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行动,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委托研发和特聘专家等方式,定向精准引进一批学术技术水平高、我区急需紧缺的算力产业高层次人才。开展算力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培养专项行动,利用5年时间培养(引进)不少于100个领军人才和团队。(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十六)推动产教融合。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主体开展算力相关的研究性教育,深化与国内先进算力产业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教学实践和培训基地,加强基地补贴,促进算力产业人才水平持续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积极利用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和自治区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超算、智算、人工智能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和平台建设。组建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产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超算、智算、人工智能等相关产业,在基金投入、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方面为产业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在银行信贷等方面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利用宁夏新能源优势,为区内的超算、智算中心提供优质绿色电力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十八)抓好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发挥好自治区数字宁夏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加强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以及政策建言等工作。有关牵头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细化举措,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宁夏通信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将根据执行情况对有关内容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