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征求意见
- 来源:仪表网
- 2023/8/3 9:08:193913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70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采样温度低于 150 ℃的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甲烷等 70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采样和测定。
进样体积为1.0ml时,在全扫描(Scan)模式下,本方法70种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07 mg/m3~1 mg/m3,测定下限为0.28mg/m3~4mg/m3。详见附录A。
方法原理:
用气袋或内壁惰性化处理的真空瓶采集温度低于 150 ℃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经定量环进入气相色谱分离,质谱检测。通过与目标化合物标准物质保留时间和质谱图或特征离子的对比定性,内标法定量。
仪器和设备
1.真空瓶采样系统:由过滤器、采样管、压力真空表、真空瓶和真空抽气泵等组成。
1.1 过滤器:加装在采样管(5.1.2)前端,过滤废气中颗粒物的装置。过滤器应选择硬
质玻璃、石英、氟树脂、氟橡胶、硅橡胶等不吸附、不释放且不与目标化合物发生反应的材质。滤料为无碱玻璃棉或硅酸铝纤维等材质。
1.2 采样管:内壁应为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材料(Teflon)或石英玻璃的采样管,附有可加热至 120 ℃以上的保温夹套。
1.3 压力真空表:不锈钢或经过惰性化处理不会产生吸附的材质。精确度等级≤1.6 级,测量范围-0.03 kPa~0.03 kPa。
1.4 真空瓶:内壁经过惰性化处理的棕色玻璃采样瓶,容积为 0.5 L、1 L 等规格,耐压值>140 kPa。经过验证也可选择其他材质的真空瓶。
1.5 真空抽气泵:至少提供 0.1 L/min~2.0 L/min 抽气速率的无油隔膜真空抽气泵或其他类型泵,工作压力应能克服烟道及采样系统阻力。如果采样现场有防爆安全要求,真空抽气泵应经过防爆安全认证。
2.真空瓶清洗装置:能将真空瓶(5.1.4)抽至真空(≤10 Pa),具有加温、加湿、加压清洗功能。
3.气袋法采样系统:符合 HJ 732 相关规定的气袋法采样系统。
4.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气相色谱具有程序升温功能,质谱具有70eV电子轰击(EI)源。
5.毛细管色谱柱:石英毛细管色谱柱,60m(长度)×0.25mm(内径)×1.0μm(膜厚),填料为 100%二甲基聚硅氧烷,或其他等效毛细管色谱柱。
6.定量环进样装置:具备1ml 定量环,具有自动定量取样以及同时进行内标气和校准气体添加功能,样品的连接管路均应使用惰性化材质,加热温度≥150 ℃,控温精度±5 ℃。
7.气体稀释装置:最大稀释倍数可达1000倍,稀释倍数精度±2%。
8.加热装置:可将采样容器加热达到120℃,控温精度±5 ℃。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每10个或每批次(少于10个)应至少抽取 1 个真空瓶(5.1.4)检查气密性和清洁度。向真空瓶(5.1.4)中充入氮气(4.5),待压力达到预设值(140 kPa),关闭阀门,静置 24 h后检查。真空瓶的真空/压力变化应<0.70 kPa,目标化合物检出浓度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2.每个真空瓶每3a至少检查1次。对于使用频率较高或使用年限较长的真空瓶应提高检查频率。在真空瓶(5.1.4)内充入目标化合物测定下限浓度水平的标准气体,平衡 24 h,平衡前后目标化合物浓度相对偏差应在±30%以内。亦可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
3.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1个全程序空白和实验室空白,空白样品中目标化合物的浓度均应低于方法测定下限。
4.校准曲线相关系数应≥0.990。每 10 个样品或每批样品(少于 10 个)应至少分析 1次校准系列中间浓度点或者次高点,测定结果与初始浓度值相对误差应在±30%以内,否则应查找原因或重新绘制校准曲线。使用平均相对响应因子法计算时,校准系列目标化合物相对响应因子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30%。
5.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少于10个)应至少分析1个实验室内平行样品,其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在±30%以内。
6.样品中内标的保留时间与校准曲线中内标保留时间偏差应≤20s,定量离子峰面积变化应在6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