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3/7/26 10:06:2035428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为加快推进武汉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通道+枢纽+网络+平台”现代物流体系,把交通区位优势转化为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链接优势,特制订本《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通道+枢纽+网络+平台”现代物流体系,把交通区位优势转化为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链接优势,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国家省级示范平台建设,提升物流枢纽服务能级。对列入“五型”(港口型、陆港型、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实施主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入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实施主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入选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立足产业链供应链保通保畅,加快实施联运枢纽、集疏运设施、换装转运装备、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等补短板工程。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投入,对列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根据年度获得国家支持资金额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年度核定投资额50%比例的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武汉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和RCEP成员国等建设境外分拨集散中心、海外仓和集装箱还箱点。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公共海外仓,在国家和省级支持基础上,市级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铁水公空能力建设,拓展内畅外联物流通道。着力打造中部地区枢纽港,持续推进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调整优化出台江海联运、近洋直航、水铁联运等新一轮集装箱航线支持政策,鼓励发展出海、联运、中转、上游等重点航运航线。(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中欧班列(武汉)高质量发展,统筹推动中亚、东盟、铁海联运班列通道建设,加快完善国际铁路货运班列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深挖铁路货运潜能,拓展快速货运“天天班”和沿江货运班列,探索发展高铁快运等服务产品。(责任单位:中铁武汉局集团)
支持武汉天河机场恢复和拓展国际、国内航线网络,协同花湖机场开展货运枢纽建设,支持其发展全货机航空业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发挥国际航线与口岸功能,重点发展智能制造、医疗健康、光电子信息、跨境电商等临空偏好性产业。(责任单位:东湖高新区管委会,黄陂区人民政府)
对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或者货物周转量全省排名前30位(或者增长量排名前50位)的本市公路货运企业,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配套奖励。落实省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降低公路运输成本。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交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供应链物流集聚发展,构建一体化产业物流体系。围绕“965”现代产业体系,支持物流服务嵌入汽车、光电子信息、服装等重点产业供应链,支持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重点产业供应链服务平台,对2023年获批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内部供应链向独立现代供应链企业转型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中小企业内部供应链实行“企业联盟化、联盟企业化”抱团式发展。推进物流领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建,对年度评定为优秀的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城乡冷链物流水平,完善民生物流服务品质。支持冷链物流提档升级,对新购置或者改造智能化冷藏分拣设施、单元化冷链载器具、标准化冷链车辆、冷链物流信息平台等实际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10%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全国五星级、四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给予补差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在新城区和青山区新建或者依托大型农业批发市场改(扩)建冷链物流中转基地,对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给予不超过投入50%资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实施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加大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和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分类管控措施,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设施。支持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落实市区建设、运营财政补贴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聚焦物流企业引进培育,提升物流主体竞争实力。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货运代理和供应链头部企业,对新引进并达到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200万元至4000万元落户、办公用房等资金奖励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对新入选全国物流50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鼓励物流企业、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在3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各区以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和楼宇经济为依托,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试点,对符合规定的实施运营主体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口岸平台开放共享,优化物流业营商环境。有序放宽物流领域相关市场准入,支持港航企业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从事危化品、粮食等专业运输和铁路班列运输新能源汽车。积极对接全省供应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引导各类物流公共信息数据共享开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中铁武汉局集团)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创新开展“通关+物流”服务,在综合保税区、汉口北设立机场“城市货站”,提高口岸服务水平。规范口岸场站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不定期对机场、港口、铁路场站开展收费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新洲区、黄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物流领域人才培养,增强市场主体创新能力。鼓励市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物流相关专业,联合企业设立物流实训基地。推动物流领域优秀人才纳入“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对入选人才给予6万元资金资助。加强物流快递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物流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物流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武汉物流协会,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在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围绕物流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参与物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成果按程序发布后,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申报主体不超过3个)。(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八、完善用地金融要素保障,强化物流行业基础支撑。对位于“五型”国家物流枢纽、国家冷链骨干基地布局规划范围内,或者列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管理的物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应计划,做好铁路专用线等集疏运体系建设用地预留控制。对物流建设项目用地,适当降低亩均投资、税收等考核指标,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地。支持存量土地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者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将物流列为武汉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方向。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物流企业需求特点,创新物流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发展信用快贷、仓单质押、存货质押等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业务。将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培育,支持物流企业发行各类融资工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武汉投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优化完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细分行业和领域指标统计,加强冷链物流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对市级物流统计监测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武汉物流协会,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一次性奖补项目,政策实施期内可分年度安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