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7月1日起,这18项环保新规标准将密集生效
- 来源:环保在线
- 2023/6/30 13:24:5735215
【智慧城市网 行业标准】2023年行程已过半,上半年哪些环保政策让你记忆犹新?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互动~7月,行业仍将持续发力,又有一大批新政策、标准即将落实,一起来看看吧!
环保政策
01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部于4月通过,将从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明确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02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03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四川人大于3月通过并公布,将从7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条例明确一系列因违反规定造成土壤污染的处罚标准,并指出有关部门应共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对土壤的二次污染。
04《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人大于3月审议通过,将从7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河南境内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与利用,要求其管理应当服从防洪减灾和生态保护的总体安排,坚持科学规划、强化保护、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05 浙江:《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嘉兴生态环境局于5月出台,将从7月1日起生效,拟进一步规范从重、从轻与减轻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共明确8项从重处罚,及11项从轻处罚、6项可减轻处罚情形,在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06 《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生态环境厅于6月发布,将从7月1日起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管理,旨在规范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工作,助力氢能产业、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所称加氢站, 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加氢合建站除加氢站以外的部分适用其原有规定。
07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6月发布,将从7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在龙川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覆盖流域面积9256平方公里,要求龙川江流域保护应当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的原则。
环保标准
0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代替GB 18597—2001)》
生态环境部于1月批准,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09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
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而制定。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10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
本标准修改单自7月1日起实施,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仅对原标准中“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中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做出了修改。
11 《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 1298—2023)》
标准为首次发布,将从7月1日起实施。标准提出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除本标准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外,其他可实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污染防治技术,也可作为企业技术选择的参考,拟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
12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
生态环境部于6月发布,将从7月1日起正式生效。规范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的技术机构,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开展核查。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核查和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北京:《农村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DB11/T 2085—2023)》
北京市市监局于3月发布,将从7月1日起施行。规程规定了农村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维护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行政村、自然村及乡镇和分散农户新建、扩建、改建和现有的日处理规模在500m³以下的厂站及其收集管网的运营管理,其他相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文件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厂站,不适用于养殖户、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处理生产废水的厂站。
其他
14 《成都市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发展改革委于6月发布,将从7月6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2年。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市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旨在进一步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5 内蒙古:《水体氮磷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导则(DB15-T 3045-2023)》
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于6月发布,将从7月9日开始正式施行。文件规定了水体氮磷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工作流程,适用于水体氮磷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及管理。
16 《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浙江生态环境厅于6月发布,将从7月15日起施行。方案明确将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污染问题,精准、科学、依法实施全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推动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能布局均衡化、生产经营规模化、工艺流程自动化、污染排放清洁化、拆解产物资源化、拆解作业规范化、报废注销数字化、联动监管常态化,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7 陕西:《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安康市城管局于6月发布,将从7月16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旨在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
18 云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DB53/T·1163—2023)》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于6月发布,将从7月25日起正式实施。指南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基本要求、水质水量、污水收集、污水治理和运行管理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以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合理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