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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省市出台“数据条例”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来源:数据观综合
2022/6/2 13:37:4434707
  【智慧城市网 城市在线】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肖亚庆在2022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产业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近年来,一系列与数据及其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陆续发布,数据的价值不断被认可。
 
  国家层面,《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共同构筑了数据安全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堡垒”。地方层面,目前已有十八个省市公布了相关数据条例。其中贵州、天津、海南、山西、吉林、安徽、山东、福建、黑龙江和辽宁出台了大数据条例,深圳、上海、重庆和浙江出台了数据条例。此外,四川、广西、江西、河南等地公布了相关数据条例的草案。
 
  梳理发现,各地有关数据立法,以促进数据利用和产业发展为基本定位,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少地方条例具有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的鲜明特点。比如《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聚焦数据权益保障、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三大环节。《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重点围绕“公共数据”,明确将在省级、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建立起以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用体系为主体,以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保障、网络安全体系为支撑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则提出,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鼓励市场主体制定数据相关企业标准,参与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
 
  贵州省
 
  贵州作为全国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也是国内第一个省级层面对大数据进行立法的省份,先后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法规,通过法律的方式界定大数据各方面的关系,全面开展大数据安全治理方面的实践等。
 
  其中,《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紧扣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现实需求和趋势,对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发、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以及“云上贵州”等基本问题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把贵州省在以大数据兴业、惠民、优政等领域的创新做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将大数据产业发展纳入了法治轨道。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个人和单位。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政府数据、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进行了明确,条例中所称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天津市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政务数据、社会数据、开发应用、保障措施、数据安全、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在政务数据共享方面,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在政务数据开放方面,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教育、科技、农业、环境、金融、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
 
  明确政府单位主体责任和主要职责。在数据采集管理方面,《条例》指出,通过共享平台可以获得的共享数据,政务部门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数据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人才政策支持。在培育大数据产业方面,《条例》鼓励从事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企业依法收集、存储业务数据,并向市和区政务数据平台提供,用于共享和开放。《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为社会提供大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
 
  推动大数据在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应用。在大数据开发应用方面,《条例》指出,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企业跨界联合,鼓励大数据在制造业全产业链集成运用,支持壮大新兴业态。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加快发展科技服务、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
 
  海南省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七条,从总则、大数据开发与共享、大数据开发与产业促进、数据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覆盖了大数据采集、汇聚、存储、管理、开放共享等各个环节。
 
  《条例》明确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大数据产业布局和导向,坚持市场主导,培育骨干企业,建立产业体系,推动大数据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深度融合,深入开展大数据领域金融、人才、科研、技术、市场等方面制度创新,促进大数据产业高效健康发展。
 
  《条例》指明了大数据助力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的任务和途径。运用大数据营造优化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现代化水平,为海南自贸区、自贸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提供信息化基础支撑。
 
  山西省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明确政府管理职责、制定促进发展优惠政策、提供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推动大数据产业政策的法治化,为大数据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收集、存储相关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依法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供,发挥政务数据的价值。
 
  二是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条例》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上进行数据交易。
 
  三是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新业态。《条例》明确“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技术和新业态”。
 
  四是设立省政府专项资金。《条例》明确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市场主体根据经营情况或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对行业大数据融合应用示范、大数据机构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给予奖励。
 
  五是数据中心用电支持。《条例》明确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通过制定目标电价、给予电价补贴等措施,对数据中心用电进行支持,保障电量供应。
 
  六是税收优惠政策。大数据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省
 
  《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总则”“数据处理”“发展应用”“促进措施”“数据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1条。
 
  明确管理部门。《条例》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
 
  建立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条例》明确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质量、安全、管理等标准,促进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化。
 
  强化省大数据平台的核心作用。《条例》规定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建设、管理省大数据平台,本省公共数据应当通过省大数据平台予以归集、治理、共享和开放。
 
  规定依目录进行管理的机制。《条例》强调了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按公共数据目录采集公共数据,并将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向省大数据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
 
  大力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在数据共享方面,着眼于破除信息孤岛,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将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在数据开放方面,明确数据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高价值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提出促进大数据资源在更多领域应用,发挥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价值,明确了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民生服务、社会治理、政务服务、社会信用等方向深化大数据的创新应用。
 
  强调数据安全和法律责任。《条例》提出数据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预警和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明确各不同主体对数据安全保障的责任义务。
 
  安徽省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着眼于大数据的特征及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从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开发应用、安全管理和促进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坚持大数据发展与安全并重。在全面推动大数据发展的同时,充分吸收借鉴《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有关内容,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二是充分体现安徽特色。在立法中将我省好的经验做法总结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加以固化,如数字江淮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皖事通办”平台等都有相关规定。对数据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
 
  三是大数据在各领域各行业发展应用更加丰富。坚持市场化导向,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四是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政策措施更加全面。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出了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等财政、金融、产业政策,以及科研、人才、用地、用电、基础设施、标准化扶持政策措施,为大数据发展应用提供有力保障。
 
  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数据相关权益范围和类型,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条例》借鉴国际主流个人数据立法的规定,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基础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一是处理个人数据具有告知义务,应当在处理前向自然人告知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目的和方式,存储个人数据的期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权利的方式等事项。二是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数据,不得通过误导、欺骗、胁迫等违背自然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获取同意,并对同意规则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三是针对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情形,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并在立法中首次认可了数据处理者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的有效性。
 
  此外,《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较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上海市
 
  《上海市数据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之后出台的第二部比较全面的地方数据条例。
 
  《条例》共十章九十一条,分为总则、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浦东新区数据改革、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
 
  明确数据发展管理体系。《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部门在数据产业发展中应划分职能,鼓励各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同时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以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
 
  保障数据权益。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条例》规定需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保护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允许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个人对于其数据处理的知情同意权,并规定不得以拒绝提供产品或禁止出入为由强迫个人提供信息,且禁止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公共数据方面,《条例》旨在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制定公共数据资源规划,通过上海市大数据中心统一规划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管理体系,对公共数据实行分类管理,同时以大数据资源平台为基础,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并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数据要素市场方面,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机制,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创建完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并由相关行业协会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
 
  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方面,以数据资源作为活水注入现有经济体系,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支持数据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壮大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处理、交易流通等数据核心产业,促进数据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据技术和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数据技术与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度融合。
 
  浦东新区数据改革方面,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推进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监督管理等标准制定和系统建设。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使用机制,在浦东新区设立数据交易所并运营,聚焦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简称临港新片区),打造全球数据汇聚流转枢纽平台,在片区内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同时支持浦东新区培育国际化数据产业,加强数据交易相关的数字信任体系建设。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方面,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共同开展长三角区域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建立以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共享数据资源目录为基础的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机制,促进长三角区数字认证体系、电子证照等的跨区域互认互通,推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数据安全流通技术的利用,建立跨区域的数据融合开发利用机制。
 
  数据安全方面,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
 
  山东省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发展应用、安全保护、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条例》单独列为一章进行规定,要求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定算力基础设施、信息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还突出强调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在数据资源方面,《条例》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明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范围,明确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的所属范围及各自管理要求。对数据收集作出了规定,划出了收集“禁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重复收集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
 
  在数据发展应用方面,《条例》强化大数据应用,对大数据在新动能转换、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创新应用作出具体规定,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山东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明确了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大数据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的保护责任。
 
  《条例》还强调数据跨境审查,明确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向境外提供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
 
  福建省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扣福建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现状和需求,对数据采集生成、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划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在数据采集方面,《条例》规定采集数据应当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同时,为解决部门间数据壁垒、共享不充分等问题,《条例》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3种类型。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在公共数据开放方面,《条例》明确应当优先开放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和需求度高的数据。公开数据分为普通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
 
  在数据开发利用方面,《条例》规定,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被采集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在数据交易市场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平台进行交易,加强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
 
  浙江省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
 
  明确公共数据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条例》明确浙江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条例所称公共数据。
 
  同时,《条例》根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的定位,提出六方面要求,包括建设一体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共享开放通道、构建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建设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建立一体化数据目录体系、建设一体化数据标准体系。
 
  为了保证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条例》还要求各地建立数据校核更正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并能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
 
  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协同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协同。
 
  为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浙江还将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规定开放属性确定机制、明确开放范围和重点、分类开放,并明确受限开放条件和要求。同时,《条例》还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及《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推动数据创造价值,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重庆市
 
  《重庆市数据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数据处理和安全、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应用、区域协同、法律责任等8章,60条。
 
  在数据安全方面,《条例》明确,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按国家要求编制本地区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在推动数据赋能数字化转型方面,《条例》提出,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服务业、政府管理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
 
  在区域协同方面,《条例》提出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依托中新(重庆)等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推动国际数据港建设。同时,条例提出,重庆与四川省共同开展川渝地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区域数据共享需要,共同建立数据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
 
  在规范数据使用行为方面,《条例》明确,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强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依法收集数据;对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对依法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获取收益。
 
  另外,《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与市数据主管部门签订的开放利用协议,未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的,或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公共数据的,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8章70条,紧贴黑龙江实际,保障数字化改革,深化数字龙江建设,推进龙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在数据资源、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政策导向和促进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形成一系列创新亮点。
 
  科学界定大数据相关法律概念。《条例》明确规定,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条例从获取数据主体、数据特征、获取方式等方面,将大数据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并明确了相关概念。
 
  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明确了数据资源的一般权益,对依法加工、使用数据,享有法定财产权益,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以及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规定,使相关主体的数据行为约束在法定范围内,解决数据活动中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标准、公共数据的采集和汇聚、公共数据质量管控、公共数据开放等作出规定,从法规层面强化公共数据平台支撑能力,提高公共数据质量,优化公共数据要素资源配置。
 
  促进数据资源安全高效流通。《条例》对“数据要素市场”从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数据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公平竞争等8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础性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功能,培育壮大我省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辽宁省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从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突出工业大数据特色、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底座、全面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条例》设置“数据要素市场”专章,明确了市场主体在数据采集、加工、使用、交易等基本权益方面的保障性规定;同时,对数据交易和竞争行为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定禁区,就交易市场配套制度建设予以规定,并对违法交易、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行为增设了处罚条款。此外,针对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不充分问题,在“公共数据”一章中规定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将这一宝贵的数据资源导入市场化开发,以缓解数据资源总体供给不足,提升数据利用价值。
 
  突出辽宁工业大数据特色。《条例》设置“工业大数据”专章,围绕解决工业数据采集汇聚不全面、流通共享不充分、开发应用不深化、数据企业发育不健全等问题,突出发挥企业在工业大数据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兼顾企业能力条件,就企业在数据采集汇聚、开放共享、融合应用、安全保护和数据治理能力等方面的具体义务进行了规定。此外,还就政府培育数据服务企业、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等作出了规定。
 
  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底座。《条例》设置“基础设施”专章,规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和市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发力、分层分类实施,并根据国家“东数西算”总体安排,在全省大数据中心建设上,要求充分利用国家算力资源,因需适度建设,高效建设利用。同时,就通信网络、物联网、算力、新技术等信息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和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等融合基础设施、保障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要的创新基础设施等布局建设进行了规定。
 
  全面保障数据安全。《条例》设置“数据安全”专章,规定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责任确定原则,搭建数据安全管理体制,并就全社会各主体建立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数据存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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