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1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自7月1日起实施
- 来源:生态环境部
- 2022/5/20 13:31:3937358
【智慧城市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13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 1244-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包括 GB/T 4754—2017 中 3231 钨钼冶炼、3232 稀土金属冶炼、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属于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及要求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及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按照《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无机化学生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138 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 1246-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印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247-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31572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947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820 执行;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1205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HJ 1248-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 1249-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205 执行;废铅酸液处置的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208 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其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自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 1252-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全部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养殖企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 1253-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 1254-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55-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类等药物的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882 执行。中药制造业排污单位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生产设施,其污染排放的自行监测按照HJ 881 执行。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以上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