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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构建包容环境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5/5 9:22:4140669
  【智慧城市网 城市在线】近日,江西省发布了《构建包容环境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推出18条具体措施,对江西省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实行2年发展“包容期”管理,积极营造数字经济发展一流生态,大力推进江西省数字经济做优做强。
 
  破除“隐性壁垒”,平等对待数字经济主体。江西省省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之外“非禁即入”,严禁擅自加码增添负面清单内容。深化登记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中包括推行“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企业集群登记,持续深化“一照通办”改革。同时,探索试行“极简审批”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低风险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范围,实施承诺准营。
 
  深化“宽入严管”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包容期”管理。《若干措施》要求,在“包容期”内采取柔性方式执法,对实行承诺制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实行信赖保护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减少比例降低频次,对信用异常的企业主动提示和指导申请信用修复,对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实行“保姆式服务”,在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开展惠企惠民政策宣传等。
 
  创新制度供给,依法审慎开展行政执法。《若干措施》提到,非特定情形不主动入企检查,对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扩充升级免罚清单,探索出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三张清单,严格依法监管执法,维护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良好生态。
 
  构建包容环境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
 
  一、破除“隐性壁垒”,平等对待数字经济主体
 
  1.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非禁即入”,严禁擅自加码增添负面清单内容。
 
  2.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营,不得因企业性质、类别、规模、行业、业务等差异,实施排斥性准营政策。
 
  3.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壁垒,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非本地区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质量监管标准、收费政策、价格限制政策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二、深化登记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推行“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简化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得无法律依据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的具体规定由各设区市制定。
 
  5.支持企业集群登记。协调当地商务部门、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对在工业园区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小微企业,支持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即托管企业)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6.持续深化“一照通办”改革,不断巩固和扩大现有改革成果,积极推动更多地方、更多部门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一照通办”改革范围。
 
  7.探索试行“极简审批”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低风险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范围,实施承诺准营。
 
  三、深化“宽入严管”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包容期”管理
 
  8.在“包容期”内,通过集中普法、宣传引导、合规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方式,重点突出开展行政指导和服务,试行有温度的监管执法。
 
  9.涉企经营许可实行承诺制的单位,不存在以欺骗(含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的,在“包容期”内,各地可以自行决定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或不限整改次数,除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外,市场监管部门不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10.建立辖区内数字经济企业专门数据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要采取减少检查比例、降低检查频次措施进行监管。探索非现场监管形式,“无事不扰”。
 
  11.不定期查看辖区内数字经济企业专门数据库,对于信用记录异常的,要善意主动提示和指导企业依法申请信用修复工作,防止出现因未及时修复转变成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
 
  12.对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实行“保姆式服务”,建立服务指导联络制度,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职能的诉求,实行“一对一”服务指导,为在南昌设有实质运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研发机构的数字经济企业,免费提供电子信息产业专利快速授权、协同保护优质服务,做到“你有所求、我有所为”,追踪落实,责任到人。
 
  13.在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每年开展两次免罚清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惠企惠民政策宣传,重点数字企业全覆盖宣传到位。
 
  四、创新制度供给,依法审慎开展行政执法
 
  14.除实名投诉举报、民生通道、政务服务热线、信访渠道、转办交办、上级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主动进入数字经济企业(不含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安全领域)进行检查。
 
  15.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积极运用行政调解职能,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因纠纷造成对企业经营的实质性影响。
 
  16.对于对非主观故意、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扩充免罚清单内容,加大免罚清单适用力度。
 
  17.创新制度供给。探索出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适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综合衡量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改正情况和承受能力,按照就轻不就重的原则,推行更有温度的执法。探索出台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于非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设备物资等以及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将行政执法对企业经营实质性影响降到更小程度。
 
  18.对利用数字技术恶意实施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监管执法,切实维护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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