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道路运输信息化年度十大事件
- 来源:IOV114
- 2022/1/20 9:13:0031682
【智慧城市网 时事聚焦】2021年,十四五开局之年,承前启后的一年,也是疫情反复影响极大的一年。作为服务于道路运输行业的信息化行业,不可避免的受到大环境的影响,更因为道路运输业的低迷而低迷,但福祸相依,否极也会泰来,道路运输行业调整转型之际,也将是道路运输信息化行业的破局之机。
为了更好的记录与回望2021年,IOV114近期特别整理了2021年道路运输信息化年度“十大事件”,以期在记录中展望未来。
雨过天青云破处,这般颜色做将来。期待在经历2021年的低迷后,2022年能守得云开见月明。
事件一
《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
今年10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数字“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数字交通发展的总体任务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脑、五网、两体系”,其中:“一脑”是指综合交通运输数字大脑,“五网”是指构建交通新型融合基础设施网络、部署北斗、5G等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网络、建设一体衔接的数字出行网络、建设多式联运的智慧物流网络、升级现代化行业管理信息网络,“两体系”是指培育数字交通创新发展体系、构建网络安全综合防范体系。
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
要加强综合货运枢纽建设,完善多式联运功能,加强枢纽港站集疏运体系及联运换装设施建设,统筹枢纽转运、口岸、保税、冷链物流、邮政快递等功能;
要推动城市建设货运配送基础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发展“云仓”等共享物流模式;
要推进互联网+货运物流融合发展。健全网络货运管理制度,研究将交易撮合类货运平台纳入行业监管,研究制定网络货运经营服务规范,强化市场运行监测。引导网络货运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创新智慧物流营运模式。鼓励物流园区、港口、机场、货运场站广泛应用物联网、自动化等技术,推广应用引导运输车、智能输送分拣和装卸设备。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构建综合物流服务平台,实现智能匹配、智能跟踪、智能调度。
要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分析应用。强化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信用监管、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社会共建共享、共管共治的治理格局;
要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全网络监测预警。推动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推进运政系统、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和公安监管系统等信息共享。
要以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强化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融合与质量提升。加快北斗系统在运输服务领域推广应用,修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推动技术升级改造。
要研究构建车路协同安全体系,加强路网、车辆运行安全监测预警和出行引导。加快高级辅助驾驶技术、自动驾驶技术在营运车辆上推广使用,提升车辆主动安全性能。
IOV114:
与《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相比,《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框架、内容要更为丰富和具体。实际上,数字交通十四五规划,并未涉及多少道路运输信息化的内容,但并不妨碍该规划的统领性作用,尤其是交通运输数字大脑,这一大脑与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TOCC)、运输安全监管平台有着紧密的联系,未来一些三四线城市以及发达地区县区市的交通运输“大脑”会如何建设,是否直接在已有监管平台上升级,是值得关注的一个事情。
《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最重要的一点,是正视了道路运输行业结构存在问题,需要调整优化的现实,要求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怎么优化和化解?利用创新技术和模式来提升运输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营效率,将是十四五、十五五之间的发展主题。对于运输信息化企业而言,将传统的“钱货两讫”服务模式抛弃,提升到命运共同体的高度,进入到运输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运输企业所服务产业的上下游,更理解所服务的行业,或许会更有价值。
事件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发布
3月24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十三条拟规定:营运载客汽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具备监控驾驶行为功能的装置。
第一百二十二条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专业运输单位的营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对六个月内专业运输单位的营运车辆车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十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专业运输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拟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营运载客汽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卫星定位功能的装置、具备监控驾驶行为功能的装置的,或者公交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校车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建设、使用动态监控平台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
2020年10月,《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拟规定: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12000千克以上的载货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第一百七十条拟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未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不能正常使用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IOV114: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中提到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依法依的就是《道路运输条例》。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精神,预计处罚会相应下调。
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印发的2022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点中提到,推动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进程,配套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就是说,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上无望修订完成,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道路运输条例》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没修订完,《道路运输条例》可能也只能等。
也就是说,行业期盼的“重载货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设备的法律支持”,在2022年仍然无法出台,没有立法支持,也就没有强制安装的“尚方宝剑”,争取财政支持的筹码要少很多,只能通过市场化或者半市场化的模式来推进。
事件三
70多万广东“两客一危一重货”车辆100%安装智能监控
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进展。会上提到,截至2021年12月22日,广东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已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4%与16%。
2021年2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正式上线。通过融合平台,广东省对在业运营的76万辆重点车辆进行全覆盖跟踪监控,并实现全省40.5万辆“两客一危一重货”车辆100%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是全国第一个全面完成安装工作的省份。
融合平台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业务监管系统基础上,融合汇聚各有关部门掌握的关于“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的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违章违法信息等数据资源,实现实时风险监测预警。
除打破广东省内各部门数据壁垒外,融合平台还完成湖南、广东两省“两客一危”车辆基础数据、智能监控、卫星定位等数据共享,协调解决外省入粤重点车辆的卫星定位数据共享问题,进一步打通省际数据共享渠道。
IOV114:
广东模式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这是道路运输信息化行业,第一个跨多个部门、多个利益主体,采用半市场化模式推进车载安全设备安装应用的案例。在推进过程中,虽然有遇到了一些问题,但很显然,目前的应用效果是不错,至少社会效益很明显。
那么经济效益呢?就车险而言,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拒保重点车辆,不仅是商业险,甚至连较强险也拒保,因为就往年数据来看,只要承保,就只亏不赚,那么在“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已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4%与16%”的背景下,今年的广东车险承保企业,是否大幅降低了赔付?如果没有,其他省市的保险企业会乐意参与到类似“广东模式”的模式中去吗?
事件四
全面整顿,交通运输执法走向规范化
2021年4月,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并发布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同时,《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规范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4月13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四川成都召开,会议要求,要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4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交通运输部决定自2021年5月至10月,在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提出该方案。专项行动整治的内容包括:宗旨不牢的问题;作风不优的问题;本领不强的问题;担当不力的问题;执法不廉的问题。
5月27日,交通运输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表示,32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比如广东交通提出在治超检测站点实行24小时“一站式”案件处理,河北建立起“一把手”督导制度等。
7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十四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规划》,该规划创新提出了“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江苏交通综合执法新模式,明确了“十四五”江苏交通综合执法6大重点任务:一是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新机制。二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提升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四是高质量服务交通运输安全绿色发展。五是全面提升交通综合执法能力。六是着力打造交通综合执法铁军。
8月13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就提高货车卫星定位交通执法效能征求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加强对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各项工作举措落实情况跟踪督导,确保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职责明确清晰、协作配合有力、信息共享顺畅,形成监管合力。
8月16日起至10月31日,全国公安交管系统将开展公路大型车辆“不疲劳、不超速、靠右行”专项治理行动,整治重点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大客车、大货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易扰乱交通秩序、易肇事肇祸的违法行为。行动期间,辽宁省交警部门充分利用交通运管部门的营运车动态监管平台,及时推送疲劳驾驶重点嫌疑车辆信息,通过公安大数据分析,组织多部门统一进行重点查缉;广西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监管平台抽查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运行情况和行驶记录情况,并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河南省交警部门强化科技应用,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作用,提高重点车辆违法发现、预警、拦截、查纠能力水平,重点拦查集成指挥平台推送的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违法未处理或者驾驶人逾期未换证等严重违法行为。
IOV114:
2021年,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整顿,一位大货车司机,以“匹夫之怒/懦”,引发舆论对大货车司机群体的再一次关注,也影响到了交通执法,包括法规条例调整,行政体制变革,执法职能整合,目的就是在规范执法的同时,人性化执法,尤其是扣车、押货之类的执法行为,将会更为严谨。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公安与交通两个部门在执法方面的合作越加紧密,联合治超、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联合治理超速、疲劳驾驶等,两个部门所采集到的数据按需共享,打击交通违法,对对减少重复建设,对运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化解过剩产能,都有莫大的好处。而这里面采用车载定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作为处罚依据,也将反过来推动设备质量的提升。
事件五
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精准协同治理道路客运非法违规运营
2021年1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推动实现非法营运车辆及企业智能排查、精准锁定;建立非法营运治理动态研判、定期会商、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形成精准高效、靶向治理的非法营运治理格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借助科技手段,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跨区域异地运营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动态监控异常客车的监管。二是要加强未经备案经营客运包车的监管。三是要创新客车异地运营监管方式。
IOV114:
如何打击非法营运?说起来很简单,在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或者缉查布控系统上,加载一个疑似非法营运车辆的识别算法,就可以筛选出来。而有条件的运管部门,比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自建了场站、枢纽、公路视频监控系统的城市,也可以通过算法来筛选。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智能视频大数据,识别出高频出现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的车辆,筛选掉合法的营运车辆之后,就是疑似非法营运车辆,如果要去执法,就可以将车辆牌照设置进预警名单,一旦进入某区域,就可以派员线下拦截。缉查布控系统则稍微复杂一些,筛选一些经常跑城际国省道、高速的小汽车和大巴,排除掉合法营运车辆,就是疑似非法营运车辆。
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最缺的就是非现场执法技术支持,现在最为成熟的,应是江苏和上海。
事件六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删除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等不符合 “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关内容。即取消了设备和平台符合性审查(原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二是坚持减负便民,适当降低了对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是司机)违规行为、第三十八条监控平台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执法工作实践需要,进一步明晰了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对象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
据了解,征求意见结束后,共收到反馈意见58条,拟采纳意见就包括加强对卫星定位装置终端质量监管、强化对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内容。
IOV114:
如所料不错,《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也可能会等《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稿通过,一些处罚条款要依据上位法来进行订立。就删除的第8条而言,平台和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不需要吗?需要,要有一定的准入门槛,但不能人为的拉高门槛,应该出台审查指导价格,审查过程全公开,同时在日常考核中,按月或者按季度通报设备在线率、数据准确率等核心指标。
监管应该更多放在事中管理上,而不仅仅是事后追责,日常考核虽然部省市三级每月都有排名,但惩罚措施似乎不多,顶多就是禁止新登记车辆入网,有用吗?没啥用。
事件七
河南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监管平台三级监管体系建设
2021年5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监管平台三级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优化提升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加快构建“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监管”新型监管模式,推动制度标准流程重塑,建设统一规范的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指导意见》明确五大建设任务:组建综合指挥机构,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类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制度流程标准体系,建立完善高效运转、规范有序工作机制。省市县组建综合指挥调度中心,具体负责监管平台的预警信息、工单指令的指挥调度、监督整改和督查督办等处置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起以技术部门为支撑、以道路运输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为主力,运管、安监、高速公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合办公机制,进驻综合指挥场所联合办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行7×24小时值守。
5月17日,河南省印发《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监管平台道路运输违规线索处置工作指南(试行)》,《工作指南》适用于依托监管平台对全省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车辆、从业人员等实施监督管理,也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协同以及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规范了河南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监管平台推送的涉嫌违规信息处置工作,加强道路运输日常监管,提升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效能。
IOV114:
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全国示范工程,省、市、县三级综合指挥调度中心与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应工作机制、标准共同构成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与行业安全监管对接,最后形成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健康生态。就是不太确认,三级监管体系是否已与运输企业、重点车辆驾驶员记分系统相结合,这样会更有管理效率。
据了解,周口市、郑州市、洛阳市以及许昌市在建设交通运输三级监管监管平台后,都取得了良好成效。周口市各种违规报警信息下降达64%,特别是客运车辆涉嫌违规关闭动态监控行为的报警信息由原来的每天60余条,下降为每天不超过5条;全市日均违规事项发生量也由最高峰的280余条下降到近期的21条,下降率92 %,“两客一危”行车安全隐患逐步减低。
事件八
多地印发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
2021年,中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交通行业也迎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上海、贵州、湖南、吉林、甘肃、宁夏、内蒙古、山东、广西、浙江、天津、云南、海南、广东、江苏、福建、四川等省市陆续发布“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大力推进交通运输发展。
IOV114:
“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作为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前行的“风向标”,运输结构调整,出行效率和体验提升、安全生产监管仍然是运输信息化中最重要的内容,数据为出行和监管提供支撑也将是十四五期间最为重要的发展特征。
事件九
河南省印发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
2021年3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对技术标准、服务规范、职责划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方监控机构是指受运输企业委托,对卫星定位服务商提供的营运车辆动态数据进行实时报警和分析研判、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规范化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的其他企业或组织。
《管理办法》规定运输企业不得向同一个企业或组织既购买卫星定位服务又购买第三方监控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轨迹异常等数据信息纳入“双重预防体系”,作为对运输企业执法监管、危险源辨识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IOV114:
这两年,第三方监控平台进入到一个无序发展的阶段,没有标准,没有规范,第三方监控平台被部分企业用来“拉虎皮”,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提供的服务还是老一套。今年的第三方监控市场,除了河南发布管理办法范外,广东省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设备应用,也明确提出,道路运输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外省在粤运营车辆,虽并未规定这第三方如何提供动态监控服务,但很显然,对广东省第三方监控平台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普及作用。
事件十
国标汽车行驶记录仪修订版发布、行标《营运车辆全景环视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发布征求意见稿
2021年底,《汽车行驶记录仪》修订版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2012版标准相比,有以下显著变化:更改了自检功能、行驶状态记录、驾驶人信息记录、数据通信接口、安全警示功能、定位功能、定位性能;增加了音视频记录功能、自动校时功能、视频图像性能;删除了位置信息记录(更多信息请关注IOV114公众号,下周将发布标准全本)。
2021年4月,行业标准《营运车辆全景环视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发布征求意见稿。
该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全景环视系统的定义、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安装要求、测试标准件要求、软件要求、环境要求等,适用于安装在营运车辆上的全景环视系统。
标准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整体构架体现“消除驾驶员视野盲区”的先进辅助驾驶理念;对营运车辆全景环视系统在封闭场地的规范性测试方法提出了规定;从整体结构上针对客车和货车的环视系统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对于驾驶员盲区监测进行了规范。
IOV114:
对于设备企业而言,汽车行驶记录仪新国标最大的不同可能是双存储设备,一个是数据存储器,一个是防护存储器。防护存储可以理解为灾备存储,在车辆浸水、起火燃烧等状况下,依然能提供关键数据,这个存储设备的要求会很高。
对于渣土、大货车而言,全景环视是有现实需求的,因为驾驶位视觉盲区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屡见报章,但这一设备与现有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设备应该是要一体化的,单独只做全景环视,而忽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是否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