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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自动驾驶和智能航运先导应用试点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21/11/11 17:29:2131341
  【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11月10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自动驾驶和智能航运先导应用试点的通知。通知提出,将聚焦自动驾驶、智能航运技术发展与应用,以试点为抓手、以应用为导向、以场景为支撑,通过实施一批与业务融合度高、具有示范效果的试点项目,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集,凝练形成技术指南、标准规范等,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
 
  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自动驾驶和智能航运先导应用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有关任务和《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相关部署,交通运输部决定组织开展自动驾驶、智能航运先导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自动驾驶、智能航运技术发展与应用,以试点为抓手、以应用为导向、以场景为支撑,通过实施一批与业务融合度高、具有示范效果的试点项目,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集,凝练形成技术指南、标准规范等,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
 
  二、试点组织
 
  (一)征集试点项目。
 
  鼓励产、学、研、用多方参与,协同开展试点。优先支持用户单位牵头,联合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结合业务生产实际及技术优势,按照部明确的试点任务领域,在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谋划试点项目,明确试点目标、主要内容、实施周期等,并编制试点项目申报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对试点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示范性等进行论证,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审核、确认后,择优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二)确定试点项目。
 
  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试点项目征集和推荐情况,通过专家论证、现场评估等方式,综合考虑试点任务与交通运输业务的融合度、技术路线、预期成果、试点单位工作基础等因素,组织对申报项目论证,择优确定自动驾驶和智能航运试点项目并发布。
 
  (三)试点项目实施。
 
  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加强协同,突出技术与业务融合,在确保试点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的基础上,注重总结经验,形成面向场景的综合解决方案。推荐单位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四)试点项目评估。
 
  试点项目结束后,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未完成申报书所确定试点任务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试点项目。结合试点工作评估及总结情况,部科技主管部门适时对试点任务领域优化调整。
 
  三、有关要求
 
  推荐单位和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提高认识,充分调动相关单位积极性,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试点项目所需经费主要由试点单位自行解决,推荐单位积极提供支持。试点过程中,试点单位要注重总结经验,及时形成相关技术指南或标准,支撑试点成果推广应用。部科技主管部门将通过组织现场考察、集中研讨等形式,加强技术交流;对试点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标准规范等,将在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评选、交通运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中予以优先支持;对通过试点项目形成良好研究基础的单位,将在推荐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
 
  四、2021—2022年工作安排
 
  各推荐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对照试点任务领域(见附件1),组织相关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表(格式见附件2)及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纸质材料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每个单位推荐试点项目不超过4项(自动驾驶领域不超过2项,智能航运领域不超过2项);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每个单位推荐试点项目不超过2项(限智能航运领域)。同一子领域推荐项目不超过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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