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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来源:民政部网站
2021/9/26 10:06:2237032
  【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近日,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民发〔202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更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一)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督促承包方、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养老服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严把订餐质量关,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作用。妥善储存、加工、分发社会捐赠食品,防止浪费。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自营内设食堂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内设食堂的承包经营方和受委托经营方、为养老服务机构集体用餐提供订餐服务的供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按照要求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与维护。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及时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食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符合要求。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要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干净、卫生。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助餐服务的社区老年餐桌、老年食堂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责任
 
  (三)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质量安全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监管。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配餐助餐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加大对供餐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范进行调查和采样送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对发生食源性疾病的食品经营者,要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是否隐匿、伪造、毁灭、转移有关证据。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惩重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的食品安全案件。
 
  三、大力推进社会共治
 
  (五)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
 
  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采用透明式展示的,可以通过透明玻璃窗、玻璃墙展示;采用视频方式展示的,可以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公开展示,也可以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积极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检查供餐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通过“明厨亮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
 
  (六)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
 
  养老服务机构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内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结合所服务的老年人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就餐安全知识,提醒老年人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帮助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发使用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载体,包括编写和发放书面材料,制作和展示海报、展板,编制和播放公益广告、短视频、微电影、动漫等。
 
  (七)有序组织院民委员会及家属代表参与检查。
 
  养老服务机构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老年人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老年人和家属代表的意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老年人和家属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邀请院民委员会代表参与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服务机构对院民委员会代表发现或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当查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四、以担当负责精神抓落实
 
  (八)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落实管理监督责任,积极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风险。
 
  (九)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慈善捐赠、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餐桌食品安全水平。
 
  (十)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联合采取明查暗访、飞行检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约谈等方式,对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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