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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保“走出去” 维护海外利益和安全

来源:安防知识网 作者:孟东军 班茂盛 周章贵 敖晶
2019/9/17 8:46:5542694
  【安防展览网 市场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政治军事争端频发、民族宗教问题突出、社会治安问题严重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东道国维护本国安全局势已是焦头烂额,大多无力为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更细致可靠的安全保护;另一方面,由中国政府提供的领事保护为事后保护,而且随着中国企业和员工在境外人数剧增,这种事后保护也难以全面覆盖,尤其是部分国家发生内乱等重大冲突,出现当地军警无法保护平民甚至袭击平民的情况时,领事保护自然也就无法发挥作用。破解上述难题在于构建市场化的海外安保机制,加快中国保安企业“走出去”步伐。
 
  一、我国海外安保服务业务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我国安保业诞生于1984年,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已注册成立了5200余家私营安保公司,安保人员超过300万名,但具有在“一带一路”沿线提供独立运作能力和经验的不超过30家,而终能够拿到海外安保业务订单的只有区区几家公司。目前,海外中国企业绝大多数选择西方安保公司,中国安保公司获得的订单仅占10%左右,巨额的安保费用外流至西方安保公司。
 
  总体而言,我国海外安保服务业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海外安保业务立法空白。我国目前尚未对私营安保企业开展海外安保服务进行专门立法,安保企业开展海外业务资质、人员从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在法律监管上仍然是一片空白。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国内安保公司雇员出国护照和签证办理面临手续繁琐、周期较长等问题,很难应对境外紧急情况。此外,国内安保企业还面临海外枪支使用的相关规定尚处于空白的困境,已严重影响了中国安保企业“走出去”发展。
 
  (二)安保服务质量有待提升。国内大多数安保公司缺乏处理境外复杂安保风险和制定执行安保工作方案的能力,同时受到法律限制,安保人员普遍缺少足够的武器训练和实战技能,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提供的服务范围还停留在安保人员派驻、人员培训和海上武装护航等人力防范服务类的初级安保业务。缺乏运用科技手段支撑,难以提供多元化、系统性服务,较西方业务水平成熟的安保公司而言,竞争力严重不足,限制了我国海外安保服务的发展和市场拓展。
 
  (三)专业化安保人才稀缺。由于海外安保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安保人员需要有较强的风险评估能力和极高的应急处理能力,特别是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担任队长职务的人员,无论是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要求极高。但目前由于国内缺少安保培训专业机构,海外安保行业的从业人员主要来自军队退役人员,缺乏专门化训练。海外安保行业中必要的专业的情报信息收集人才和风险评估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四)安保企业经济效益很难保障。当前,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力、水利、建筑等行业,这些行业属于高竞争行业,且在海外利润率低。商务部、财政部于2014 年取消对特定国家和特定地区安保费用的补贴,因此企业难以在安全防护方面投入过高费用。此外,安保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还面临着经济效益不稳定、国内保险公司没有相应安保险种致使企业无法分散海外项目风险等问题。
 
  二、国外商业安保服务内容和特点
 
  (一)美国商业安保服务业务及特点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保安业发达的国家,经过150多年的发展,美国保安服务业已经渗透到社会各种工作和生活领域,成为美国社会中一个规模宏大的行业,也成为海外安保服务业发展的典范。它的主要特点:一是服务领域宽泛。美国安保企业的业务范围诸多为齐全,甚至还参与社会管理职责。二是保安私营与经营主体多样化。美国只允许私人投资保安业,以公司法人制企业数量多,还有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作制企业等多种类型。三是实行执照许可。保安企业的执照申请需要经过国家严格的审核,政府实行严格的审查评价制度。四是专业化程度高。美国保安业不得超越执照规定范围服务,内部形成了比较明确的专业划分,成为保安业服务效率与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英国商业保安服务业务及特点
 
  一是规模较大。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共有安保公司8000余家,从业人员超过35万人,已成为英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二是与警方合作较为密切。英国的保安公司十分重视同警方的合作,不断向警务领域拓展和延伸。三是注重安保培训。英国保安协会于1991年创建了全国保安培训机构(SITO),形成了一整套科学实用的培训标准课程和培训模式,为各国提供保安专业培训。四是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英国保安行业管理局(SIA)是专设的管理机构,承担审批、执照许可、考核发证、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等职能。
 
  (三)日本商业保安服务业务及特点
 
  日本的安保业也称为警备业,主要特点:一是法制完备。《日本保安业法》于1972年7月颁布,并多次修订,用以规范、监管和保障从事保安业的企业和个人。二是实行企业准入认定制度。安保业实行认定制,凡法律规定禁止从业的人员不能从事保安业务。三是安保培训专业。日本保安行业有健全的培训系统,保安员需要完成相应的多种科目训练。四是重视协会作用。建有全国警备业协会联合会,承担教育训练保安人员、宣传保安业务、开发保安服务器材等职能。
 
  (四)澳大利亚商业保安服务业务及特点
 
  一是服务领域宽。从传统的人防、押运和调查渗透到物业、物流、交通管理和医护等各个领域,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企业竞争力强。安保市场被寡头垄断,*两位的企业占市场份额的50%和30%以上,业务伸展到各地,规模庞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很强。三是高素质人才集中。十分注重引进高素质人才,一个公司就聚集了计算机、电子技术、消防工程、经营管理、安全防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四是培训规范。根据素质和服务要求分为基本巡逻、保镖、人群控制、风险管理、保安顾问、保安设备安装与保养、调查、培训等8个级别安保员,不低于2周至1个月的培训,州警察部门颁发执照。
 
  (五)中美英商业保安服务能力比较
 
  保安服务按照安全服务类型分为非军事性和军事性两类。中国在非军事性安全服务中的物流运输、通讯维护、后勤保障、武装护卫方面保安服务能力处于中等,在安全风险评估及咨询、安全培训方面能力显著较弱,在设施与设备的维护和修理方面基本空白。而美国和英国在非军事性安全服务中各方面基本都处于强行列。中国在军事性安全服务中海上武装护卫、陆上武装护卫方面能力显著较弱,情报收集及分析、军事培训方面基本空白。美国在军事性安全服务中四个方面处于能力强,英国为中等。由此可见,中国与上发达国家相比在商业保安服务能力上差距巨大,同时发展空间和潜力广阔。
 
  三、加强培育中国海外安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海外安保服务业“走出去”过程中缺少顶层设计、法律法规支撑的现实,应积极推动修订《中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海外民营安保服务纳入法律规范和监督管理。明确海外民营安保企业的主体地位、资质条件、业务范围等;强化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安保企业境外安全服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安保企业开展海外安保业务,增强安保企业在安保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海外安保业务监管政策、细化监管规则,有效监管和保障“走出去”的安保企业;推动安保与保险联保,鼓励保险公司开设保安责任事故险和保安职业责任险等险种,化解海外安保业经营风险。
 
  (二)明确发展路径,拓展海外市场
 
  中国海外安保服务业能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为越来越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人员提供保障,能否成为维护中国海外利益的重要力量,推动我国海外安保服务业发展壮大是关键所在。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私营安保机构的成功经验,采取海外注册或入股海外安保公司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由项目外包到国内专业安保公司承接或主导的转变,推动建立一批风险评估、紧急救援、安保安防、情报预警、医疗卫生、法律支持、安全培训,安保科技等服务领域的专业机构,逐步实现海外安防体系建设产业一体化。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风险程度和不同类型、安保业务涉及领域众多的客观需要,强化政策引导,依据风险程度和类型的差异和共性,在不同国家和企业内提供突出重点、兼顾全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化安保解决方案,逐步扩大中国民营安保企业在安保市场的份额。
 
  (三)加大人才培养,提升企业竞争力
 
  针对中国海外安保企业“走出去”中专业化人才问题,要引导民营安保企业建立合理的人才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大力吸引具有海外安保工作经验的安保人才加盟,鼓励聘请化安保公司的安保专家作为顾问,开设风险评估、情报信息收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课程,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多层次安保人才。推动私营安保公司与保险公司、行业组织、咨询信息公司、当地侨团加强合作,提升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能力。
 
  (四)健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中国海外安保服务应重点强化事前安全防护,建立全情报信息渠道,提升信息收集和研判。加快建立第三方资源库和安全风险的预防和评估机制,为海外投资以及贸易相关的人员,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情况、党派及政治团体、NGO、安全等级等方面的信息研判和预防建议,有效地减少和规避走出去的风险。
 
  (五)建立企业联盟,构建安全聚合体
 
  根据当前海外安全产品供给结构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特点,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构建海外安全防护网络,需要建立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安保力量。目前国家提出“谁派出谁负责”的利益保护原则,项目投资企业实质成为主要的利益保护责任主体。然而企业自身海外利益的保障能力有限,专业力量和投入都难以为继,建议以企业自身风险管理体系为基础,在外交领事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借助各方力量,形成“官民结合、梯次应对”的企业海外利益保护模式。我国私营安保公司以制定规则、相互承诺、相互信任为基础,鼓励联合国内相关企业以及国外的情报与危机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安保公司等建立企业战略联盟,构建安全聚合体,促进资源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六)对接标准,参与安保治理
 
  近三十年,私营安保业已逐渐形成了普遍认可的法律规制体系,包括《蒙特勒文件》、《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私营安保公司武装安全服务使用指南》、《私营安保服务供应商行为守则》,并建立了私营安保服务供应商行为守则协会(ICoCA),对私营安保行业开展标准认证、监督与申诉等职能,以促进相关规范和行为守则的执行。规定了注册国、东道国和缔约国均需为私营安保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须建立相应的授权、监督和问责体系,并提供了有关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的良好惯例。规制基本上遵循“从业务实践中提炼经验上升到制定规则标准”的路径,这值得中国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和借鉴。目前,中国安保业海外实践尚缺乏有效实践,应加快对规则的引介和认识,同时加快佳实践经验的推广,促进中国海外安保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参与安保治理。
 
  后,海外安保无法回避的核心内容是武力使用原则及武器使用管理。国内法律政策对我国传统保安企业还缺乏制度层面的支持,目前中资安保公司的海外安保实践中基本是采用购买和雇佣“当地武装、枪支、人员”的方式回避法律困境。《蒙特勒文件》和《私营安保服务商行为守则》均强调武力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是“采取一切尽可能合理的措施避免使用武力”;二是“在正当防卫、保护他人免受迫近的死亡或严重伤害威胁、以及防止实施确会带来死亡危险的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三是“必须使用武力时要遵守现行法律,决不能超过限度,而应与威胁相当,与局势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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