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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情理法进行本质思考 如何以安防遏制高空抛物

来源:智安物联网 作者:缙霄
2019/6/27 8:46:5832537
  【安防展览网 时事聚焦】近年来,各个城市社区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事件屡屡发生,给居民带来重大安全威胁。“高空抛物”行为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二。
 
  这柄悬在空中的利刃,近却频频落下,危害行人安全。6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期间天地广场,一名下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楼上坠下的不明物砸中倒地,头部血流如注。目前女童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在几天前,深圳福田区一5岁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伤,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半个月前,该小区发生过另一玻璃窗从八楼坠落事件,但未伤及行人。
 
  曾有人说,世间万物的决断都逃不开“情、理、法”三字。那么让我们透过表象看本质,来逐一分析该如何将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低。
 
  一、“情”,将心比心看问题
 
  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是物业管理的一个"通病"。曾有在市物管协会组织的交流会时,几百个物管纷纷表示,高空抛物让人头疼。有小区业主开玩笑道,出门就要戴安全帽。
 
  其实想解决高空抛物问题,好的办法就是从根本杜绝,进行普及宣传领住户自觉,毕竟谁都不想自己的家人行走于“枪林弹雨”之下。
 
  曾有一位物管人员抱怨说为物管部门,只能加强宣传力度,高空抛物提醒居民注意。她曾经在小区内举办过一次高空抛物实物展和抵制高空抛物签名活动,以实物展示的办法告诉业主高空掷物的危害。"效果十分明显,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复发。
 
  情难系,一些自觉性与素养较低的住户只为自己方便,完全不顾华夏自古以来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传统。那么对此可有“理”讲?
 
  二、“理”,孰是孰非何为解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由于高空抛物即为瞬间的动作,在一些案例中由于无法确认高空抛物者,导致责任人不明,出现整栋楼业主都为责任人的现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导致了很多业主“躺枪”。
 
  同比其他地区,日本对于高空抛物重“典”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行*的香港,对于高空抛物重“刑”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6个月,高可*一年。
 
  因为高空抛物责任目前难以界定,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高空坠物的处罚还尚需完善。“理”难讲,那“法”有什么招数么?
 
  三、“法”,尽情适理唯安防
 
  由于高空抛物行为较为特殊,实际场景干扰因素也较复杂。曾经,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控技术力量较为苍白,特别是由于传统的移动侦测技术,误报率较多,使小区居民造成苦不堪言,也因此被用户当“鸡肋”弃之。
 
  但随着“安防+AI”技术的落地,可以关注到的是,在近期高空坠物至幼童死亡的报道同时,有另一篇关于杭州某小区的报道引人深思。该小区出资购置了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这些广角摄像头安装在每幢楼南北两侧的地面立杆上,距离单元楼10米左右,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包入拍摄范围。小区从2018年年底交付一直到现在,总共1500多户住户,从未发生过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随着“法”的影响,当住户、租客都被告知楼前楼后都有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后,行为也约束了很多。用他们的话将高空抛物被发现了,难为“情”啊。同是伴随着摄像头数据的长时间保存与的定位,一旦发生事故可以有效的补全责任的界定为“理”的实施补全了后一块拼图。
 
  结语
 
  总之,高空抛物关乎公共安全,必须从根源上解决高空抛物问题,依目前的情况来看,以“法”来串联“情、理”是可行,并且行之有效的。同时也希望各地在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中有必要将其纳入到考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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