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厦门政府机遇专业解读
-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 2016/12/13 9:05:1831897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厦门市今年5月份,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1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此政策厦门市政府给予专门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由于城市小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特别是居住区、医院、学校等设施周边停车难、占道停车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制约了城市环境品质的提升。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做出了部署和要求,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等七个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厦门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本市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及重要措施
《实施意见》在充分吸纳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和国内城市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厦门市情况进行细化,共8个部分22条,形成厦门市强化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及重要措施: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细化明确具体目标,责任到位、近远结合,将2016年全市新增4000个以上路外公共停车泊位的建设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区,2016年确保全市新增4000个以上路外公共停车泊位,其中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各800个以上,同安区、翔安区各500个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万个以上。
二是落实规划突出建设重点。通过分区制定差异化的停车设施供应标准;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严格执行停车设施规划配建标准;地下停车位无法满足规划配建标准的,应在建筑物红线范围内(包括建筑物地上结构内部)进行补建,或适当降低其建筑容积率等要求,从源头上缓解停车紧张问题。并将停车需求集中区域及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等作为重点建设的区域,按照“投用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推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配套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
三是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实施意见》明确公共停车设施属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做好土地供应保障。提出利用本岛区域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人防设施实行平战结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配建P&R等,多渠道保障公共停车设施用地。
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鼓励利用企事业、建筑区划内自有用地,非住宅用房改造、错时停车等方式,挖掘其他停车设施建设资源,优先满足业主自身的停车需求,缓解小区、单位自身停车难问题。
四是明确公共停车设施的供地方式和投资建设模式。《实施意见》明确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采用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的,可采用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公开出让等方式供地。
五是加大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通过允许单独选址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拟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单独选址新建的自走式或巷道堆垛、垂直升降、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可以设定独立销售一定比例停车位的条件。并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资金补助措施、财政贴息以及通过贷款、融资租赁、发行专项债券、停车资产证券化,政策性银行运用专项建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权利质押、资产抵押等措施,提供的金融服务,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积极性,探索停车产业化及可持续性发展。
六是简化相关的审批程序。主要有: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规定公共停车设施配套附属经营设施,土地用途为车位(库),与停车设施一起办理整体产权;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可以独立销售的停车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停车位不动产权登记;采用BOO模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公共停车设施仅需提交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材料即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施。规定社会主体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停车场项目(含自用和公共停车场)的申办,推动社会项目生成。对于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两层的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程序管理,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为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建设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七是规范停车设施运营管理。制定公共停车场按不同区域类别实行差别化收费及停车收费定价原则,加强公共资源性质的停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鼓励停车设施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推动全市停车设施信息联网,推广电子现金和在线支付等非现金的收费方式,完善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功能应用,开发手机APP应用软件,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话等方式进行实时查询,方便市民缴费,引导车辆出行,并通过优化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等措施要求,保障公共停车设施正常运营。
《意见》还要求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强化停车场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和执法,有效处理停车场运营投诉,全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
八是明确政策措施的有效期。本意见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