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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解析

来源:千家网
2016/9/27 16:17:3732018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为人筑屋者如因工程不固使屋塌,致主人于死,其本人处死刑;如致屋主之子于死,则其子应处死刑。”中国先秦典籍《考工记·匠人》和西汉编纂的《礼记》,对城郭、宫室和祭祀建筑都从礼制方面提出了要求。欧洲产业革命后,城市人口密度剧增,许多城市出现大量简陋的居住建筑,一遇自然的和人为的灾害,房倒屋毁,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制订各种建筑设计标准规范,智能建筑也不例外。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解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也逐渐的与世界接轨。从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效益而言,智能化工程项目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等等,进而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提高智能化工程项目设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化,《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可谓是应运而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3月8日发布公告,正式批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6、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4.6.6本条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1中的强制性条文第3.13.1条相对应。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18-2004第3.13.1条“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由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社会影响大、公共灾害受威胁突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紧急状态下不便人流及时疏散,因此,为适应建筑物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现状和强化管理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威胁民生的恶性突发事件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本条以第4.6.5条为基础提出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建筑物相应属地的上一级应急响应体系机构的信息互联通信接口,确保该建筑内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实时、完整、准确地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全局性可靠地对接,提升当危及建筑与人员生命遇到重大风险时及时预警发布和有序引导疏散的应急抵御能力,由此避免重大人员伤害或缓解危及生命祸害、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使建筑物属地的与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体系相配套的地震检测机构、防灾救灾指库中心监测到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及预期警示信息。通过城市应急响应体系信息通信网络可靠地下达,起到启动处置预案更迅速的响应保障。
  
  4.7.6紧急广播系统是建筑物中基本的紧急疏散设施之一,是建筑物中各类安全信息指令发布和传播直接、广泛、有效的重要技术方式之一。为了确保紧急广播系统在大规模、超高层的建筑中可靠运行,本条提出了强化安全性能的规定。对该类建筑与公共安全相配套的紧急广播系统(包括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配套的应急广播系统),要求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有效地健全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配套设施,提高建筑物自身抵御灾害的能力。
  
  从以上条文中,我们很明显看到,两条都是安全相关的规定,从智能建筑设计之初,就要为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其中,4.6.6条文中对建筑面积和高度都做了明确规定,即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能够实时、完整、准确的与建筑所属地上一级应急指挥系统连接,以提高灾害应急抵御能力。
  
  另外,紧急广播系统是建筑物中重要的紧急疏散设施,为保证系统可靠运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4.7.6调对广播系统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做出来强制性要求。即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有效地健全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配套设施,提高建筑物自身抵御灾害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也明确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活动则无章可循;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与监督,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则得不到根本保障,更无从谈起促进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佳效率。
  
  因此,作为智能建筑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的按照此规定进行设计与施工,从而为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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