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部委联手推进PPP示范项目 每省不超过50个
- 来源:OFweek
- 2016/6/14 9:23:4913724
20部委联手推进PPP示范项目 每省不超过50个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由20个部门携手推进PPP改革发展进程在国内尚属,这将推动PPP项目发展,同时对加强各部委之间的协同合作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将注重与我国“十三五”期间重大问题、重点项目有机衔接,鼓励行业破冰、区域集群和模式创新,推动实现行业、区域带动和创新示范效应。通过优化申报筛选方式,公开评审标准,进一步提升示范项目申报筛选的全面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实现从财政部示范到全国示范的升级。
此前,财政部牵头组织了两批PPP示范项目。2014年12月份公布首批示范项目30个,总投资额为1800亿元。2015年9月份发布第二批示范项目206个,总投资6589亿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由财政部与相关行业部委横向联合开展。
第三批示范项目上报,对一些实践操作中的界限加以明确。如国企或融资平台不得作为政府方签署PPP合同,地方融资平台需剥离政府性债务、并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才能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另外,BT、承诺固定回报、明股实债等变相融资,仍被明文禁止,PPP项目合作期限规定不得低于10年;此外,项目需纳入地方规划,并经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等。
各地上报项目将按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综合开发、农林水利与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与其他五大行业,经专家组集中封闭评审。据了解,所有省市第三批项目上报总量将控制在500个以内。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相应基本条件:一是项目属于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领域。二是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应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三是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四是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为兼顾评审的专业性和时效性,有关部门还将组织专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线上集中封闭评审,按照行业领域分为五组:一是交通运输,包括公路、桥梁隧道、铁路、民航、水运、公交系统、物流系统等。二是市政公用事业,包括轨道交通、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市政路桥、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等。三是综合开发,包括城镇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智慧城市等。四是农林水利与环境保护,包括农业、林业、水利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湿地、森林、海洋等生态保护等。五是社会事业与其他,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养老、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通知同时对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提出要求,指出将严格筛选申报项目,每个省市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个。并于2016年7月25日前提交示范项目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7月底前,形成备选项目清单和项目评审工作方案。8月初,组织开展项目评审。8月上旬,完成项目评审,按照项目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综合行业、类型、地区分布形成示范项目名单,由财政部联合相关行业部委统一发布。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相应基本条件:一是项目属于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领域。二是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应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三是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四是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通知附件明确列出了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包含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两部分,通过定性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定量评审。
定性评审中,对一些操作规范给予了明确界定,具体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三部分。(一)PPP相关参与主体是否适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1.【政府方】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
2.【社会资本方】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二)项目的适用领域、运作方式、合作期限是否合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1.【适用领域】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
2.【运作方式】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3.【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
4.【变相融资】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三)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1.【规划立项】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
2.【两个论证】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3.【政府采购】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示范项目申报程序。地方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部门联合组织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经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线上填报并书面上报财政部,同时抄报相关行业部委。中央部委项目由相关行业部委提交财政部汇总,财政部PPP中心代为线上填报。
示范项目评审。为兼顾评审的专业性和时效性,将组织专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线上集中封闭评审,按照行业领域分为五组:一是交通运输,包括公路、桥梁隧道、铁路、民航、水运、公交系统、物流系统等。二是市政公用事业,包括轨道交通、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市政路桥、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等。三是综合开发,包括城镇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智慧城市等。四是农林水利与环境保护,包括农业、林业、水利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湿地、森林、海洋等生态保护等。五是社会事业与其他,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养老、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示范项目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采取各部门推荐与PPP专家库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定:每个专家组由7名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部委商财政部相关支出司局推荐3名行业专家、财政部金融司(或PPP中心)推荐1名业务专家,财政部条法司推荐1名法律专家;通过PPP专家库随机抽取选定1名财务专家和1名咨询专家。
示范项目申报筛选时间安排。2016年7月25日前,提交示范项目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7月底前,形成备选项目清单和项目评审工作方案。8月初,组织开展项目评审。8月上旬,完成项目评审,按照项目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综合行业、类型、地区分布形成示范项目名单,由财政部联合相关行业部委统一发布。(本文综合财政部网站、21世纪经济报道、证券日报报道)